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精编5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精编5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第一篇】《民事诉讼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制度,用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去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是一种用公权力监督公权力的制度安排。但是,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人事务,民事检察监督必然会介入当事人的私权利,其结果往往会直接影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文章拟从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案件事实的审查、监督决定的作出三个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中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民事检察实践有所裨益。[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公权力;私权利检察机关是宪法所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领域的介入,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一部分。民事诉讼主要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当事人对自身私权利的处分,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民事诉讼曾饱受质疑。应当看到,民事检察监督作2/13为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对促进法院公正审判、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民事检察监督的启动———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一)依申请监督是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结果以及审判、执行程序的异议,属于当事人的私权,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常态,占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90%以上。(二)依申请监督的例外,检察机关主动出击虽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私权利享有处分权,但一旦私权利触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权力就会介入到民事诉讼中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41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对于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民事案件,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也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二、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审查———当事人举证和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一)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是基本原则,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一种补充。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对抗地位的平等性,检察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即使3/13具备相应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也不应当替当事人举证,否则会造成民事检察权行使的越位,导致当事人诉权行使的不平等。(二)检察机关有限的调查核实权从《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检察机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是当事人举证的一种补充,不能把检察机关也看作举证的主体。在实践中,有些民行办案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投入了过多的司法资源。一方面,检察机关为当事人一方调查取证会造成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失衡;另一方面,有些案件在原审中是由于当事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而检察机关即使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为当事人取得了证据,也不能证明生效裁判确有不当。检察机关无节制地行使调查核实权,有违“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基本规律,浪费了司法资源,破坏了当事人之间平等的诉讼地位。但是,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确有存在的意义,法律在保障举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必须赋予检察机关特定条件下有限的调查核实权,在强化当事人举证的同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三、民事检察监督的抗诉决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抗诉权(一)当事人在穷尽所有民事审判程序后权利仍然无法得4/13到救济的,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权利,前提是穷尽民事诉讼程序内的审判救济,即“法院纠错先行,检察抗诉断后”。訛譺当事人在经过了法院一、二审程序之后,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再审,原则上只有在穷尽了所有的审判程序之后依然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二)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唯一具有强制性的监督方式从《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权,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的裁判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方式来进行监督。抗诉权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力,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最具刚性的监督方式,只要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就必须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依法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对于促进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权的行使还存在一些冲突,如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不一致、抗诉理由不利于申请监督一方的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等。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提出抗诉,但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不一致,那么应当以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抗诉理由还是以5/13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可能使申请监督一方处于更为不利的诉讼地位,检察机关是否还应当提起抗诉?对于此类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应仅考虑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申诉目的,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民事案件,应当以其审查认定的抗诉理由来提起抗诉。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客观上维护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其抗诉权最根本的法律追求体现在保证法院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重心还是在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案件应当居中审查,客观、中立地体现国家公意,而不能作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而沦为救济机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有些民行办案人员为了迎合现行的考核制度,过度追求抗诉案件数量。从实践中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完善,审判人员会更加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错误裁判和损害国家、社会公益的调解书会越来越少,抗诉案件的数量也会随之减少。检察机关应当对民事抗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量,而不应一味地追求抗诉案件数量。四、对协调处理民事检察监督中公权与私权关系的两点思考(一)要居中审查案件,保持中立地位检察机关出于维护司法公正而进行民事检察监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一致,并且在结果上维护了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6/13益,但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心始终是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不是代表一方当事人而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救济机构。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独立、客观地审查民事案件,不得有所偏向。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从程序上应当保证双方当事人都正常参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既要听取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也要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避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另外,对于证据的调查收集,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不进行过度的调查核实,破坏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平等地位。(二)要注重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息息相关,民行办案人员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向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监督的当事人往往会存在“冤屈有人管了”的思想;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应当支持当事人的监督申请,申请监督的当事人往往会认为检察机关不作为,与法院串通一气;对于受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提请抗诉而上级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也容易出现当事人缠诉闹访事件;对于检察机关作出抗诉或者提请抗诉决定的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认为检察机关代表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与之对抗。因此,在对民事诉讼的整个监督过程中,要及时做好对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风险告知工作,以及对双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案件、作出决定,不得侵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7/13法权益。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第二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派出所申请事项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8/13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年**月**日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第三篇】申请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一审原告):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市x区x路x号,邮政编码xx,电话号码xx(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注册登记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号码xx)代理人(如有代理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市x区x路x号,邮政编码xx,电话号码xxx对方当事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二审上诉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市x区x路x号,邮9/13政编码xx,电话号码x(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注册登记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号码xx)申请监督事项(一中院、基层法院):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民终(或再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或者xx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民执字第xx号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申请人已于20xx年xx月xx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或者申请人已于20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异议;或者提起诉讼),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驳回裁判或决定)案件事实: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申请监督理由: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10/13(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