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中融-沈阳上置雅宾利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1委托人:适用于机构委托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有效期:经营范围: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地):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适用于自然人委托人姓名:性别:国籍:职业: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联系方式:2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类信托单位,交付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元)。该信托资金应支付至以下账户(信托募集账户):开户银行: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为:开户银行:账户名:银行账号/卡号: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9层联系方式:010-58845000传真:010-58845111网址: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受托人推出了中融-沈阳上置雅宾利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该计划获取相应收益,委托人、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释义3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本信托:系指中融-沈阳上置雅宾利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2信托合同:指《中融-沈阳上置雅宾利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其中,“本合同”指受托人与本合同页首所列委托人签署的《中融-沈阳上置雅宾利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1.3《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融-沈阳上置雅宾利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4《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沈阳上置雅宾利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5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1.6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辽宁高校后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高校后勤”或者“目标公司”)、康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明投资”)、沈阳绿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绿怡”)、上海其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其方”)、上海永高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永高”)和上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置集团”)等各方就以信托计划资金对辽宁高校后勤进行股权投资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协议》、《合作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股权购买选择权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等。1.7《增资协议》:指中融信托与康明投资、沈阳绿怡、上海其方及辽宁高校后勤签署的编号为【】的《增资协议》。1.8《合作协议》:指中融信托与康明投资、沈阳绿怡、上海其方、上海永高、上置集团及辽宁高校后勤签署的编号为【】的《合作协议》。1.9《委托管理协议》:指中融信托与康明投资、沈阳绿怡、上海其方及辽宁高校后勤签署的编号为【】的《委托管理协议》。1.10《监管协议》;指中融信托与康明投资、沈阳绿怡、上海其方及辽宁高校后勤签署的编号为【】的《监管协议》。41.11《资金监管协议》:指中融信托与辽宁高校后勤签署及监管银行签署的编号为【】的《资金监管协议》。其中监管银行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1.12《股权购买选择权协议》:指中融信托与【沈阳绿怡】、【上海永高】、上置集团签署的编号为【】的《股权购买选择权协议》。1.13《股权质押合同》:指中融信托与康明投资、沈阳绿怡、上海其方签署的编号为【】的《股权质押合同》。1.1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指中融信托与辽宁高校后勤签署的编号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1.15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16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根据认购金额和预期年化收益率的不同,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分为A类委托人、B类委托人和C类委托人。其中,认购A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A类委托人,认购B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B类委托人,认购C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C类委托人。1.17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的受益人在加入信托计划时即为委托人。因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不同,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分为A类受益人、B类受益人、C类受益人。1.18雅宾利项目/项目:指辽宁高校后勤持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项目已开发完成一期,本合同项下仅指信托计划投资的该项目后期的开发建设。1.19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1.20《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中融-沈阳上置雅宾利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1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及开放期内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如下专用银行账户:开户行:【】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5委托人应当在信托计划推介期(或开放期)内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并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上信托募集账户。1.22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如下:开户行:【】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1.23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信托计划按照本合同第8.2款的规定成立之日。1.24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日和信托计划延长期到期日。1.25信托资金: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通过信托募集账户划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1.26信托计划资金: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系指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及开放期内向受托人交付并由受托人划入信托财产专户的信托资金的总额。1.27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其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1.28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及其他负债后的剩余信托财产。1.29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与信托资金总额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总额。1.30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或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以及本信托计划开放期内,1份信托单位对应1元人民币,1个信托单位对应1个受益权份额。根据认购金额和预期年化收益率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分为A类信托单位、B类信托单位、C类信托单位。1.31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6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因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类别的的不同,信托受益权分为A类信托受益权、B类信托受益权、C类信托受益权。1.32开放期: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信托计划的开放募集,视开放期设立的先后,各开放期可依次被称为开放期A、开放期B、开放期C(如有),之后亦同。如决定进行开放募集的,则受托人将于该次开放募集前【3】个工作日在受托人官方网站()公布该次开放募集具体情况。1.33元:指人民币元,本合同中出现的金额未标明计量单位的,均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1.34工作日: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1.35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1.36信托月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每月本信托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一个完整信托月度。1.37信托年度对日: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后每满一年的相应日期,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某年3月1日,则信托年度对日为次年3月1日,以后各信托年度对日依此类推。第二条信托申明2.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2.2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加入“中融-沈阳上置雅宾利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以信托文件规定方式向委托人明确告知信托计划的成立情况。第三条信托目的7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所募集的全部信托计划资金【70000】万元(预计募集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的金额为准,下同)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扣除发生的相关信托费用、税费(如有)后用于向辽宁高校后勤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受托人将持有辽宁高校后勤【48.2】%股权(以增资完成后受托人实际持有的股权比例为准,下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受益人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并按信托文件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第四条信托财产4.1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4.2委托人保证其交付于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五条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5.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5.2本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和开放期内加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第六条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6.1信托计划预计总规模为不超过(含)人民币【7】亿元(¥【700,000,000】元),最终规模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总金额为准。6.2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信托月度,即第二个信托年度对日为本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日;根据信托计划实际运行情况,在第一个信托年度对日受托人可自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者在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内,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受托人可自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出现信托文件规定情形,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之日即为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发生本合同12.3.4款规定的情况时,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到期日为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时或信托财产虽未全部变现但已变现信托财产(扣除负债后,如有)足以支付信托费、税费和本信托计划项下全8体受益人预期获得信托利益而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时受托人宣布延长期终止之日。6.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运行情况自主决定设置开放期继续募集信托资金,并自行设置募集条件及方式,受托人将另行以在受托人网站(网址:)公告通知的方式进行披露。第七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7.1信托计划资金的投向7.1.1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应由受托人纳入信托计划资金的范围,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以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资金。7.1.2受托人应按照下述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7.1.2.1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