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与案例分析由于用途的广泛性和运用的灵活性,备用信用证的业务量早已超过了商业信用证。以1998年为例,全球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业务量之比高达7:1。为进一步在全球范围内规范备用信用证的做法,国际商会于1998年4月6日正式颁布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StandbyPractices,简称ISP98,为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并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1999年以来,国内有关企业已经开始接到国外依据ISP98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但由于目前我国国内尚未就ISP98进行深入研究和广泛宣传,致使备用信用证在我国的使用受到了很大限制。因此,研究和学习ISP98这一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游戏规则已经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一、备用信用证的起源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由于世界各国银行一般均可开立保函,而当时美国法律却禁止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之目的,美国银行于二次战后开始广泛开立实际上属于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一一备用信用证。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承诺,备用信用证通常仅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违约。因此在实际业务中,美国银行只给信誉良好的客户开具备用信用证。这是因为,开具备用信用证可视为向客户发放中短期贷款。如果客户到期未能履约,开证人或者贷款给客户用于偿还债务,或者根据受益人的索偿,在备用信用证项下代客户履行付款责任。由于美国银行在开具备用信用证时很谨慎,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多半是备而不用的,对申请人来说既方便又节省费用,所以很受欢迎。时至今日,虽然美国限制商业银行开立保函的法律早已取消,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又可根据UCP500办理,因此较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较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不仅在美国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范围也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1998年,全球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业务量之比高达7:1;在备用信用证广泛使用并且是发源地的美国,国外银行向美国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余额已经超过了美国本土银行所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余额。备用信用证的内在灵活性及用途的多样性使得备用信用证正日益广泛地得到应用。然而,与其他种类的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尚缺乏详细介绍,由此造成在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过程中产生诸多纠纷,甚至诉讼,严重地阻碍了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什么是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StandbyLetterofCredit)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它代表了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a.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b.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或;c.支付由开证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人的偿付。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以下简称UCP500)的跟单信用证定义中的单据一词意指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据,而不特指代表货物的商业单据,因此,按UCP500规定,备用信用证属跟单信用证的一种,它是相对于一般附有商业单据的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LetterofCredit)而言的。商业信用证由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一履约行为而使信用证成为可使用的结算方式;备用信用证则由于开证申请人的违约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结算方式,故称为备用信用证。由于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所以有时也称做担保信用证(GuaranteeL/C)。商业信用证和担保信用证合称跟单信用证。三、备用信用证的用途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履约、投标、还款的担保业务。按照用途的不同,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l.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StandbrL/C),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2.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BondStandbyL/C),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祝招标文件规定而定)。3.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PaymentStandbyL/C),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4.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PaymentstandbyL/C),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四、备用信用证、商业信用证及保函三者间的关系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一样,备用信用证也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人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存在显著不同: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是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银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则是在申请人未能履约时由开证人赔款。可见,尽管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形式上承担着见索即付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其开立意图实质上是第二性的,具有保函的性质,因此有时被人称为担保信用证。