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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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并提升公司公众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实行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即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之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证券及资本运营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参股的子公司。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证券及资本运营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是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第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呈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第七条分管公司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第八条本制度中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及资本运营部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2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证券及资本运营部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判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判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证券及资本运营部和董事会秘书。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十一条证券及资本运营部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指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第一节定期信息报告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财务部门在提供上述资料时,已预见下一报告期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同时将业绩预告上报证券及资本运营部:(1)净利润为负值;(2)业绩大幅变动。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第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证券及资本运营部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第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帐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第十五条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配合证券及资本运营部完成定期报告工作计划所需材料。第十六条证券及资本运营部须及时审阅分析各部门、子公司提供的综合信息,并根据该信息决定是否与有关部门进行访谈。第十七条本节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3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董事会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临时信息报告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在以下最先发生的任一时点前十个工作日,向证券及资本运营部提交书面报告:(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第十九条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应当及时填写书面报告,报告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第二十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一时点前10个工作日,相关部门应当填写书面报告,及时向证券及资本运营部报告:(一)重大事项1.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收购、出售资产;3.关联交易;4.订立、变更或终止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6.对外投资、融资;7.对外担保;8.募集资金事项;9.业绩公告;(二)其他事项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4联系电话等;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4.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或资产、负债产生重大影响;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6.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8.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调查获采取强制措施;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更正;10.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分)子公司根据第十七条填报临时信息报告表,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须填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表。第二十二条证券及资本运营部须及时审阅、分析临时信息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并根据该报告所显示信息决定是否与有关部门进行访谈。接到访谈通知的部门应及时接待证券及资本运营部访谈人员。第四章内部信息报告程序第二十三条内部信息报告应履行下列程序:(一)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应于确定该等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其负责人报告;(二)有关责任人及时组织编写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和资料传真予董事会秘书,同时将有关书面文件以邮件或专人方式送至证券及资本运营部;(三)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5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四)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事项报告呈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批确认;(五)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六)证券及资本运营部执行对外信息的公告。有关责任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后,应就该等事项之发展情况进行持续性报告。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第二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二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1)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项需经其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2)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3)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第五章保密及处罚第二十八条上报信息在公司指定媒体公开披露前,有关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三十一条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项下规定的应报告的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6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第三十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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