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排镇外资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府办〔2008〕48号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石排各商会、外资企业:现将《石排镇外资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ΟΟ八年九月十日石排镇外资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鼓励和推动石排镇外资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排镇外资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是指由石排镇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资助石排镇外资企业转型升级的资金(以下简称“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第三条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充分发挥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激励作用,调动外资企业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切实降低外资企业转型升级的成本费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镇外经办负责制定和公布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项目资助计划,会同镇财政分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第五条镇外经办、经贸办、技监站、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按对口管理原则负责审核单位(企业)申报项目的相关情况。第六条镇财政分局负责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请;负责资金拨付;检查监督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七条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方式第八条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一)镇外经办、外商协会、台商协会以及由石排镇外资企业组建并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二)依法注册登记且其主管部门是石排镇外经办的外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第九条单位(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发放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一)申报项目已经列入石排镇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二)因违反有关财经、外贸、安全生产、环保及劳动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三)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不法行为。第十条资助方式: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采取事后报销的资助方式。第四章资助项目和标准第十一条镇外经办宣传培训活动专项。从专项资金划拨10万元用于由镇外经办组织的与外资企业转型升级相关的宣传、培训活动。第十二条行业协会组建专项。于行业协会成立当年,给予每个行业协会10万元组建资金补助(同年不另外给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述的活动资金补助),用于资助协会办公场所装修、办公设备配置、协会成立活动等协会组建工作。第十三条商会、行业协会活动专项。每个商会、行业协会每年给予10万元活动资金补助。各协会的专项经费补助只能用于公务费用支出,包括宣传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等,不得用于工资福利费用支出。培训活动以专题讲座和外出参观考察为主,每次活动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企业参加。第十四条企业境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展览专项。按展位费3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9万元。第十五条企业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展览专项。指参加经镇外经办确认的面向国内外采购商举办的境内展览会。按展位费3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2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6万元。第十六条企业创建著名品牌专项。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外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外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同时获得上述两个奖项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一个奖项。第十七条企业认证专项。对当年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或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外资企业,按实际费用(包括认证费、检测费和认证公司收取的认证服务费)金额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万元。第十八条企业专利专项。对当年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获得发明专利的外资企业,给予3000元资助。第十九条企业税收奖励专项。对上年度(会计年度)纳税总额(不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滞纳金)达1000万元的外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第二十条内销试点企业奖励专项。对经石排镇认定的内销外资试点企业,按上年度(会计年度)增值税镇财政分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10万元。第二十一条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专项。外资企业在石排镇建立经国家、省认定的技术中心或科研基地,按最高级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二十二条镇外经办公布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单位(企业)根据申报指南附送相关申报材料向镇外经办提出资助申请。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企业)须在相关项目执行完毕后3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1、通过石排镇人民政府网站“政府服务”—“表格下载”栏下载《石排镇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2、镇外经办、外商协会、台商协会及各行业协会还须提前做好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年度使用计划(行业协会组建专项除外)。各协会在经费使用前做好活动及用款计划,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由各主管部门加办意见后,向镇财政分局递交请款报告。镇财政分局审核之后呈镇长审批。各协会每次申请财政下拨经费都需要如实填写《石排镇各协会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由镇财政分局进行审查之后把经费直接拨入协会银行账户。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发票、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银行支出进帐单、现金支出单。纳入资助范围金额超过10万元的费用项目,要求通过企业银行账户汇款的形式进行支付。委托境外关联企业代付费用的,须提交有关委托证明复印件,境外关联企业限于以下几类企业:境外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中一名股东与境内委托企业相同的公司。4、证明项目费用已登记入帐的帐单复印件,包括记帐凭证、登记该项费用的费用明细帐帐页。5、境外展览专项:须提交参展基本情况书面说明(参展前一周内提交)、批展单位文件或境外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展览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览确认书、参展人员机票及护照出入境签署复印件,展览会场及展位的照片。申报项目由镇外经办确认。6、境内展览专项:须提交参展基本情况书面说明(参展前一周内提交)、展览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览确认书复印件,展览会场及展位的照片。申报项目由镇外经办确认。7、创建著名品牌专项:须提交企业所获著名品牌、商标的相关证书复印件。申报项目由镇经贸办确认。8、认证专项:须提交认证合同、认证服务合同复印件,取得认证的证明文件或证书、检测报告复印件。申报项目由镇技监站确认。9、专利专项: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申报项目由镇经贸办确认。10、税收奖励专项:须提交上年度(会计年度)相关纳税凭证复印件。相关纳税情况由镇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确认。11、内销试点企业奖励专项:须提交上年度(会计年度)相关纳税凭证复印件。相关纳税情况由镇国税分局确认。12、建立研发机构专项:须提交企业所建技术中心或科技开发基地的相关认定证书复印件。申报项目由镇经贸办确认。1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所有复印件都要加盖单位公章。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付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为人民币。以外国文字记载的文件要同时附送中文翻译文本。第二十五条镇外经办受理单位(企业)申报材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的预审,并将申报材料送各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各相关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将申报材料送回镇外经办。镇外经办按月汇总编制项目资助计划,并于当月月底送镇财政分局。镇财政分局接收项目资助计划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已经核实项目资助计划的通过镇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未能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由镇外经办向申报单位(企业)说明原因。第二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资助计划,由镇财政分局送镇政府审批。最后,由镇财政分局于镇政府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把资助资金拨入有关单位(企业)银行帐户。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企业)有异议的,由镇外经办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项目资助计划。第六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第二十七条镇财政分局按经核定的项目资助计划把项目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单位(企业)。第二十八条单位(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明细费用科目对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第七章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镇外经办负责对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财政分局对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对单位(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石排镇各项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镇外经办和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附件:1、石排镇外资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