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县级政协协商民主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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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县级政协协商民主的几点思考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这一论断为实行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政协组织创新工作带来了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因此,作为基层政协工作者,应正确认识自身所具备的优势和基础,也应找准开展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工作实际,为积极推进基层协商民主进程,也引发了一些思考。一、当前开展基层政协协商民主的有利条件(一)人民政协是实行协商民主的主渠道。我国《宪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具有国家宪法的保障。(二)党和政府对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工作高度重视。这集中体现在改革开放以来历任中央领导人对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实践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上。邓小平强调,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进行协商、讨论,实行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通过修改宪法规定这项基本政治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强调协商应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之中,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三)各级政协创新履职的实践探索为人民政协发挥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开辟了广阔空间。经过多年以来的努力,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各级政协通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协商民主实践创新,为促进党政科学民主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二、目前在基层开展政协协商民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政协的协商活动,缺少法律层面上的规范和保障。尽管《宪法》对人民政协的地位、作用作了肯定的阐述,奠定了人民政协长期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但相对来讲,文字表述比较简单且笼统,对人民政协的组成及其职责、权限等没有其他专门的法律作出规定。如哪些问题必须纳入政协协商民主范畴、不按规定协商如何问责等等均没有具体、明确的刚性规定。(二)政协主要职能界定,没有作出法律上的规定。包括中央《意见》、《政协章程》,对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主要职能也主要停留在原则性的抽象阐述上,对具体的工作内容、方式、程序等没有较为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表述,而上级政协对下级政协开展工作情况无具体的考核指标和硬性要求,仅仅是指导关系。(三)从协商民主实践层面上看,对基层政协重视不足。基层政协开展政治协商的程序化建设未能真正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很好的落实到位,据目前各地实际看,大多流于形式,各种征求意见会上的合理化意见建议被采纳的很少,直接影响了政治协商功能的有效发挥。三、推进基层政协协商民主的思考(一)深化各级党政及政协组织对协商民主重要性认识,增强协商主体自觉性。作为协商的一个方面,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广大政协委员要加强对人民政协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学习,深刻理解和领会党的历届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重要地位、作用,特别是对开展政治协商重要性的论述,切实增强履职尽责、搞好协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协商的能力和水平。作为协商的另一方面,要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尤其是主要领导同志对党的统战、政协政策和理论的系统学习,充分认识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广泛开展协商作为增强党政领导执政能力、提高决策水平、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和动力,推动各级决策机构、行政部门更加自觉地坚持协商民主,更加主动地把协商民主纳入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全过程。为此,上级党委和政协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下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在贯彻落实协商民主工作方面进行督查或检查,不断拓展基层开展协商民主的广度和深度。(二)健全协商民主有效机制,增强协商运行规范性。首先是“纳入决策”。尽管中央《意见》、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中央主要领导反复强调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并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议题、形式、方法、步骤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因缺失法律和制度的“刚性”规定,致使协商受人为因素干扰大,存在明显的不规范、不严肃、难落实现象,严重制约了协商民主的发展和成效。为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省市上级党委应出台相关的措施,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纳入民主法治建设的整体框架,切实将“功能性的协商民主”转向“制度性的协商民主”。其次是“知情协商”。由省市党委政府对县级党委政府作严格规定,建立健全重大工作、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其他有效途径告知广大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确保他们知情权的实现,从而实现“知情协商”,提高协商的实效和针对性。再次是“落实反馈”。尽管各级党政对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越来越重视,但在基层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仍很突出,凝聚着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的智慧和心血的协商意见很难真正得到落实。为此,应由省市上级党委结合实际,加强协商成果的办理、落实、反馈的一系列措施的研究和制定,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具体操作性办法。同时各级政协也要适时组织视察督查活动,对不落实不到位的提出质询,确保协商成果在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进程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三)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增强协商民主效力。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应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各种行之有效的协商形式。如针对某一专题可采取书面协商、会议协商、调查走访协商等形式,约请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与政协领导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有关政协委员进行当面恳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还可采取督察协商的形式,围绕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本地区的重大项目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组织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调研、视察督查,提出意见建议。也可尝试采用网络协商的形式,尝试建立社会舆情交流,收集广大委员和各界人士的真知灼见,拓展和引导公民诉求的合理表达,增强政协工作的社会吸引力、公众互动性和对外影响力,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际效果。(四)注重政协队伍建设,提高协商民主质量。应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重要作用,尊重和保障其在政协各种会议上以本界别的名义发表见解和主张,建立健全重点课题共同调研、重大活动共同参与和重要信息资源共享等制度,积极为其参与协商创造条件搭建平台。要发挥好政协专委会基础作用,规范专委会的设置和编制,合理配备专委会领导,以专委会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来保障政协协商民主的质量。关心政协干部,积极向党委推荐那些长期从事政协工作、素质过硬、事业心强的同志,注重政协德才兼备干部的培养、交流和提拔使用,提高政协干部工作积极性,增强队伍活力。要切实发挥政协界别特有优势,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界别调研视察活动和界别大会发言、界别提案、界别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有效地反映本界别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要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在创新委员产生办法、搞好委员学习培训、加强委员履职管理等环节上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委员参与协商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从而提升其协商议政的素质和能力,提高政协工作的整体效率和水平。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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