关于全面推行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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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意见阅读次数:756各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实现对食品经营户从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节约监管成本,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现结合实际,就全面推行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为指导,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等文件为依据,以立足食品监管职能,转变观念和工作方法,整合内部信息资源,上下联动,分类监管,规范对食品经营户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为加速推进管理机制和监管方式方法的变革,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促进全县食品经营户快速、健康、科学、和谐发展作出积极的努力。二、信用分类及标准各分局要根据所掌握的食品经营户在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将食品经营户分为A、B、C、D四类。A类为守信户,指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的食品经营户;B类为警示户,指有警示记录和轻微失信行为记录的食品经营户;C类为一般失信户,指有较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食品经营户;D类为严重失信户,指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食品经营户。1.符合下列标准的,划分为A类食品经营户:(一)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经营;(二)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三)未销售禁止市场经营的食品;(四)近两年内没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和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记录。或因销售禁止市场经营的食品行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被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当年度设立的食品经营户暂定为A类。2.食品经营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划分为B类:(一)设立登记、变更或年检、验照时所提交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已不满一年的;(二)因销售禁止市场经营的食品行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三)未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四)经投诉、举报查证,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五)一年内有其他轻微失信行为的。3.食品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划分为C类:(一)因销售禁止市场经营的食品行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二)近两年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罚款两次以上的(不含简易处罚);(三)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四)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有效卫生许可证的;(五)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尚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六)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已届满,未办理延长经营期限变更手续的;(七)一年以上未办理年检、验照的;(八)一年内提供的食品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并被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通报的;(九)经投诉、举报查证,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且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4.食品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划分为D类:(一)近两年内因销售禁止市场经营的食品行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被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五)自行停业一年以上且不参加年检、验照的;(六)限期注销未办理的。四、信用分类程序由分局巡查监管人员对食品经营户进行专项检查后提出信用分类意见,由各分局决定信用分类。一年一定。五、分类监管形式及措施1.各分局结合辖区内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结果,对食品经营户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形式:(一)综合检查:是指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户有计划实施的全面检查。具体内容有:(1)对登记事项、登记条件的检查;(2)经营情况的检查;(3)对商标使用、广告经营以及食品质量等情况的抽查;(二)定期检查: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辖区内下列食品经营户进行的实地检查。具体内容有:(1)对新设立的食品经营户(核发营业执照六个月内)登记事项、经营情况的检查;(2)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到期情况的检查;(3)对结案后的整改情况的检查;(4)对D类中涉及退出市场情况的检查。(三)专项检查: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组织,由工商部门负责实施,针对食品经营户中的特定内容所进行的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六查六看”即①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证照(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是否超范围经营;②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是否履行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标等票证;③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食品;④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⑤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消费宣传的内容;⑥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是否履行对进场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四)重点检查:是指根据案件线索有理由认为食品经营户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所进行的检查。2.各分局对食品经营户进行监督检查时,应依据信用分类标准,将食品经营户划分为免检、一般监管、特别监管和后延监管四个监管等级,按照要求采取下列相应的监管措施:(一)对A类食品经营户实施信任监管措施:(1)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予年度的综合检查;(2)个体食品经营户管理费可按法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核定;(3)在参加政府、社会活动评优、评审活动中,应其要求,可供查询;(4)在服务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二)对B类食品经营户实施警示监管措施。(1)在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监管等级定为一般监管;(2)对不同的警示内容,在经济户口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在办理变更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3)针对警示内容,适时监管、督促整改、依法查处,每年必须对其进行两次综合检查(被处罚的除外);(4)对被处罚的食品经营户进行案后回查,每年必须对其进行一次定期检查;(5)被处罚的食品经营户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荣誉称号;(6)对行政处罚结果提供社会查询。(三)对C类个体工商户实施重点监管措施。(1)在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监管等级定为特别监管;(2)密切关注其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3)针对违法内容,重点监管、督促整改、依法查处,每季度必须对其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被处罚的除外);(4)对被处罚的食品经营户进行案后回查,每半年必须对其进行一次定期检查;(5)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荣誉称号;(6)对行政处罚结果提供社会查询。对于B、C类食品经营户,自定级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等不良行为信用记录,且年度年检、验照为合格的,信用标准等级可自然上升一级。(四)对D类个体工商户实施后延监管措施。(1)在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中对被吊销执照的监管等级定为后延监管,其他定为特别监管;(2)对被处罚食品经营户实施强化监管,并进行案后回查,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定期检查;(3)对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以及被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的,定期进行回查,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其退出市场;仍然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无照经营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4)自行停业一年以上且不参加年检、验照的,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查处;(5)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提供社会查询;(6)公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记录,供社会公众查阅。六、工作要求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食品经营户的总量将越来越大。实施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是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和必要手段。全面推行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有助于基层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把有限的监管力量投入到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食品经营户,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各分局一定要提高对全面推行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食品经营户分类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局长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统筹协调,积极推进这项工作。二要明确目标,整体推进。开展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分局要按照“四统一”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即:统一在经济户口中对食品经营户进行重点行业的确认、统一对各辖区食品经营户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统一建立食品经营户一户一帐一卡;统一实施全县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工作。各分局应当于7月中旬前做好辖区内食品经营户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工作。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食品经营户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同时在8月1日起,根据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和经济户口管理要求,对辖区内食品经营户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三要打牢基础,落实责任。各分局应当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食品经营户的各种信用信息,建立辖区内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档案,包括书式档案和机读档案。书式档案主要包含食品经营户设立、变更、注销、年检、验照等材料及相关证书、处罚决定书、各类检查表。机读档案主要是通过“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包含登记事项、检查结果、行政处罚、注册商标、消费者申诉和投诉等相关监管信息。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结果仅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内部资料,不得对外公示和宣传。四要严格督查,考评奖惩。县局将根据经济户口管理及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有关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要求,制定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考评办法,全面考核评价各分局推行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情况,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县局年度考核内容,实施考核奖惩。以上意见,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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