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与推进中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工作实施方案(2份)供参考2023年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实施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校,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实施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其本质要求是强调集体领导。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执行和实施党组织的决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活动和任务的完成。第四条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党组织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同时应当设1名专职副书记;学校行政班子副职中的党员一般应当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集团化办学等类型的中小学校党组织要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办学实际,加强对成员学校、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民办中小学校党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未单独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中小学校,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任务,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要求。第二章实施步骤第五条实施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22年底全市50%以上中小学校实施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其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全部完成;第二阶段,2023年底全市70%以上中小学校实施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和党总支学校原则上全部完成;第三阶段,2024年底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实施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第七条党组织主要职责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其主要职责是: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第八条党组织书记的主要职责党组织书记是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制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人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计划等并督促落实。2负责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批示精神。研究部署本校党组织工作。3.负责主持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教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4负责抓好学校干部队伍、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5.负责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相关工作。第九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相关部门(单位)职责11.组织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和督促检查工作,抓好各学校市、县(市)区管干部队建设。12.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职数的核定工作。13.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政策措施,配合组织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做好人员配备等事宜。14.财政部门:负责足额预算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专项经费。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学校岗位设置的核准工作,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第四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险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5,具有较强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6.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7.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教育教学、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中学党组织书记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9.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第十二条校长应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组织的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学校立德树人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一般应当具有丰富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行政管理经历。具有教育科研能力和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具备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已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中学校长应当已担任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中学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第十三条农村地区的优秀教师直接提任中小学校校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资格。第五章选拔任用第十四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干部选任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根据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第十五条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候选人的提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中小学校校长,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第十六条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第十八条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第十九条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第二十条党组织书记一般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组织书记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第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