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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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內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背景介绍新协议的3大支柱对新协议的展望Topics3回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不断加剧的竞争使得银行资本比率降到危险的水平。资本作为银行吸收损失的缓冲,1988年7月G10国家的中央银行规定,银行资本必须达到风险资产的8%。其中,一级资本必须达到4%。90年代,协议逐步被全世界银行界所接受,100多个国家采用但问题越来越多: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因为银行识別与衡量或管理风险能力不断提高;监管套利;对抵押品、担保及信用风险缓冲工具的漠視4监管套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拣樱桃资产证券化远程发起间接信用评级……信用衍生交易……520019.11Enron……-源自信用,市场和操作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危机6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BIS三月份统计资料显示,全球每日平均衍生交易量为$1.4万亿,比三年前的调查结果增加10%。交易品种增加,如天气期权、天气调期等。风险的增长,必须加強监管。Barings事件:200多年的银行毀于30,000張衍生交易合同。-缺乏监管之下的驚人增长表外业务7-不断发展的定量化模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1974年,Merton第一次引入模型的概念。BIS1996年第一次允许银行使用模型为市场风险计算资本。ASRF模型等风险管理手段8-时髦or革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PD-违约率LGD-违约损失率EAD-违约暴露EL-可预见损失UL-不可预见损失VAR-风险值RAROC-风险调整资本回报率EVA-经济附加值风险管理的新概念9银行潛在风险主要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操作性风险法律信息处理安全合规稅务----信譽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将监管资本与银行內在的风险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不同方法对经济资本的不同要求,激励银行不断采用更加敏感的风险衡量方法,从而达到不断提高银行业风险衡量与管理水平之目的资本协议or风险协议10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资本协议or风险协议风险(收益波动性)财务风险非财务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其他风险内部事件风险外部事件风险业务风险操作风险11旧协议•通过提高银行资本水平,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能力•只局限于资本比率•对所有银行采用一个风险衡量方法•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应用于银行新协议•通过将资本与银行的主要风险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提高银行风险衡量与管理的水平•3个支柱代替了单一比率•更灵活、更多样的方法,驱使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应用于银行集团层面•资本定义未变•资本充足率为风险资产的8%未变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1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1988年7月1992年年底……1999年6月2000年2001年1月2001年4月2002年10月2003年4~6月2003年10~12月2006年年底旧协议正式实施实施的最后期限……新协议第一次征循意见稿第一次定量影响分析新协议第二次征讯意见稿第二次定量影响分析第三次定量影响分析新协议第三次征循意见稿新协议正式出台并开始实施实施的最后期限事件与时间表1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结构标准法初级法高级法内部评级法标准法内部评级法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操作风险市场风险风险权重资本的定义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三大支柱14主要內容对新协议的展望新协议的3大支柱3PillarsoftheNewAccord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背景介绍Topics15市场约束MarketDiscipline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监管检查SupervisoryReviewProcess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CapitalRequirementPillar1Pillar2Pillar3稳健安全的金融体系SAFE&SOUNDFINANCIALSYSTEM三大支柱16信用风险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修改88年资本协议的必要性90年代以来﹐一些国际大银行发展出各种风险模型来衡量信用风险﹐并且计算经济/风险资本。业界与监管机构都认识到88年的资本协议不能准准体现真实的风险水平﹐一些银行在衡量风险时更多地采用经济资本﹐而不是监管机构所规定的资本。委员会了解88年协议的不足﹐也致力研究改善的方法﹐在90年代末做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工作。17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考虑到不同银行之间衡量与管理风险的能力有很大差异﹐同时需要平衡简单易行与准准衡量风险两方面的需要在新协议对信用风险的规定中﹐委员会提供三种方法供银行选择:标准法﹑基础內部评级法﹑高级內部评级法。银行在选择不同方法时﹐除了內部数剧与衡量风险的能力等限制外﹐主要考虑成本与效益的问题。信用风险18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举例:标准法VS內部评级法信用风险依賴外部评级风险敏感性较低一般情況下,资本成本高应用成本低19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不同方法对银行成本的影响虽然不同方法的实施成本会因不同银行现有的衡量风险能力﹑数剧与IT水平而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银行要采取更准准衡量风险的方法﹐需要投入的成本也相应更高。不同方法对银行效益的影响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例如提取比较少的资本准备﹐鼓励更多银行向基础內部评级法与高级內部评级法努力﹐以便节省资本准备﹐有利于加強银行的竞争力。