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充分开放合作战略,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优化四川省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全面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促进四川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9]25号)等规章和政策制定。第三条根据四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以工业强省为主导,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强开放合作,加强科技教育,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思路,除国家禁入领域外,所有领域一律对外开放。第四条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开发、油气化工、钒钛钢铁、饮料食品、现代中药等优势产业,进一步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竞争力。2(一)鼓励外商投资数字视听、新型电子元器件、软件及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网络与通信、新型平板显示器、太阳能光伏和电子设备等产业链。(二)鼓励外商投资发电设备及输变电设备、冶金化工成套设备、大型机械成套设备、工程施工成套设备、节能环保设备、机车车辆、石油天然气钻采成套设备及煤炭综采设备、数控机床、特色基础元器件等产品链。(三)鼓励外商投资单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煤炭洁净燃烧发电、热电联产、发电为主的水电开发。(四)鼓励外商投资精细化工产业,重点领域包括天然气化工、石油化工、煤化工、硫化工、盐化工、磷化工、氟化工和鼓励类化工产品有关的资源勘探、开采等,推进产业向高附加值和循环经济模式发展。(五)鼓励外商投资钒钛深加工产业链,开发新技术,延伸产业链,拓展发展领域,发展高档及高附加值的深加工及应用产品,推进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升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六)鼓励外商投资肉制品加工、粮油制品、软饮料、果蔬加工、茶叶加工、马铃薯加工、林竹加工以及蚕桑、花卉开发等特色产业,发展标准化、机械化和基地化生产,提高饮料食品业的整体水平。(七)鼓励外商投资中成药、中药保健品和中药相关产品开发生产,推进中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3第五条鼓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航天、汽车制造以及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一)鼓励外商投资民用整机和大型客机的零部件、机载通信系统、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导航系统、民用航空维修等民用航空业。(二)鼓励外商投资轿车及运动多功能车、中轻型、重型载货汽车、公交车及客车、专用车汽车发动机及关键零部件、天然气和油电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产品链。(三)鼓励外商投资环境工程、生物工程等产业,支持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用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四)鼓励外商投资硅材料、有机氟、超硬材料、生物医药、炭黑系列高性能复合新材料等产业链。(五)鼓励外商投资中方控股的核电以及新能源发电等电站的建设与经营。第六条鼓励外商投资纺织、节能建材等产业,利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振兴发展。(一)鼓励外商投资高性能纤维、服装、高档丝绸、苎麻面料、高档皮革制品等产品链。(二)鼓励外商投资新型环保装饰材料、节能环保新型建材、不锈钢制品深加工等产品链。第七条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引进先进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方式,建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建设和经营先进的4农、林、牧、渔优良品种培育基地、生产基地、现代农业园区;投资农村清洁能源、农产品储运及冷链设施、鲜活农产品快速配送;投资农业基础设施。第八条鼓励外商投资旅游、物流、商贸、金融、服务外包和其它现代服务业,实现产业协调发展。(一)鼓励外商投资旅游业,参与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参与开办旅行社,投资旅游商品、旅游基础设施、旅游运输设施、旅游接待设施和旅游娱乐设施等。(二)鼓励外商投资大型批发、零售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积极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利用现代商业经营理念、分销手段、营销网络和服务手段提升产业素质。(三)鼓励外商建立跨国公司总部、区域总部及地区总部、物流配送分销中心等;投资软件开发、跨国金融、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科技咨询、会计、审计以及为现代生活服务的体育、卫生、娱乐等现代服务业。(四)鼓励外商投资软件、金融、财务、人力资源等服务外包产业,承接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第九条鼓励外商投资交通、通讯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节能减排、资源再利用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程,构筑可持续发展的产业体系。(一)鼓励外商投资建设高等级公路,参与投资建设地5方铁路、城市地铁、轻轨、桥梁、隧道、管道运输系统、港口码头和民航机场。(二)鼓励外商参与投资国家准入的城市信息网络建设,城市供排水、城市供热和城市煤气管网系统建设。(三)鼓励外商投资节能减排领域及低碳经济项目,引进成熟实用的节能减排技术,促进节能减排技术装备本土化,加强用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进行改造和提升。(四)鼓励外商投资污水处理厂,废气、废渣和废物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和营造生态林等。第十条鼓励外商设立研发中心或研发分支机构,支持国外研发中心与省内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研发合作,研发新技术特别是本意见所涉相关产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鼓励国外科技人才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第十一条围绕建设“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的目标任务,按照四川省资源空间分布、区域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规划的要求,加强对全省产业发展的区域分类指导,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向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集中,促进产业集中布局。第十二条按照加强土地综合利用,提高集约化水平的要求,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向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以及其它各类园区集聚,发展产业特色鲜明的专业园区,增6强园区竞争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第十三条外商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有关法规政策,鼓励外商投资项目采用低能耗、低污染或无污染工艺和设备,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产业。第十四条对属于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各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在投资促进、项目核准、企业审批、企业登记、土地供应、信贷支持、环境保护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第十五条外商投资的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界定以国家颁布的有关目录为准。支持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按国家规定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六条本意见适用于我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来川投资,按此意见执行。第十七条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