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五讲(下)信用证结算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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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下)信用证结算实务主要内容第四节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第五节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第六节信用证的法律关系与风险防范第四节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银行名称是否审单主要职责开证行必须审单兑付保兑行(指定银行)必须审单兑付/议付通知行无单可审通知信用证偿付行无需审单按开证行授权偿付转让行必须审单索偿并支付交单人一、审单的原则审单与可能作为信用证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无关审单与受益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无关审单与货物/服务/行为无关审核单据做出的决定只取决于审单本身,单证是否相符与审单以外获得的知识无关。二、银行审证关于表面相符UCP600第16条a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的银行、保兑行和开证行在审单时必须根据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1.开证行的资信2.对受益人的审查3.对信用证付款责任的审查4.对信用证使用货币的审查5.对信用证生效性审查6.对信用证偿付方式的审查7.对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到期日和有效地的审查8.对信用证下银行费用的审查软条款:受益人不能控制的条款,目的是削弱受益人的地位以及信用证的承诺,使付款受阻。Softclause:Clausesinthedocumentarycreditwhichmakeitimpossibleforthebeneficiary(seller)tomeettheconditionsofthedocumentarycreditonhisownandindependentlyofthepurchaser.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软条款”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生产难安排、装期紧迫、出运困难。C、1/3正本提单直接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提货。D、要求开立以申请人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正本提单。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会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期或航线等条款。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拖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L、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M、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N、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如何避免软条款认真审证,及早发现“软条款”。发现问题后应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争取修改信用证。尽量要求客户从规模较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调查了解外商企业、公司的资信及在商界的声誉状况。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的买卖合同相符合。签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案例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不可靠的。后来经调查,该开证申请人名称中有“AGENTIES”的字样,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一家实际资本仅有3元(新加坡元)的皮包公司。信用证上有这样的条款:Thisdocumentarycreditwillbecomeeffectiveprovidedthatyoureceivedauthorization.(本信用证在你收到授权书后才生效),银行通知未生效信用证时,一般应在信用证正本上明显加注“此证暂未生效,应在生效通知到达后再办理出运”字样。获批授权书后信用证方能生效THISCREDITWILLBECOMEOPERATIVEPROVIDEDTHATTHENECESSARYAUTHORIZATIONWILLBEOBTAINEDFROMEXCHANGEAUTHORITY,WESHALLINFORMYOUASSOONASTHEAUTHORIZATIONOBTAINED.收到通知后信用证才生效THISLETTEROFCREDITISNOTOPERATIVEUNTILWEADVISEPRICE,NAMEOFVESSEL,DESTINATIONANDFINALDOCUMENTARYREQUIREMENTSBYWAYOFAMENDMENT.三、受益人审证1.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2.信用证的类型及生效性3.信用证的金额4.货物描述5.货物数量和质量案例我国某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则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ANDMILL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分析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根据UCP的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本案中,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ANDMILL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与《UCP600》的规定相符,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a.凡“约”(ABOUT)、“大概”(APPROXIMATELY)、“大约”(CIRCA)或类似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时,被解释为准许其形容的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在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不适用。c.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另有规定或已适用本条b款,当信用证对货物的数量有规定、且货物已全数装运,以及当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而此单价又未降低的条件下,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如信用证已利用本条a款提到的语句,则本规定不适用。UCP600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案例某公司出口电扇1000台,纸箱装,合同和信用证上都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船时有40台包装破裂,风罩变形,不能出口。发货人认为,根据《UCP600》中有关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只要货款不超过信用证上的总额,货物的数量亦允许有5%的增减。据此装运960台也可照常办理议付。你认为呢?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金额为USD89,000.00,货物数量为360箱,单价为USD246/箱,受益人的发票显示货物数量为360箱,单价为USD246/箱,金额为USD88,560.00,汇票金额为USD88,560.00,开证行以支取金额小于信用证金额为理由拒付,此不符点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案例案例伊朗大步里士银行来证购买我方纺织品印花棉布48,000码。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但在购货数量48,000码之前有about字样。由于存货不足,受益人T公司按期出运了印花棉布45,600码。随后受益人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到单据后声称,进口商开证人拒绝付款赎单,理由是信用证不准分批装运,而实发货物短装。除非受益人在三个星期内能将短装部分货物出运,否则,开证人不同意接受单据并付款。我方受益人坚持来证中在要货数量前有about字样的规定,按统一惯例要求已经做到单证相符。后开证行来电表示开证人已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此案遂了结。分析及启示进口方拒绝接受单据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既然在要货数量前有about字样,实际上已明确同意受益人可按统一惯例规定,在发货数量上增或减10%。受益人实际交货45,600码已超过43,200码的下限要求。此项来证本身即有含糊不清的内容,如进口商不准出口方分批装运,则不应在要货数量的条款上加列about字样。信用证业务的审核依据是统一惯例,任何付款及拒付的依据只能是围绕着信用证、单据、统一惯例进行。统一惯例对一些特定的字、词,都有特定的表述,应严格掌握,并灵活运用。6.价格条件7.装运港和目的港8.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有效地点9.分批装运10.对船只和转船的限制11.汇票12.发票13.货运提单14.保险单据案例“1/3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信用证规定2/3正本提单交议付行议付,受益人提交证明信证明1/3正本提单已经寄给申请人。议付行收到交来全套单据中包括2/3正本提单,1/3正本提单已经寄给申请人用于提货,2/3的提单实际已经无效,议付行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不能议付单据,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也无法控制申请人偿付。如果申请人作风不良,可能会从单据上故意挑剔,要求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拒付退单,如果到了退单的地步,开证行只能退回2/3正本提单,受益人将遭受货物被提取,而没有收到货款的风险,所以受益人不应该接受一张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的条件。出口商审证案例我国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产品一批,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装于木箱之中(tobepackedinwoodencases),而对方所开来的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tobepackedinstandardexportcartons)。由于卖方同时拥有两种包装的产品,而且船期临近,且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卖方便在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装运期前将装于标准出口纸箱的产品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此后卖方收到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对方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包装条款打错,希望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与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即以木箱进行包装,卖方由于已经装运,所以拒绝修改。待卖方向有关银行结算以后,却收到买方提出的抗辩:“关于第XXXX号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木箱包装,而贵方所提交的单据显示该批货物系装于出口标准纸箱中,我方已与最终用户联系,其表示不能接受。因此,我方也不能接受贵方所提供的货物和单据。希望贵方退还已从银行结算的货款,并承担我方的损失费用……”该案中出口商承担了怎样的风险?出口商应该怎样做可以降低或消除风险?分析信用证是一独立的、自足性的文件,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各方均应以信用证作为唯一依据,而非合同和实际货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卖方的做法无可厚非,买方的要求实属无理。但问题是有些矛盾本可以通过沟通提早解决。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发现其中的包装要求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时候,应该在出运前及时联系进口方,澄清包装的要求,并对信用证作出必要的修改。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可要求进口方通过信用证展期予以弥补。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本案中后来所发生的纠纷,确保安全及时收汇。启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时应该仔细审阅。受益人审证的依据有三条:一是买卖合同;二是收证时的政策法令;三是备货和船期等实际情况,审查来证内容有无出口方办不到的地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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