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人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5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协议2),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1988年巴塞尔协议I2005年巴塞尔协议II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追逐论”(TheCapture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搏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这种理论显然忽视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管制新论”(TheNewEconomicTheoryofRegulation)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由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难以确定,因而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社会利益论”(ThePublicInterestTheory)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成本根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据,也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努力方向。银行最有必要引入管制的原因在其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从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来看,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银行困境的解脫取决于清偿能力尤其是流动性的大小。解决这一问题的传统做法一是资产变现,二是市场借入,它们的劣势非常明显,除了要损失大量的交易费用之外,还要受到市场资金可供量的严格制约,从而产生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各国中央银行一方面充当最终贷款人,在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另一方面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公众进行补偿。这类亡羊补牢式的举措都是立足于银行的外围,沒有对银行的经营过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仅未能有效地遏止银行的倒闭,反而增大了银行破产的风险,故而遭到经济学家的批评。由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累积。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吉蒂认为,这些举措“增加了每个银行冒险的积极性”;巴塞尔协议的出台起源于前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HerstattBank)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National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督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沒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1988年7月,西方12国中央银行行长在巴塞尔签署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制定该协议的最重要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规定出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而稳定地运行。二是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巴塞尔协议的发表,是商业银行国际监管史上的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不仅对签约国具有约束力,对非签约国的银行业监管也有重大广泛而深远的影响。1992年正式实施。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即: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行附属资本两类,各类资本有明确的界限和各自不同的特点;还有就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资本的分类风险加权的表内资产风险加权的表外项目第一类资本(核心资本)(tier1capital,corecapital):为银行股本、永久性优先股、合并的附属公司权益之和减去无形资产(例如商誉)。1永久性股本金(已发行并全额实缴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计优先股。2公开储备(以公开的形式保留的税后留存收益或其它盈余,如股票发行溢价,留存利润、普通准备金或法定准备金增值而产生的新储备,它会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第二类资本(补充资本)(tier2capital,supplementarycapital):1未公开储备(也称隐形储备,该项目只包括尚未公开但已经反映在损益表上,并为银行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2重估储备(主要是固定资产重估)3普通储备金(是用于防备将来可能出现的亏损而设立的。但为已经确认的损失或某项资产价值明显下降而设立的准备金,不能用于防备未确定的损失,不应包括在第二类资本中。4混合型债务资本工具5次级定期债务第一类资本(核心资本)(tier1capital,corecapital):为银行股本、永久性优先股、合并的附属公司权益之和减去无形资产(例如商誉)。第二类资本(补充资本)(tier2capital,supplementarycapital):1永久性股本金(已发行并全额实缴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计优先股。2公开储备(以公开的形式保留的税后留存收益或其它盈余,如股票发行溢价,留存利润、普通准备金或法定准备金增值而产生的新储备,它会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核心资本1未公开储备(也称隐形储备,该项目只包括尚未公开但已经反映在损益表上,并为银行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2重估储备(主要是固定资产重估)3普通储备金(是用于防备将来可能出现的亏损而设立的。但为已经确认的损失或某项资产价值明显下降而设立的准备金,不能用于防备未确定的损失,不应包括在第二类资本中。4混合型债务资本工具5次级定期债务附属资本1银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风险资产的8%2补充资本的总额将不超过核心资本的100%3资产负债表中的普通准备金的数额最多不超过风险资产的1.25%4以尚未实现的证券潜在收益形式存在的资产重估储备需有55%的折扣。将表内资产按照信用风险的大小等级确定风险权重。(0%,20%。50%。100%)表内资产的风险调整值为:种资产的面值第种资产的风险权重第ii1iiiniiawaw对于表外科目(担保类和承诺类)。首先将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得出信用等值额(creditequivalent),然后用信用等值额乘以事先由监管部门确定的风险权重。例如,一家银行对私营公司的长期有约束力的信贷承诺为20,000元,该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0.5,风险权重为1。该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为:20,000x0.5x1=10,000元对于金融衍生产品表外业务,银行会面临交易对手风险(counterpartyrisk),即当面临实际或潜在的巨大交易亏损时,交易对手(即合约的另一方)有可能违约的风险。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和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在交易对手风险上存在重大差别。计算表外衍生品加权风险资产的方法第一,将表外衍生品名义金额转换成信用等值额,即信用等值额=潜在风险+现有风险潜在风险(potentialexposure)部分反映了合约交易对手未来违约的信用风险。违约风险的发生概率取决于利率(利率合约)和汇率(货币合约)的未来波动性。潜在风险=合约面值(名义金额)x潜在的市场风险转换系数现有风险(currentexposure),反映交易对手目前违约进行合约替换的成本。银行计算此类替换成本或现有风险的方法是,以同类合约现有的价格(利率或汇率)取代初始合约中的价格,并按现有价格重新计算出当期以及未来的现金流。例如,一份两年期远期外汇合约在2006年1月按1英镑兑换1.55美元的汇率签订。2007年1月,还剩1年期限时,银行对合约的信用风险评估,银行会以目前1年远期合约的汇率(1英镑兑换1.65美元)来替换原来达成的1英镑兑换1.55美元的远期汇率,然后银行必须重新计算出按此价格替换合约时的净收益或净亏损,这一计算结果就是现有风险。第二,确定表外信用等值额的风险类别。即用信用等值额乘以风险权重,计算出加权风险资产。风险权重的划分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目标标准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报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脫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尤其是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第四,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报告真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稳定的重要,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必须统一。而这种安排则充分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表内外资产的风险权重不能准确反映该资产项目的实际风险。导致一项资产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不一致。仅仅考虑信用风险。1.巴塞尔协议中资本构成中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含义。2.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的含义。3.资本充足率的标准。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的国内、国际环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