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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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业银行资本第一节银行资本金的构成第二节银行资本充足性及其测定第三节银行的资本管理与对策:分子对策和分母对策第四节银行并购决策与管理第一节银行资本金的构成1、会计意义上的银行资本金(会计资本)银行股东权益=银行总资产–银行总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产权资本、自有资本、权益资本一级资本、核心资本2、经济意义上的银行资本金(经济资本)指银行在财务困难时,可用来吸收非预期损失的最低数量资本→→用以应付银行的非预期损失,用来抵补超过期望损失的风险3、法定银行资本金(法定资本)含两部分:抵补预期损失的准备金、抵补非预期损失的资本金预期损失:银行贷款组合在一年中可能遭受的平均损失,应以贷款利息收入来支付,在资产帐户上以一般准备金来表现。各概念之间的关系1、法定资本与会计资本法定资本:主要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此,前者定义更广泛。即满足一定条件的银行债务,也可成为法定资本(准备金);会计资本:只是法定资本的最重要组成部份,即核心资本2、法定资本与经济资本经济资本:确定法定资本的基础,重要意义在于,提出了银行吸收损失的最低数量资本金,应涵盖银行的非预期损失,以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3、巴塞尔协议下的法定资本只有一国银行监管当局采用巴塞尔协议时,协议中的资本金才成为法定资本金。法定资本金包括权益和债务两部分。商业银行是双重资本:1、所有者权益:一级资本、核心资本;2、长期债务:二级资本、附属资本《巴塞尔协议》已成为国际规范和发展方向1974年9月,由国际清算银行(BIS)发起,十国集团及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巴塞尔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1975年2月成立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7月《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Ⅰ(BaselⅠ)》1993年《结合市场风险的资本协议修正案》作为BaselⅠ的补充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9年6月、2001年1月、2003年4月先后三易其稿2004年6月26日通过最终稿《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修订框架》即《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II(BaselII)》,2006年底在10国集团国家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III(BaselIII)》•2009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四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在全球范围内征集修改意见•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27个成员国通过《巴塞尔协议III(BaselIII)》,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1、维持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2、普通股(核心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从2%提升至4.5%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从4%提升至6%——2013年1月~2015年1月分步骤执行3、首次建立≥2.5%风险资产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普通股)”:“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弥补金融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分红、发奖金等——2016年1月~2019年1月分步骤执行4、首次建立0%~2.5%风险资产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增长时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尚缺乏共识,未制定时间表我国逐步采用《巴塞尔协议》1995年7月1日,实施《商业银行法》开始引进《巴塞尔协议Ⅰ(BaselⅠ)》对资本的最低要求;2004年3月1日,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又重大改进。中国银监会:应对《巴塞尔协议II(BaselII)》挑战的基本策略:“两步走”:就是先执行好1988年资本协议,与此同时鼓励大银行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当条件成熟时采取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双轨制”:就是2007年以后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不搞“一刀切”,具备条件的大商业银行采取《巴塞尔协议II(BaselII)》进行资本监管;对其它银行,继续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11年3月提出贯彻执行《巴塞尔协议III(BaselIII)》: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一、股本:普通股、优先股——都属于外源资本1、普通股对银行而言:并非最具吸引力的外源资本(1)增发红利压力;(2)交易费用税后列支而一般高于其它外源资本形式;(3)大股东可能失去控股权对监管当局而言:最佳外源资本普通股稳定银行制度,稳健银行经营银行发行普通股的考虑因素:(1)其它外源资本来源的可得性(2)筹集未来所需外源资本的灵活程度(3)不同形式外源资本的比较普通股资本=普通股股本+发行溢价(归入资本盈余)2、优先股优先股按股息率取得股息,有优先清算分配权,无经营表决权。常见: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可调整股息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传统外源资本渠道,银行普遍接受:(1)优先股可减缓普通股股价与收益比例的下降(2)优先股无到期日,不存在偿债压力(3)优先股资本成本常低于普通股(4)可提高财务杠杆的作用也有不利因素:股息税后列支而成本高;股利发放缺乏灵活性;现实中有优先股投资税收减免政策,宜用投资优先股来抵消发行优先股的劣势优先股资本=优先股股本+发行溢价(归入资本盈余)二、盈余:资本盈余、留存盈余盈余也是银行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外源资本渠道形成的盈余:资本盈余——由内源资本渠道形成的盈余:留存盈余1、资本盈余银行在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它非经营业务中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发行溢价(超缴资本)+资本增殖+接受捐赠+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用途:调节银行资本金:可将盈余划转为股本,增加注册资本;调整股息政策:不盈利或少盈利时可动用盈余发放股息(有反对)2、留存盈余(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尚未动用的银行累计税后利润,又称未分配利润。