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聘用合同格式【通用5篇】随着当代人的经济活动愈加地广泛,合同对我们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我们不能没有它。合同能帮助双方正确的看待权利与义务。栏目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劳动聘用合同格式【通用5篇】”,我们会持续更新和改进网站为您提供更多值得关注的内容!劳动聘用合同格式【第一篇】xx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聘用合同聘用方: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法定地址:xxx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码:211011995xxxxxxxx受聘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第一条、本合同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第二条、受聘方自愿申请在聘用方从事工作,并将相关档案调入聘用方指定的收档部门。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第四条、受聘方的工作内容为下列第()项:(一)办公室1.考核事务所聘用人员的出勤情况;2.管理事务所的办公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3.整理案卷档案文件;4.管理图书资料;5.管理事务所公章使用情况;6.办理人事档案和保险福利等事宜;7.负责与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络与协调;8.其他行政事务。(二)财务1.管理事务所的财务收支帐目;2.根据事务所的要求,执行支付和收取款项等事宜;3.管理事务所的业务统计及收结案工作;4.交纳手持电话的年服务费;5.办理本所因公出差人员的机票、火车票购买等事宜;26.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工作。(三)秘书1.接听电话,记录并及时转达电话留言;2.接待来访客人;3.接受事务所律师指示,及时完成打字、复印、装订、收发及转交传真、电子邮件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工作;4.及时准确地填写工作记录和工作时间量表;5.具体管理事务所的办公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6.具体管理图书资料;7.接受事务所和律师指派的其他工作事项。(四)网络管理员1.所内办公自动化设备系统的安装、维护与数据整理、更新、备份;计算机相关设备的硬件检测与故障排除;2.对所内办公自动化设备相关软件、硬件的使用培训与讲解;3.给予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一切工作支持;4.申报办公自动化设备所需软、硬件的购买、更新计划;5.接受事务所指派的其他工作事项。(五)战略发展研究部1.负责所内刊物《共和》的编撰;2.负责所内专业资料及图书库管理、典型案例库管理、业绩及各类荣誉总结和管理、大事记库管理、著作论文库管理、法律文书标准化模板管理;3.负责各类总结和宣传与推广的文章撰写;4.网站简介与新闻消息的审核发布;5.定期分析所内业务领域构成、国内国际律师服务市场现状及走势、律师服务市场的竞争态势;6.定期发布立法动态简报、分所工作简报;7.协助所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第五条、受聘方的工资及津贴数额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为:工资人民币元/月,通讯及交通补助人民币100元/月(试用期的薪酬为元/月)。聘用方和受聘方同意,聘用方将根据受聘方上一年度的综合表现上调或下调其下一年度的薪酬。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聘用方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薪酬的支付时间为每月二十五日,但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除上述工资及津贴外,受聘方有权依《XX市共和律师事务所收益及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获取收益或奖励。第六条、事务所承担费用为受聘方办理必需之社会统筹及保险。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或受聘方调离事务所时,上述社会统筹及保险允许转移的,则由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能转移的,则由事务所与受聘方协商处理。第七条、事务所有义务为受聘方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办公用具及用品。第八条、受聘方的权利:1.有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的权利;2.有权享有本所相关规章制度赋予的权利;3.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所帐目处理情况提出质询;4.有权对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和管理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九条、受聘方应遵守的工作纪律:1.受聘方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离值守;2.受聘方应当准确、及时的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卸工作;3.受聘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在工作中了解到的有关案件的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隐私。受聘方无权透露事务所或各类律师的业务情况;4.受聘方应严格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服从所内管理,病、事假须向行政主管请假;5.受聘方应忠实履行岗位责任,自觉维护事务所利益、信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侵占或变相侵占事务所财产;6.受聘方对外不得代表事务所或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签订协议;7.受聘方若违反事务所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事务所将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停职直至解聘的处罚。劳动聘用合同格式【第二篇】[论文摘要]由于军队的特殊性质使得文职人员合同在其签订主体、对象、救济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都与劳动合同有根本区别,具有特殊性。文章分析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性质并与民事劳动合同进行对比,明确其合同性质对规范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对双方的权益的保障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论文关键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民事劳动合同;不对等一、文职人员的概念、性质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是面向市场招聘文职人员,根据岗位确定文职人员职责;依据合同对文职人员进行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确定待遇;通过国家法定方式解决聘用争议。从而形成开放灵活的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使用机制、按岗定酬的分配机制、军地衔接的保障机制。二、军队组织与民事企业组织的性质区别探讨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应从多方面、多角度去探讨。只有从本质上、全方位的角度去考察,才能对其中异同作出较为深刻的理解。(一)组织性质不同签订文职人员雇佣合同的是军队行政部门。在《简明军事学辞典》中对军队的定义为:国家或政治集团为準备和实施战争而建立的正规武装组织。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合同的签署主体为团一级军事法人机关。军队团级机关之所以为机关法人,因为军事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综合的法律关系,是借用源于民法和经济法中的“法人”概念的。