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深圳市档案局发布文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附: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深档字(1994)49号)2.关于印发《立档单位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规则》的通知(深档字(1997)8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深档字(1998)90号)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细则》的通知(1998年11月24日)深档字(1998)90号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各区国资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国家档案局、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实?lt;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国有企业档案属国家所有。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对于防止国有资产与档案的流失,确保国家档案全宗的完整与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级产权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细则》规定,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第一条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档案处置工作。第三条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第四条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第五条市、区属国有企业在申请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同时申请档案处置事宜。上级产权主管部门在对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进行审批时,须一并提出档案处置要求。第六条国有资产与产权重大变动的企业,应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上级产权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清算组有关人员和企业档案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档案处置工作:(一)收集、整理、统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对拟销毁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上级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一)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二)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或寄存档案的目录,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第七条档案移交和寄存的目录,由交接方和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分别保存在交接方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产企业从破产清算费用中列支。需要向市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从破产清算费用中一次性支付保管费。第十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一)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上级产权主管部门;(二)基建、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三)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四)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移交接收方或上级产权主管部门;(五)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关联法规: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归属于兼并企业或新设置的企业,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或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其全部档案归属于买方。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集体、私营或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其档案处置列入双方合同契约。承包、租赁前该企业的全部档案由发包、出租方安全保管,承包、承租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承包、租赁期间形成的档案,由承包、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向发包、出租方移交,并拥有使用权。第十六条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未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由原企业自行管理。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由国家控股的,其档案由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管理;非国家控股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保管在新的企业,供其所用;非中方控股的企业,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国有企业的分厂、部门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原企业;合资、合作后的档案另立全宗,合资、合作期满,终止合同,其档案由中方保存,根据外方需要,可以提供复制件。第十九条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暂无去处的档案,寄存在市档案馆。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三)财产清理报告书;(四)评估结果确认申报报告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批复;(五)国有股权管理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六)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七)资产处置结果报告;(八)合同(协议书);(九)企业章程;(十)其它有关文件。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后,向本单位或上级产权主管部门的档案室移交。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有违反《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企业和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由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对企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规:第二十四条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由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二)擅自处理档案的;(三)拒不接受应由受让方管理的档案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第二十六条干部职工档案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深圳市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