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学习目标了解商业银行资本的职能与构成;了解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意义,熟悉巴塞尔协议及银行资本适度量的测定;掌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基本原理及对策。阅读章节:第19-36页第一节银行资本金的功能和构成银行资本又称所有者权益,是指银行的所有者提供的资金,是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者能永久支配使用的资金,等于资产减负债后的净值。功能:营业功能。银行设立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保护功能。是非预期损失的吸收器,是抵御风险的最后防线;增强公众信心,提高银行声誉。管理功能。监管机构和银行自身管理。银行资本的构成股本:是银行发行股票筹集的资本,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盈余资本盈余:由外源资本渠道形成;留存收益:由内源资本渠道形成。债务资本,又称后期偿付债券,次级债务。资本票据债券其他资本:储备金,包括贷款与证券损失准备金和偿债基金等。另一种划分:普通资本: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优先资本:优先股资本票据和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2013年11月30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4月18日,《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优先股率先在银行股破冰。2014年4月以来,浦发、农行、中行、兴业、平安、工行相继发布优先股发行计划,发行规模合计3400亿元。2014年8月中旬,中行、农行、浦发银行相继公告称优先股发行计划获得银监会批复,募集资金规模分别为600亿元、800亿元、300亿元。10月16日,中行在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发行规模399.4亿元。11月28日,农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首次发行400亿元,标志着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第一只优先股产品完成发行及挂牌工作。12月18日,浦发银行优选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发行规模150亿元,成为我国第三家优先股成功发行的商业银行。2015年3月10日,工行优先股获批,发行规模450亿元,将成为第四家优先股挂牌的银行。摘自工行2013年报:摘自工行2013年报:第二节银行资本充足性及其测定银行应该持有多少资本一直是银行业历史上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这一争议主要演变成两个问题:其一,谁应该为银行确定资本的衡量标准,是市场还是管理机构?其二,银行资本的合理标准是什么?政府监管角度的资本充足率衡量目的:限制银行破产的风险;保持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限制存款保险索赔对政府造成的损失。需讨论的问题:资本资产比率与银行风险的关系?如何要求资本资产比率?即测定指标:资本与存款比率资本与总资产比率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银行资产规模是否可以无限制扩张?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目前衡量与评估银行资本的最重要的国际性文件。为了强化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提高国际银行的公平竞争,1988年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典、英国、美国、瑞士、卢森堡12个成员国家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瑞士的巴塞尔,提出了一个统一的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协议,即《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I”。该协议的重大进步是将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包括表内外的风险资产)有机联系起来,从资本及资本充足率的新角度评价银行的实力和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由扩张性的银行战略转化为更审慎的经营。巴塞尔协议I目标比率: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比率应达到8%以上,其中核心资本至少要占总资本额的50%,即一级资本比率最低应为4%。风险资产总额=表内风险资产+表外风险资产表内风险资产=表内资产额×风险权数表外风险资产=表外资产额×信用换算系数×表内相同性质资产的风险权数信用转换系数和资产风险权数例题资产负债表项目(资产)现金5000美国国债20000在国内银行的存款余额5000以1-4口家庭住宅财产为第一抵押的贷款5000私人公司贷款65000总表内资产100000表外项目为发行美国市政一般义务债券作担保的备用信用证10000对私人公司的长期有约束力的信贷承诺20000总表外项目30000假定联储的一个州立成员银行总资本为6000美元,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项目如下:资产负债表项目(资产)风险权重转换系数现金50000美国国债200000在国内银行的存款余额500020%以1-4口家庭住宅财产为第一抵押的贷款500050%私人公司贷款65000100%总表内资产100000表外项目为发行美国市政一般义务债券作担保的备用信用证1000020%1对私人公司的长期有约束力的信贷承诺20000100%0.5总表外项目30000计算结果该银行总资本比总表内资产率为:按巴塞尔协议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为: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为:中国银监会规定信用风险权重和转换系数2015年3月12日,财政部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国务院明确批准地方债务置换的规模是1万亿元,置换范围是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要偿还的部分。置换债券由地方政府自发自还。1999年6月提出了巴塞尔协议Ⅱ的框架,2001年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Ⅱ的征求意见稿,2003年5月公布了征求意见第三稿,2004年6月30日公布了最后定稿,2006年开始在成员国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由概述、协议草案和辅助性文件三部分组成,并在最低资本充足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巴塞尔协议Ⅱ的目标:一是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至少维持金融体系目前的资本总体水平;二是促进公平竞争;三是提供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方案;四是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更为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序。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Ⅱ的主要内容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对最低资本充足要求仍为8%,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是巴塞尔协议Ⅱ的核心。