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