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实务模块6出纳现金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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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6出纳现金管理实务项目1现金管理概述项目2现金管理制度项目3现金收款业务的核算项目4现金付款业务的核算项目5现金送存的基本程序项目6现金日记账的登记进入进入进入进入进入进入学习内容1.现金管理概述;2.现金管理制度;3.现金收款业务的核算;4.现金付款业务的核算;5.现金送存的基本程序;6.现金日记账的登记。项目1现金管理概述6.1.1现金的概念现金是可以投入流通的交换媒介,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一项资产。现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现金包括纸币、硬币、银行存款、即期或到期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狭义的现金则仅指现钞,即出纳员保管的库存现金。我国目前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现金采用的是狭义现金概念。返回6.1.2现金管理原则第一,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第二,不准擅自坐支现金。所谓坐支,即从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支付各项开支。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程序,不利于开户银行对企业的现金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第三,企业收入的现金不准作为储蓄存款存储。第四,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交银行,如有困难,应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第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结算金额超过起点的,不得使用现金。第六,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内需要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第七,企业之间不得互相借用现金。6.1.3现金、票据及印章的保管6.1.3.1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保管1.现金的保管现金的保管,主要是指对每日收取的现金和库存现金的保管。现金保管的责任人是出纳人员及其他所属单位的兼职出纳人员。出纳人员应选聘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担任。出纳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熟练程度。现金的保管要有相应的保安措施,保安重点是出纳办公室和保险柜。出纳办公室应该选择坚固实用的房间,能防潮、防火、防盗、通风,墙壁、房顶要牢固,窗户要有铁栏杆和护窗金属板。出纳人员应配备专用保险柜,保险柜应靠出纳办公室的内墙放置,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人员专人保管,不得交由其他人员代管;保险柜密码应由出纳人员开启,并做好开启记录,严格保密;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密码。保险柜的钥匙或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要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配钥匙。必须更换保险柜时,要办理以旧换新的批准手续,注明更换情况备查。2.有价证券的保管有价证券是一种具有储蓄性质的、可以最终兑换成人民币的票据,种类较多,目前我国发行的有价证券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地方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性质和价值。有价证券的保管同现金的保管基本一样,同时要各种有价证券的票面额和号码保守秘密。为掌握各种债券到期时间,应建立“认购有价证券登记簿”。6.1.3.2空白支票及空白收据的保管为使开户单位随时可以与开户银行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或使用支票办理收付款及单位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开户单位均可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企业一般都保留一定数量的空白支票以备使用。支票是一种支付凭证,一旦填写了有关内容,并加盖在银行留有印样的图章后,即可成为直接从银行提取现金或与其他单位进行结算的凭据。所以,在空白支票使用上必须加强管理,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以免发生非法使用和盗用、遗失等情况,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存有空白支票的企业,必须明确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要贯彻票、印分管的原则,空白支票和印章不得由一人负责保管。这样,可以明确责任,形成制约机制,防止舞弊行为。空白收据即未填制的收据。空白收据一经填制,并加盖有关印鉴,即可成为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支付的一种书面证明,直接关系到资金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因此,必须按规定加以保管和使用。空白收据一般应由主管会计人员保管。要建立“空白收据登记簿”。填写领用日期、单位、起讫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字,收据用完后,要及时归还、核销。使用单位不得将收据带出工作单位使用;不得转借,赠送或买卖;不得弄虚作假,开具实物与票面不相符的收据,更不能开具存根联与其他联不符的收据,作废的收据要加盖“作废”章,各联要连同存根一起保管,不得撕毁,丢失。6.1.3.3印章的保管支票印鉴章一般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保管,支票和印鉴必须由两人分别保管,负责保管的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存放或带出工作单位。各种印章应与现金的保管相同,不得随意放入抽屉内保管,这样极易给违法违纪人员有机可乘,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项目2现金管理制度6.2.1结算与现金结算6.2.1.1结算的概念结算是货币结算或者说货币清算的简称。它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人之间在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信贷存放、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货币收付行为。返回结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生产的产品只能满足自身的生存和生产需要,基本上没有商品交换,即使存在着产品交换,也是偶然的物物交换,因而也就不存在结算的问题。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交换逐渐扩大并成为经常现象,在此基础上出现商品生产,即专门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的基础上又出现了货币。随着货币的产生,人们之间的商品交换,都通过货币作为媒介来进行。商品生产者首先把自己的商品销售出去,换成货币,再用货币去购买他人的商品,货币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这种收付行为就是货币结算,或者说货币清算。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结算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它不仅用于商品买卖的结算,而且还被广泛地应用于劳务供应、信贷的存放以及资金调拨等各个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人们的一切经济活动都使用货币进行结算。6.2.1.2结算的种类结算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结算按照其是否使用现金,可以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是指利用现钞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转账结算是不使用现钞,而是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将款项由付款人账户转到收款人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结算按其是否通过银行来办理,分为银行结算和非银行结算。所谓银行结算是指通过银行来办理的结算业务,它包括通过银行办理的现金结算和通过银行办理的转账结算;非银行结算是指不通过银行来办理的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转账结算。结算按照收款人和付款人是否在同一城镇或同一规定区域,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同城结算是指处于同一城镇或同一地区的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的货币收付行为;异地结算是指处于不同城镇或不同地区的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的货币收付行为。6.2.1.3现金结算所谓现金结算是指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使用现实的货币,即现钞来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现金结算主要有两种渠道:一种是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不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另一种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如邮局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6.2.1.4现金结算的特点和转账结算相比,现金结算具有如下特点:1.直接和便利2.不安全性3.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4.费用较高6.2.2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现金结算的管理,1988年9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单位办理现金结算的基本制度。这里就这些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做一说明。什么是现金管理制度呢?它是指国家对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现金使用的范围与数量的监督与控制的制度。国家现金管理的主体是国家银行。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现金管理的对象是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在银行开户的单位(简称开户单位)。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开户单位现金开支范围的管理,使用限额的管理、库存限额的管理、现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及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处罚等。6.2.2.1现金开支范围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由于现金具有使用广泛、便利的优点,同时又具有使用不安全、不利于国家宏观管理和控制以及费用较高的缺点,因此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按规定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6.2.2.2库存现金限额1.库存现金限额的含义为了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压缩各单位保存的现金量,促进货币回笼,防止由于保存大量现金带来的弊病,保证款项的安全和银行结算制度的完整,同时保证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有足够现金及时支付日常零星开支,国家规定凡是银行开户单位,都应由开户银行核定一个保留库存现金的最高额度。这个额度就叫库存现金限额,简称库存限额。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管理第一,为了加强现金管理,保证各单位及时支付日常零星开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这里所说的日常零星开支,就是除去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如发放工资、奖金等)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如新闻出版单位的稿费支出等)以外的零星的行政费用支出等。按照规定,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其核定程序为:首先,由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公式为: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总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其次,由开户单位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填报“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的基本格式如表6-1、表6-2所示。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一般而言,每日现金的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所有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送银行。但库存现金用完后或留存的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除可以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费,出售废品收入等现金收入)中补充和允许坐支的单位可以从业务收入中补充外,均应向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部分,不能超过补充限额不足部分。单位向开户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注明“备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户的附属单位需要保留现金,也应核定限额,其限额应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见表6-2。第二,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行提取,但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也就是不允许坐支。这主要是因为坐支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干扰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现金收付的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坐支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行审批,说明申请坐支的理由、用途和每月预计、坐支金额,由开户行核定开户单位的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坐支单位应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按规定,企业可以在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内同时申请坐支,也可以专门申请批准。按有关规定,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1)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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