信用风险20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结构标准法初级法高级法内部评级法标准法内部评级法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操作风险市场风险风险权重资本的定义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三大支柱2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信用风险标准法22现有协议的改良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对主权国家的债权不再按OECD划分评级:外部评级与出口信用机构评级相结合取消统一风险权重的规定,对借款公司给予不同的权重银行和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与主权国家债权的风险权重相等新协议将最大风险权重由100%提高到150%标准法创新标准法VS旧资本协议23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对主权国家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对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和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债权对公司的债权对零售的债权由居民房地产抵押和商用房地产抵押的债权逾期贷款表外项目等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单笔债项的处理(根据不同性质的债权划分):24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对主权国家和中央银行的债权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主权国家信用评级AAA至AA-A+至A-BBB+至BBB-BB+至B-B-以下未评级风险权重0%20%50%100%150%100%如果采用出口信用机构公布的风险等级,风险权重机构如下:出口信用机构的风险评级0—1234—67风险权重0%20%50%100%150%25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对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和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对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委员会赋予各国家较大自主权,可以按照对银行的债权来处理,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按照对主权国家的债权处理,甚至按照对公司的债权处理。对多边开发银行,可以按照外部评级结果,参照对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来处理。对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采用零风险权重。26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债权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AAA至AA-A+至A-BBB+至BBB-BB+至B-B-以下未评级主权0.020.050.0100.0150.0100.0银行(方案一)20.050.0100.0100.0150.0100.0银行(方案二)20.050.050.0100.0150.050.0银行(方案二,三个月)20.020.020.050.0150.020.027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对公司的债权(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债权)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信用评级AAA至AA-A+至A-BBB+至BB-BB-以下未评级公司20.050.0100.0150.0100.0规定与现实的差别P3528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对零售的债权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零售资产的标准75%的风险权重零售资产的标准对象标准:风险暴露是对一人、几人或一家小企业的产品标准:循环信贷和信贷额度,个人定期贷款和租赁,以及小企业授信便利和承诺分散性标准:具备充分的多样化,足以降低资产的风险单个风险暴露小:不超过100万欧元29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由居民房地产抵押和商用房地产抵押的债权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居民房地产抵押贷款:35%的风险权重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原则上,100%的风险权重30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逾期贷款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不包括合格的居民住房抵押贷款)未担保部分,在扣减专项准备金后,其风险权重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专项准备金与贷款余额的比率20%≥20%≥50%风险权重150%100%100%(监管当局决定最低可以是50%)对于合格的居民住房抵押贷款,如果其逾期90天以上,在扣减专项准备金后,风险权重为100%;如果专项准备金与贷款余额的比率≥50%,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将扣减处理后贷款的风险权重降低到50%3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表外项目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采用信用转换系数(CreditConversionFactors)的做法将表外业务转换为表内业务对于不需要事先通知,可以无条件取消的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0;对原始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20%;对原始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50%;在资产负债表中尚没有确认,以证券作为抵押的回购和逆回购交易,其信用转换系数为100%;对于具有短期自偿特征的授信开证业务,如以货运单据为抵押的跟单信用证,对开证行和保兑行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20%;32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信用风险标准法33风险缓冲手段的种类:抵押、表内净扣、信用衍生工具、担保风险缓冲手段的发展背景:信用风险转让市场的发展信用风险防范工具提供者的增加新的信用缓冲产品巴塞尔委员会的信用风险缓解管理对策目标:增強银行以审慎和有效方式管理信用风险的积极性;继续提供能被广大银行采用的审慎和简单的可行方法,将资本金要求和信用风险缓冲相连,对不同信用风险缓冲手段采取有共性而又灵活的处理。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信用风险缓冲技术34抵押标准法规定有资格的抵押品应该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客观估值(或采用盯市价值)、良好的流动性、价值波动性较低、和交易对象的信用相关性较低92段:银行可选择类似1988年资本协议的简单法,即用抵押品的风险权重替代其所覆盖的风险暴露部分的风险权重(风险权重的底线是20%);或选用综合法,即更全面的考虑抵押品对风险暴露的风险缓冲作用,以所认定的抵押品价值降低风险暴露。对银行账户,银行可选择两种方法的一种,不可同时选用两种方法。但对于交易账户,只能选择综合法。两种方法都认可部分抵押。只有综合法才可处理风险暴露和抵押品之间期限错配。适用于简单法的抵押工具(19页116段)适用于综合法的抵押工具(20页117段)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信用风险缓冲技术35表内净扣(表内资产冲销)如果银行符合以下条件,(1)有扎实的法律基础能确保净扣协议在其相关的辖区范围内,无论交易对象是无力偿还或破产,均可实施;(2)在任何情况下,能确定同一交易对象在净扣合同下的资产和负债;(3)监测和控制后续风险;(4)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的风险暴露可以对同一交易对象的贷款和存款进行表内净扣,资产(贷款)当作风险暴露,负债(存款)作为抵押品。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信用风险缓冲技术36担保: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信用风险缓冲技术标准法规定的合格担保人:主权国家、公共部门、银行(多边开发银行)和风险权重低于交易对象的证券公司;评级为A-及以上的其他实体。这包括具有较低风险权重、能提供信用保护的母公司、子公司和附属公司。计算资本要求时的风险权重交易对象被担保部分的风险权重与担保人的风险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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