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会(渔会)信用部对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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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作業準則(範本)95年00月00日第00屆理事會第00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為加強防杜異常帳戶之開立或進行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訂定本作業準則。第二條本作業準則所稱存款帳戶,係指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六條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第三條本作業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簡稱檢警調單位)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農會漁會信用部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三、通報:檢警調單位以公文書通知農會漁會信用部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惟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即補辦公文書資料。第四條本作業準則所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如下:一、第一類:(一)法院、檢察署因偵辦刑事案件需要,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二)存款帳戶屬偽冒開戶者。二、第二類:(一)屬警示帳戶者。(二)屬衍生管制帳戶者。三、第三類:(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二)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三)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四)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五)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六)短期間內密集使用本會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七)靜止戶恢復往來,且交易有異常情況者。(八)符合本會「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本會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第五條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應採取下列處理措施:一、第一類:(一)存款帳戶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者,應即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二)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91、4、29第八0九次常務董事會訂定93、3、9第八四七次常務董事會修正2洗錢防制中心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應即結清該帳戶,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三)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二、第二類:(一)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二)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三)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三、第三類:(一)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二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信用部除依前述處理措施外,應於資訊系統加以註記,提醒本分部加強防範,並將已採行及擬採行之處理措施一併陳報信用部本部。第六條存款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檢警調單位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帳戶仍應列為警示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第七條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每次通報時起算,逾5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信用部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第八條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及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扣押或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屬衍生管制帳戶及依第四條第三款所列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者,經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警示帳戶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解除,或原通報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再行通報繼續警示者,應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第九條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一、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如經通知無法聯絡者,應洽請警方協尋。二、信用部依前項辦理,仍無法聯絡開戶人者,應透過匯(轉)出行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一)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二)申請不實致本會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經本會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三、信用部依本條規定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結清該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3給付時處理;但信用部須經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滿後,方得解除對該帳戶開戶人之警示效力。(一)剩餘款項在新台幣壹仟元以下。(二)自警示通報時起超過6個月,仍無法聯絡開戶人或被害人者。(三)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款項者。四、信用部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條所定剩餘款項發還之規定,應請被害人循司法程序辦理。(一)經聯絡警示帳戶開戶人,開戶人不同意本會處理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二)警示帳戶遭法院、檢察署扣押或禁止處分。(三)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來自另一警示帳戶。(四)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等案件。第十條信用部受理存款帳戶開戶時,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應指派資深信用部人員辦理開戶審核工作。二、受理開戶時應查核客戶身分:(一)信用部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身分證及登記證照以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以確認係其本人。(二)使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Z系統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功能查詢下列資訊:1.「Z21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公司行號團體應查核負責人)。2.「Z22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前開查詢時間,除支票存款開戶需即時查詢,其餘帳戶之開戶,得於開戶後之必要處理時間內查詢。3.其他「Z07通報案件紀錄資訊」、「Z13補充/註記資訊」及「Z18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受通報者統計資訊」等資訊,信用部可依其使用需求,選擇是否查詢。(三)受理開戶時應向客戶宣導,如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負法律責任。(四)受理開戶時應填寫「開戶檢核表」,嚴格審核申請新開戶案件,以防杜利用人頭申請開立帳戶。(五)受理個人開立活期性存款戶(支票存款除外),應採錄影或拍照方式建立開戶影像檔案。(六)對於下列情況得免採用「開戶檢核表」及免留存影像檔案:1.辦理往來廠商之員工整批開立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時,如往來廠商為合法登記,並可自行核對員工身分及證明薪資之合理性者。2.往來之學校,就已完成註冊之學生可自行審核學生身分並確認其身分者。3.與本會有授信業務往來者。4.信用部派員外出對保開戶者。5.經信用部自行確認身分無誤者。(七)信用部受理定期存款帳戶開戶時,如該客戶非屬初次往來客戶,經確認其身分無誤,亦顯無不法或異常情形者,得免辦理本款第一目、4第二目及第四目。三、信用部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應確認客戶身分,如有下列情形,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一)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立存款帳戶者。(二)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者。(三)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四)客戶不尋常拖延應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者。(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六)受理開戶時有其他異常情形,且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第十一條由專業中介機構代為處理之交易、曾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而已解除者、或其他經研判具高風險之存款客戶或交易,本會信用部除為一般性之客戶審查措施外,另應有適當之風險管理措施,包括:一、帳戶之開立應經較高層級主管之核准。二、確認其財產及資金來源、去處之合理性。三、對其存款交易實施持續監控。第十二條信用部辦理存款帳戶應建立事後追蹤管理機制,並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對新開立或靜止帳戶恢復往來應加強監控。二、「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報表每日由專人辦理查核及追蹤並作成紀錄外,每週應依內部程序送交信用部主任核閱。三、預警指標(一)當日存入款項累計大於○元以上,且結帳後餘額小於○元。(二)當日使用自動化設備交易(含查詢帳戶餘額)功能達○次以上。(三)使用自動化設備做百元以下轉帳交易。(四)定期存款、支票存款、授信戶開立之存款帳戶,不列入以上預警指標檢核範圍。上述報表至少應保存5年,以備提供主管機關、有關單位及內部稽核單位查核調閱。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時,得採取本作業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第三類處理措施。第十三條本作業準則內部工作之分配:一、本會信用部主任為專責督導本作業準則之執行及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事宜;各分部,由分部主任督導本項工作。二、信用部負責業務如下,並為對外協調聯繫之主辦單位:(一)嚴格審核申請開戶案件,以防杜利用人頭申請新開戶。(二)對於客戶臨櫃匯款交易,或要求辦理約定轉帳帳戶、電話語音及網路轉帳功能時,應積極主動關懷並提醒客戶,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避免客戶受騙。(三)監控資訊人員提供之「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報表名單,並做適當處裡。(四)受理警示帳戶之通報及設定後,將該帳戶之相關資料立即填載於「金融機構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單」通知(或轉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五)衍生管制帳戶之設定與解除作業。5(六)協助受詐騙民眾通報疑似警示帳戶之作業。(七)受理及協助民眾申請返還遭詐騙之款項。(八)辦理有關本作業準則相關規定之自行查核作業、教育訓練或個案研討。(九)指定專人擔任警示帳戶聯防機制通報窗口(非營業時間委託財團法人農漁會○○資訊中心辦理或本會資訊中心),受理金融同業或檢警調單位之警示帳戶聯防機制通報案件,轉送信用部本分部做適當之處理,並依「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三、資訊單位依預警指標建立資訊系統輔助清查存款帳戶異常交易,並提供信用部「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報表及本作業準則相關程式之開發)。四、會務股或其他指定單位負責本作業準則之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安排、獎懲事宜及協助有關疑似不法帳戶所衍生之法律疑義。五、依本作業準則所衍生之各項紛爭應由各權責單位依相關法令及本會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第十四條信用部人員應參加認識客戶之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以加強警覺性與敏感性。一、職前訓練:本會對於新進信用部人員應安排有關開戶及認識客戶之訓練課程,使其了解相關規定及責任。二、在職訓練:本會應將認識客戶納入相關訓練課程中,信用部自行舉辦之內部人員訓練課程亦應包含本項課程。第十五條本會人員有下列具體事蹟者,應給予適當獎勵:一、發現疑似詐騙案件,經通報檢警調單位或偵破犯罪有貢獻者。二、積極主動,關懷客戶,防範客戶遭詐騙有具體事實者。信用部如有上揭情形者,應將具體事實主動簽報,俾辦理表揚或敍獎事宜。第十六條本作業準則之規範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農會漁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第十七條本作業準則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本會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八條本作業準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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