另外,与商业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它并不限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还可用于投标及履约担保等。再者,按照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而按照UCP500的规定,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只能是银行。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是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备用信用证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另外,两者适用的惯例也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ISP98或UCP500,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五、ISP98介绍及案例分析(一)UCP500关于备用信用证的适用1983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400)首次明确规定该惯例适用于备用信用证。1993年的UCP500第一条也明确规定,UCP500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本惯例适用范围内”这句话的含义是指:只有UCP500中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条款方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而其他的条款就不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这是因为,UCP500主要是为商业信用证制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做法上与商业信用证有诸多不同之处,所以UCP500中有些条款对备用信用证不能适用。为此,UCP500在其适用范围一项中对备用信用证作出了UCP500适用于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这一灵活规定。必须承认,并不是UCP500的所有条文都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恰恰相反,多数条文却并不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有些机构曾要求国际商会明确规定UCP500中哪些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哪些条文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国际商会答复说:国际商会对此无法具体指明。这是因为,UCP500中一项条款是否适用完全由一张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性质决定,国际商会不可能预先知道每一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条款,所以无法具体指明UCP500中哪些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哪些不适用。尽管如此,该文件还是指出:……然而,UCP中关于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条文及有关货物装运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被认为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而UCP500中一些有关诸如银行的责任与义务等跟单信用证基本事项的条文则能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对此,国际商会在名为《UCP500与UCP400之比较》的第511号出版物中进一步指出:……必须承认,无论对于商业信用证还是备用信用证来说,并非UCP500所有条文均适用,而对一张备用信用证来说,UCP大部分条文均不适用。如备用信用证的当事人欲排除UCP某些条文的适用,他们就应在备用信用证的条款中明确规定排除UCP中特定条文对该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备用信用证在适用UCP500条款方面的不确定性,极易导致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例如,为适合所担保交易的需要,备用信用证可能还会要求一些额外的单据。在担保一笔商业交易时,备用信用证通常规定须提供一份由受益人向申请人签发的发票;而在担保涉及运输的货物交易时,除一份受益人签发的发票外,备用信用证可能还会要求提供证明受益人已向申请人履行交货义务的运输单据副本。此时,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受益人签发的未付款声明可能还须包括如下语句:原始发票已提交给XYZ公司,但XYZ公司未能届时对发票付款。所提交汇票之金额并未超过上述发票之金额。(TheoriginalinvoicewaspresentedtoXYZcompanyandXYZcompanyfailedtopayfortheInvoicebytheduedate.Theamountofthedraftpresentedherewithdoesnotexceedtheamountoftheinvoicedescribedabove.)与一般商业信用证不同,备用信用证通常只需发票及交货凭证的副本,而不是正本。因此,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并不持有物权凭证(如正本海运提单),它并不能凭其掌握的非物权凭证(如海运提单副本)作为要求付款人对备用信用证项下单据予以付款的担保。由此可见,开证行仅应为信誉良好的申请人开立备用信用证,或在开立备用信用证前,从开证申请人处获取十足的开证押金或其他担保。对开证行来说,此点至关重要。要求一份海运提单副本的备用信用证的条款示例如下:一份不可转让的或副本的原油已装船清洁提单。(onecopyofnonnegotiableorduplicatecopyofcleanonboardbillofladingforcrudeoil.)要求副本运输单据的备用信用证在适用UCP500时,常会产生理解上的纠纷。【案例分析】一开证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给受感人。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如下单据:‘1.申请人违约声明书,注明:按照XXX与YYY公司之间达成的第111号、日期为1994年1月l日的合同,我方已于1994年2月2日装通了SSS加仑的油。发货后,我方等待YYY按上面提及的合同规定付款仪长达120天之久。YYY方没有支付应付之款,因此,YYY方违反了合同条件。根据该备用信用证规定,我方有权支取申请人(YYY公司)所欠USD的款项。2.一份注明装运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3.一份证明装运了货物并表示了装运日期的运输单据副本。根据商业合同的要求,受益人装运了货物,按照销售合同,受益人对于应付给他的款项向YYY方开立了发票,付款期限是120夭。装运后第121天,受益人未能从YYY方收到全部款项。于是,受益人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妥单据并提交给开证行索款。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认为单据不符拒绝接受,理由如下:延迟交单。按照UCP500第四十三条规定,单据必须不迟于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装运日期是1994年2月2日,而单据直至1994年6月3日才提交,受益人的交单构成延迟交单。请根据UCP500的规定,分析开证行的拒付是否有理?分析:开证行对备用信用证的上述拒付是不合理的。UCP500第四十三条a分条适用于商业跟单信用证而不是备用信用证。开立后者是为了保证申请人履约。只有在证明申请人确实违反了其与受益人之间的商业合同条款后,备用信用证才生效。其次,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