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的管理制度【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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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公园的管理制度【汇集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公园的管理制度【汇集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公园的管理制度【第一篇】为了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一、养护工人必须遵守公园各种规章制度,服从队长分配工作及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间要按规定着装,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勤恳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二、每天的工作由队长安排,加班由队长统一安排,加班由队长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做好加班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法定节假日加班由队长做好加班审批表,经公司审批后执行。三、严格请、销假制度。养护工人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队长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由项目经理批准,队长及技术员请假,一律由项目经理批准,并上报公园管理所。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四、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内未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五、1个月内迟到、早退1次,扣10元工资,累计达2次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2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者,公司作开除处理。六、旷工半天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和当月的年终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2天的工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予以辞退。七、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许有偷懒、磨工、消极怠工等现象出现,如有违反者每人次扣10元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1天处理;八、如发现有游客破坏公园的花草树木及设施,应马上制止并报队长,由队长上报到公园管理所及保安部处理,不得与游客发生争执,更不许与游客发生打斗,否则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九、养护工人按规定享受丧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项目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十、公园有应急任务或处理突发事件时,被安排到的工人必须准时到位,并要无条件服从公园领导、公司管理人员的安排,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如有迟到早退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处理;参考资料,少熬夜!十一、养护工人的考勤情况,由队长负责记录,项目经理进行监督、检查,队长对养护工人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养护工人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公园的管理制度【第二篇】一、协助保安公司领导、园区管理人员做好园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保安人员的排班。上岗前集合好本队保安人员,检查着装、仪表、工牌并提出工作要求后进行交接班,下岗后集合本队人员进行工作讲评。如实记载本班工作中遇到和处理过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派出所带班领导、园区保安负责人汇报。三、熟悉各岗位工作职责、任务和程序,掌握小区内保安工作的重点防范部位。四、协助做好保安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五、对保安员的保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六、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纠正、处理和预防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项,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保安公司带班领导、园区保安负责人。七、协助保安公司带班队长、园区保安负责人处理关于保安方面的投诉。八、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九、了解本队保安的思想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十、定时和不定时到各岗位巡查(每班每岗位不少于4次)。巡查时,发现有不认真执勤或违纪、违章等情况,要立即纠正。十一、每天向保安公司带班队长、园区保安主管汇报执勤人员名单及执勤情况。十二、队长休假或因事不在岗位时,由巡逻员全权出理本队所有事物。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公园的管理制度【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XX市公园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及《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社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各类公园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预留用地的规划、参考资料,少熬夜!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文化教育、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园等。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市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市管公园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内所属公园的监督管理。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林业、安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事业发展。对于社会公益性的公园,应将其养护、管理等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其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公园建设和管理可以通过市场化、社会化等运作模式多层次、多渠道进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第六条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由公园业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发展和建设规划,按规划报批程序批准后实施。居住区、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等,应当按照编制好的规划及国家相关规范建设公园。经批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公园的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园发展规划以及《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园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一条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商服网点及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参考资料,少熬夜!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公园用地性质和范围,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须按《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园内水、电、燃气、通讯等管线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影响树木生长、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五条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工程施工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第十六条公园管理提倡节约型管理模式,绿色废弃物提倡循环利用。第十七条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的公园内游乐设施和商服网点,按合同有关约定履行。第十八条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康乐设施或者举办展览活动等,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举办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第十九条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第二十条公园内应当合理配置安保系统,确保游人安全。第二十一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内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做好动物的引进和交换等工作。严格执行住建部《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第二十二条公园应当定时开放,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机构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暂停开放的,应提前一周向社会公布。第四章园容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绿化养护管理,并达到下列标准:(一)绿化配置科学合理,植物群落完整,乔木、灌木、花卉、草坪层次分明,色彩丰富,特色明显;(二)绿地整洁,绿篱、草坪等修剪及时,无明显杂草及裸露,养护到位,生长旺盛,完整美观;(三)树木修剪合理,及时疏枝、除萌孽,生长旺盛,形态整齐美观,无枯死树和枯险枝;(四)花坛和花池布局合理、无破损,花卉搭配合理、色彩协调美观、具有艺术性;参考资料,少熬夜!(五)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有效,设置统一编号、标牌,建立管理档案。第二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和蔓延。公园内提倡使用无污染的药剂或者采用生物防治方法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保证公园内生态安全。公园的管理制度【第四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绿地和场所。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乐园等专类公园。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公园建设。第五条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园主管部门);区属公园的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公园主管部门的指导。各公园设立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对在公园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所有公园都应按照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公园规划,确定公园性质、规模、布局,划定公园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第八条市管辖公园的规划,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管辖公园的规划,由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公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公园必须严格按照公园规划进行建设。公园内的绿化及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方案,由市公园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的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条综合性公园内绿化面积应不低于陆地面积的8参考资料,少熬夜!0%,建筑面积不超过陆地面积的6%;专类公园按其设计规范要求确定绿化面积和建筑面积。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园土地。公园现有土地和纳入城市规划的公园用地,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区管辖公园土地改变使用性质的,在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前还需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第十二条公园内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和管理,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坏。第十三条公园内供游览、休息的园林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公园管理单位加强维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四条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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