是商业银行的税后净利润,扣减公积金(储备金)、股息、红利之后的余额。未分配利润,就是没有分配出去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有两层含义:一是留待以后年度处理的利润;二是未指明特定用途的利润。用途:调节银行资本金:可将盈余划转为股本,增加注册资本;调整股息政策:不盈利或少盈利时可动用盈余发放股息调整对内对外投资规模:可用于投资弥补亏损:报表中“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正负余额,反映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3、债务资本:后期偿付债券、次级债务属于长期性债券,当银行倒闭,债券求偿权次序排在银行其它负债之后,原始加权平均到期期限必须超过7年。①资本票据:原始期限7~15年,固定利率小面额后期偿付证券。②资本证:固定利率的大额后期偿付证券,原始期限15年以上。③可转换后期偿付债券:持有人可选择以预先规定价格转换为普通股。一般而言,利率比一般的后期偿付债券低10%~20%,而转换价格则比普通股高15%~25%。④浮动利率后期偿付债券:浮动,通常为若干市场利率加权指数⑤选择性利率后期偿付债券:起初利率为固定利率,但在一定时期以后持有人可选择转换为浮动利率计息。作为银行补充资本,优势为:(1)利息税前列支,可降低筹资成本;(2)不影响银行股东控制权;(3)财务杠杆提高收益率劣势:必须按时偿本付息4、其它来源:储备金即公积金,是指为巩固公司的财务基础,提高信用和预防亏损等,依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决议,按确定比例从营业利润或其它收人中提取,留存于公司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基金。(1)资本公积金即股本储备金,按规定从资本盈余中专门提留出来,用于应付意外事件或预料中突发事件的准备金。如法律诉讼裁决清偿的准备,未来股息支付的准备,股票和债务回购的准备,“偿债基金”(专用于定期地赎回一部分优先股)等。(2)盈余公积金按规定从税后利润(留存收益)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主要有贷款损失准备金、投资损失准备金等。第二节银行资本充足性及其测定一、银行资本充足性及其意义资本数量:必须超过监管、保障正常营业、维持信誉的最低限度;资本结构: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以及各构成部分,比例合理1、资本数量的充足性“充足”:法规+公众利益+信誉;保障“三性”目标;“适度”:低成本,免浪费;抓盈利机会,促经济发展;增存贷能力2、资本结构的合理性静态:债务资本、股权资本比例;动态:各融资方式、来源比例协调+低成本+灵活性+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所须增资本的具体目的。3、资本充足性的意义(1)保护性功能指银行发生亏损后,其资本金可以对银行的存款人提供保护,减少存款人的损失,起到缓冲作用,维护公众对银行的信心(2)经营性功能指银行主要用其自有资本金来购置房屋、设施,形成固定资产,用来注册资本、组织运营。这是银行经营的前提和基础(3)管理性功能银行经营者,受自身资本约束,在追逐利润过程中,有效控制投资、贷款和各类交易,加强风险约束,稳健经营,特别是控制银行资产的随意扩张(4)监管性功能指金融管理当局通过规定法定最低资本比率,来约束和控制银行的风险管理,保持银行经营安全、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减免经济波动和保护社会公益二、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测定:测定指标、测定方法(一)测定指标1、资本与存款比率:10%,最传统2、资本与总资产比率:7%,一般8%,不反映不同资产结构的风险差异和对流动性不同要求,因而难达成共识3、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15%~20%,风险资产即投资资产,指第一、第二级准备金以外的资产,不反映不同资产风险差异(二)测定方法1、分类比率法——1950年代“纽约公式”2、综合分析法——1970年代,全面、分析主观性“纽约公式”——1950年代初,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设计1、无风险资产。现金、存放同业、短期国债及第一、第二级准备金等流动性很强的资产。其流动性高、风险极低,不需资本保障。2、风险较小资产。包括5年期以上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安全性较好的信用担保贷款等。其流动性较高,风险较小,风险权数为5%,即要求5%的资本保障。3、普通风险资产。除政府公债之外的证券投资和证券贷款。其风险较大,流动性也较差,故风险权数定为12%。4、风险较高资产。对财务状况较差、信用水平较低和担保不足的债务人的贷款。这类资产的风险权数为20%。5、有问题资产。超过偿付期限的贷款和可疑贷款。此类资产遭损失的概率很大,故其风险权数为50%。6、亏损资产和固定资产。亏损资产是因损失而收不回来的资产;固定资产是购置生存、发展、开展业务的物质条件,是被固化了的资本。这类资产应由银行资本金抵偿,其风险权数为100%。三、《巴塞尔协议》法(一)《巴塞尔协议》资本衡量全新方法1、重新界定商业银行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1)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永久性的股东权益:指已经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性优先股。•公开储备:以保留盈余或其它盈余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上明确反映的储备。如未分配利润、股票发行溢价、公积金等组成(2)附属资本:补充资本、二级资本是商业银行的债务型资本,具体包括(3)为了计算以风险加权的资本比率,应从银行资本中扣除:商誉;不合并列帐的银行与财务附属公司的投资;在其它银行或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1)未公开储备:也称隐蔽准备只包括虽未公开,但已经反映在损益帐上,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同公开储备具有相同的性质、质量,不与任何呆帐准备金或其它已知的负债有关,而应随时不受限制地用于应付未来不可预见的损失。各国法律会计制度不同,组成方式不同,不包括因资产负债表上所持证券低于市值而产生的隐形价值。(2)资产重估储备通常:一是对记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自身房产正式重估;二是具有隐蔽价值的资本的名义增值,这部分是以历史的成本价格的银行所持有的长期证券。(3)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用于防备目前尚不能确定、未来可能出现的一切的损失,当损失一旦出现时随时用于弥补,但不能用于已确认的损失或某项特别资产产值明显下降的部分。已知损失而提取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内。(4)混合资本工具它既带有一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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