所谓“军内法人是指在军队编制序列内,有独立的经费和银行账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军内单位。”军队团以上机关才有自己独立的财务体系,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番号或者代号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民事单位或企业法人则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两种单位法人具体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二)组织职能不同我军的职能使命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与时俱进的历史概念。即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的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的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可以看出军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与义务。而民事组织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具有相关性或相连性。民事企业或组织主要提供竞争性和排他性为特征的私人产品,它的职能就是最大限度地生产或提供赢得市场的各种私人产品或服务。(三)组织目标不同从组织目标上看,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所有企业经营活动的目标都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军队组织的目标则有一个显着的特点即保卫国家安全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其目的很明确,就是维护国家军事职能,保卫国家安全。因此,军事单位所具有的军事性质和承担的特殊国防军事性任务,决定了它的组织目标追求不可能是营利。再从效率原则上看,企业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效率原则。军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具有为实现军事性目的的多样化组织目标和军事特殊性,这意味着效率并不是军事组织唯一追求目标,这里不是强调军队不讲效率,而是强调军队不能像民事组织那样将效率置于优先位置。效率原则在军队及军事活动中也起到重要作用,但军队应首先体现《国防法》第17条中“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三、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与民事劳动合同的具体区别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在许多方面与现有的民事劳动合同非常类似,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都标志着个体的人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了人事或劳动关系,即标志着一种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但由于合同性质不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具体条款上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对公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人事管理程序的专门要求上。(一)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及法律依据不同军队文职人员受《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关于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军队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经费和公务事业费管理规定》、《文职人员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文职人员着装和被装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军队文职人员住房保障办法》等军事法律、法规调整,属于军事法的范畴,是属于公法领域。民事劳动合同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等民事法律,调整属于私法领域。(二)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1.劳动合同的民事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民事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2.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1文职人员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军队文职人员作为军队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其在编制上,有着履行特殊任务的职责。《条例》第40条规定,文职人员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虽然文职人员与一线作战部队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如果这些人员拒绝承但上述任务,就会影响军队的整体作战保障能力。这是对文职人员岗位的特殊要求。{4}为便于统一指挥和管理,《条例》第30条还规定,文职人员在执行这些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条例》还明确规定文职人员在执行这些任务期间,生活待遇、医疗保障、伤亡抚恤等参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军队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出国(境)管理”、“工作时间和休假探亲文职人员出国(境)的管理”等,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政部干部部印发的格式文本《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第24条规定,本合同期满,除军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外,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尚未完成的合同期限顺延至该情形结束为止;第32条则明确规定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2聘用单位对文职人员有管理职责《条例》规定军队聘用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以及档案等有关事宜。《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第6条规定:甲方(指聘用单位,下同)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与岗位聘用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做好对乙方(指文职人员,下同)日常行政管理,负责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遵纪守法、保密要求、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第7条规定: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作为军事武装力量组成部分的军队文职人员,在实际履行聘用合同所规定权利与义务时是不对等的,其义务是大于权利的。而劳动合同是基于民事合同的是基于权利义务基本对等的基础上签署。(三)主体权利完整性不同不同于民事劳动合同的聘用单位。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具完整的主体权利。聘用单位在与文职人员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1.人员的编制军队聘用单位的聘用人员指标、聘用程序等权力受到上级机关制约。《条例》规定,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