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包括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在标准法中,采用西方公认的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这些权重的层级是0、20%、50%、100%、150%五级)。内部评级法又分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第二支柱:监管者的监督检查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即市场纪律、信息披露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风险权重信用风险标准法内部评级法初级高级资产证券化标准内部评级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市场风险资本的定义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巴塞尔协议Ⅲ危机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对国际监管框架进行了一系列的根本性改革,并最终形成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简称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于2009年3月由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后经匹兹堡峰会、多伦多峰会的探讨修改,最终在2010年11月的G20首尔峰会上获得批准,这也标志着新一轮银行监管改革的正式启动。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Basel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III》增加了由普通股和利润留存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指标(不得低于4.5%),提高了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6%,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与此同时,为平滑经济周期和信贷周期带来的银行资本波动,引入资本缓冲运行机制,要求建立2.5%的资本留存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宏观审慎监管资本的定义一级资本(持续经营状况下吸收损失的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破产清算情况下吸收损失的资本)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4.5%一级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6%总资本(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之和)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加上2.5%的留存超额资本后,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10.5%。杠杆比率要求巴塞尔协议Ⅲ把杠杆率作为风险资本要求的补充指标,并纳入第一支柱框架。杠杆率被定义为一级资本与总风险暴露的比率,监管红线为3%。流动性风险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12月发布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并建立了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coverageratio)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stablefundingratio)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定义为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的比值,并要求该比值不低于100%。净稳定资金比率定义为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这个比率必须大于100%。微观审慎监管留存超额资本留存超额资本旨在确保银行在非压力时期建立超额资本用于发生损失时吸收损失。银行除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外,还应满足2.5%的留存超额资本,并且必须全部用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超额资本逆周期超额资本旨在确保银行业资本要求要考虑银行运营所面临的宏观金融环境。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商业银行计提风险加权资产的0%-2.5%作为逆周期超额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及其相关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应该具有超过最低标准的损失吸收能力,巴塞尔委员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了附加资本、应急资本、自救债务等。2011年11月4日,国际金融监督和咨询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全球29家具有系统性影响力的银行名单。这些银行将被要求1%~2.5%的附加资本金要求,且附加资本必须完全由普通股权益构成。中国银行成为中国唯一一家入选银行。金融稳定理事会在每年11月对这份名单进行审查和更新。2013年11月11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公布2013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FIs)名单,名单中包括29家入选银行。工行首次入选该名单,也与中国银行成为名单29家银行中仅有的两家中资银行。表9-5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要求和超额资本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最低监管要求4.56.08.0留存超额资本2.5——最低资本加留存超额资本7.08.510.5逆周期超额资本区间0-2.5——过渡期安排巴塞尔委员会为了确保银行可以有充足的时间通过调节利润分配、资本筹集等手段,以达到更高的资本要求,当然也是为了使银行能够继续放贷以支持经济稳定发展,对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安排了较长的过渡期。表9-6巴塞尔协议Ⅲ过渡期安排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后杠杆比率监管监测并行期2013年1月1日到2017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开始披露纳入第一支柱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3.5%4.0%4.5%4.5%4.5%4.5%4.5%留存超额资本0.625%1.25%1.875%2.5%核心一级资本+留存超额资本最低要求3.5%4.0%4.5%5.125%5.75%6.375%7.0%逐步引入对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目(包括递延税资产、抵押服务权利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的超出部分)20%40%60%80%100%100%一级资本充足率4.5%5.5%6.0%6.0%6.0%6.0%6.0%总资本充足率8.0%8.0%8.0%8.0%8.0%8.0%8.0%总资本+留存超额资本最低要求8.0%8.0%8.0%8.625%9.25%9.875%10.5%不符合非核心一级资本或二级资本定义的资本工具从2013-2023年逐步退出流动性覆盖率观测期开始成为最低标准净稳定资金比例观测期开始成为最低标准中国版巴III2011.4.27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