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信用证结算(二):种类及融资——上讲回顾——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结算中的融资——总结:信用证结算的特点——案例分析上讲回顾——国际结算中的支付方式,比较常用的有4种:1)预先付款;2)货到付款;3)跟单托收;4)跟单信用证。后两种支付方式,属于一手交钱一手交单(货)相对安全。——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有条件付款的承诺: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处理的对象只是(表面)单据。——开证行为第一付款人,并且审单、付款是终局性的,即不能追加不符点、也不能追索(?)!——信用证结算的适用范围:出口商在觉得出口风险较大时,会要求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结算中可能会有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承兑行、偿付行、开证行。一、信用证的种类1根据对单据的要求跟单信用证:附有商业单据或跟单汇票(绝大部分为此类)光票信用证:不含商业单据、汇票或有或无跟单信用证:指凭规定的单据(无汇票)或跟单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信用证绝大部分为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指不凭单据,仅凭信用证(可开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可以用于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两个领域。在贸易结算中,主要用于贸易从属费用或预付款项的结算。在非贸易结算中,主要有旅行信用证(现已不常用)。2根据修改或撤销的条件不可撤销信用证:修改需一致同意(UCP600唯一类型)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随意修改(已取消)——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L/C):指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申请人和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比较可靠的,因为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只要单证相符,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条件;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各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信用证的“修改”对三个当事人的生效时间:A.开证行:自其发出修改书时起生效。B.保兑行: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书,并自其通知修改书时起,修改书对其生效。C.受益人:(1)收到修改书后,发出接受修改通知,此时修改书生效。(2)不立即发出接受通知,但当交来的单据符合修改书的要求时,修改书生效。(3)如交单时仍不接受修改书(最好应发出拒绝接受通知),则该修改书对受益人无效。注:修改内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不允许部分接受。——可撤销信用证:指在开证之后,开证行无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修改其条款或者撤销的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缺乏保障,因为其收款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只要受益人已经按信用证规定交单,指定银行已经凭单证相符做出付款、承兑或议付,那么,信用证就不可再行撤销或修改了。注:撤销原因:进口商破产,无力支付信用证。3根据信用证的保兑情况(保证兑付)保兑信用证(ConfirmedCredit):另一银行承诺单证相符时付款。不保兑信用证:仅有开证行的付款承诺。3点说明:——保兑与承兑的异同???——保兑原因:开证行资信差或偿付能力遭到怀疑——受益人的利益得到双重保障3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即期付款信用证:单证相符,即期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银行收单后,未来付款承兑信用证:交单时付款行先只承兑,到期时再付款(可转让、贴现)议付信用证:议付行付款(限制、自由议付)——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PaymentCredit):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或不需汇票仅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或直接向开证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Credit):一般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从银行审单无误接受单据起,延长一段时间,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可能拒付,受益人最好申请保兑)——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Credit):开证行或指定行在审单无误后(接受单据),承兑受益人开立的远期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的比较延期付款信用证由于没有汇票,也就没有银行承兑,对于受益人来说比较不利:一方面在于无法象承兑信用证那样去贴现汇票,从而不能得到资金融通;另一方面由于在未来才得到贸易款项,但是单据已经先交出去,因此收款不如承兑信用证有保障。——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Credit):议付行在审单无误后,扣除利息买下受益人交来的汇票/单据并立即付款的信用证。议付行买下汇票/单据后成为正当持票人。限制议付信用证自由议付信用证注:议付行是票据的买入者和后手,如果因单据有问题,遭开证行拒付,有权向受益人追索票款。这是议付行与付款行的本质区别。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NegotiationCredit):指定议付银行的信用证,在信用证中有具体的议付行名称,如:CreditavailablewithBankofChina,Shanghai•□bypaymentatsight•□bydeferredpaymentat:•□byacceptanceofdraftsat:•√bynegotiation自由议付信用证(OpenNegotiationCredit):不指定议付行的议付信用证。例如,CreditavailablewithAnyBankinChina•□bypaymentatsight•□bydeferredpaymentat:•□byacceptanceofdraftsat:•√bynegotiation上述5信用证之比较种类条件即期付款L/C延期付款L/C承兑L/C限制议付L/C自由议付L/C汇票要或不要不要需要要或不要要或不要汇票期限即期—远期即期或远期即期或远期对付款银行的限制限制限制限制限制自由付款时间即期付款远期付款远期付款即期付款即期付款汇票付款人开证行或指定行开证行或指定行开证行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无无无有有4根据信用证中的特殊条款或特殊安排——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L/C):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部分或全部货款的信用证(适用于熟悉的贸易伙伴或进口紧俏商品)。预支信用证主要用于出口商组货而资金紧张的情况,这种信用证的预支是凭受益人按时发货交单的保证进行的。如果受益人不交单,预支行向开证行索偿。——备用信用证(StandbyL/C):又称为担保信用证,是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受益人付款的保证。