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08〕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持续发展(一)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二)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应做大政策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引进有实力的市外担保机构。倡导同行业、同区域的中小企业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法通过多种渠道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进一步增强担保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与国内外实力强的担保机构合资合作,扩大规模,向集团化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鼓励其做优做强。(四)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依法登记设立。取冠省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依法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二、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水平(六)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内部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控经营风险,严禁违规操作。(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规范运营担保资金。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应按国家规定统一存入单独设立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抽逃资本金,确保担保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和完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等管理运作机制。要根据被担保企业的情况,合理确定反担保条件和方式,采取积极的反担保措施。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5%。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完善财会管理,认真、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经贸部门及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节约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初创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和再担保服务,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三、促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十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风险控制能力强、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共同建立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监管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纳入政府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可予以重点合作与支持,适当放大担保倍数,有限分担贷款风险责任。对其承保的优质项目,应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并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四、营造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有利环境(十五)各地在继续做好以企业房产、土地等为主的原有担保物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不动产、动产以及债权、特许收费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担保新品种,努力挖掘各种合法有效的担保资源。鼓励中小企业以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动产,以商标、专利、技术成果等权利,以应收款、保单、出口退税、经营权等担保物开展抵、质押。(十六)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技术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各级政府及有关登记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有关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十七)担保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评估、保险、公证等事项,并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登记部门应予认可。各登记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强令或变相强求担保当事人双方进行评估、保险、公证等服务。(十八)各级政府及有关登记部门要依法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对于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十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政策扶持(二十)各级政府要依据《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加大财政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二十一)对市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为市区小企业融资担保年担保月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补贴,第一年以其注册资本金放大3倍为基数,年担保月均余额超过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部分给予1%的补贴,超过5倍以上部分给予2%的补贴;以后年度补贴基数采用环比方式计算,对超过上年度月均担保余额以上的部分给予2%的补贴。一家担保机构当年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二十二)凡经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荐,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所从事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二十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二十四)凡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二十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六、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监管与服务(二十六)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与服务职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共同参加。经贸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承担担保机构的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人民银行要会同经贸部门加强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工作,并以此作为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银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融资管理,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诚信建设的指导,共同参与资信评级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税务部门要为担保机构提供税收政策指导,落实减免税政策。(二十七)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由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会同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并由有资质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承担。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征信数据系统。(二十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地经贸部门登记备案,经贸部门应及时汇总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备案情况。(二十九)充分发挥担保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市中小企业担保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操作规范。通过组织业务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等多种形式,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探索加强行业内部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积极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三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积极组织和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优化服务,认真研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指导和监管,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