(注:仅当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开证行才付款)——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L/C):指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即装货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信用证。用于代理商或中间商参与的国际贸易,中间商赚取差额利润。开证行要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可装让”可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人),但第二收益人不能再转让。——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L/C):指出口商以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原信用证)作抵押,要求某银行开立以自己为申请人,实际供货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用于中间商参与的国际贸易对背证和原证实两笔单独的业务原证受益人是中间商,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供货人——循环信用证(RevolvingL/C):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支用后,可以恢复到原金额被再次支用,直到规定次数或规定总额用完为止。特点:比普通L/C多一循环条款:表明循环方式、次数和累计总金额;循环方式分:按时间循环:如信用证规定7、8、9月份按月循环,则7月份金额用完后,8月信用证金额可复原再次被使用。按金额循环:规定的金额用完后,可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适用:分批、定量、定品种交易且贸易伙伴固定的贸易结算。好处:进口商可因此避免多次开证手续上的麻烦。二、信用证结算中的融资信用证结算中,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得到银行的融资。这些贸易融资可以分为:进口融资和出口融资。1出口融资:指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打包放款:指出口方银行以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正本为抵押,向其贷款,提供备货的周转资金。几点说明:——打包放款的发放时间是出口商接受信用证之后,发货和交单之前。——打包放款的目的是向出口商提供备贷、发货的周转资金。——打包放款的金额不是信用证的全部金额。打包放款的金额只是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出口押汇(议付):指出口方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权地购买单据的融资行为。比较:跟单托收下的出口押汇&信用证结算中的出口押汇?(卖单者、融资者、收款对象、风险)——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贸易合同为远期付款,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由寄单行交单和汇票给开证行,开证行收单承兑后,寄回寄单行,并由寄单行贴现汇票。贴现费出口商承担???。思考:议付与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的联系?2进口融资:指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免收开证押金:指开证行为长期往来、资信良好的客户,提供的优惠措施。即允许在某个信用证额度下,免收申请人开证押金。——进口押汇:指开证行收到合格单据后,先付款给交单银行,再把单据借给进口商,待其销售后收回款项的融资。——假远期信用证融资:指贸易合同为即期付款方式,但进口商申请远期信用证,让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开证行收单承兑后,授权寄单行(通知行)对汇票贴现,支付货款给出口商。并且,进口商会先借出单据,到期后付款给开证行。买方付贴现费???。比较:卖方远期、假远期信用证融资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假远期信用证融资合同远期付款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远期付款贴现行寄单行(通知行)寄单行(通知行)贴现费出口商支付进口商支付三、总结:信用证结算之优点和缺点在收款风险较大时,采用信用证结算对出口商比较有利。1、进口商资信欠佳或对进口商不了解2、进口国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如果进口国存在严格外汇管制,那么该国一切进口付汇都必须报请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面对资信很好的进口商,出口商也面临着收款风险——进口商的付汇得不到本国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采用信用证结算,则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因为,信用证开出就意味着付汇得到批准。优点:1、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小由于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开证行、保兑行)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性付款责任人,只要出口商能提供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那么开证行会付款,或者说出口商通常能收回货款。2、融资较方便信用证结算与贸易融资的关系十分密切,贸易融资已成为信用证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出口商在与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从银行得到资金融资,并且融资手续比较简单。贸易融资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贸易双方的资金周转困难。缺点1、贸易风险依然存在。信用证结算中存在的贸易风险包括进口商的提货风险和出口商的收款风险两方面。2、进口商资金占用时间长。为降低开证风险,开证行通常要向进口商收取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周期较长,这样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3、结算速度慢、费用高。结算环节多,银行承担风险大。案例讨论:《5%的自由空间》鲁迅:“沉默的后果,你懂的!”案例:中国某食品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商品。2006年3月1日国外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食品公司在3月4日收到从通知行转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条款规定:(总金额1,232,000美元。某商品8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凈重1,540.00美元,CIFA港)。食品公司根据信用证条款,在接到信用证后于4月7日将货装运出口,并备妥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其它单据向议付行中国银行交单办理议付。议付行:经审单认为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规定总金额USDl,232,000,而发票和汇票金额为USD1,268,960,议付金额比信用证规定总金额超额USD36,960.00。食品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800公吨货物的数量,又规定装运数量可允许增减5%。按800公吨的增减5%计算,即最高可以装840公吨;最低可以装760公吨。我们实际只装824公吨,仅增装了3%不超出信用证规定的5%范围。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USD1,540.00,按824公吨计算,其总金额即USD1,268,960.00,是信用证允许的。所以说其不符点是不成立。你的观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