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政协委员协商民主主体作用的思考人民政协是我国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发挥其重要作用,对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科学地回答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协商民主的层次与内涵,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以及形式渠道等重大问题。对人民政协来讲,协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协商的主体更加广泛,协商的形式更加多样。政协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发挥政协委员在政协舞台上的协商民主主体作用,是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成效的关键所在。一、政协委员是推进政协协商民主的主体力量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协商渠道相比,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决定》明确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政协协商民主开展得如何,固然与党委的重视、政府的支持、部门的配合休戚相关,同时也离不开广大委员的积极参与。政协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政协的优势在委员,政协职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政协委员有组织地履行职能活动来体现。政协委员是发挥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主体,委员的协商能力如何,委员提出的协商建议的“含金量”高低,直接影响着政协协商民主的质量。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指出:“全国有60多万各级政协委员,把他们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并通过他们广泛团结和联系起更多群众,就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更大力量。”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面对改革开放进程中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形势,面对社会新旧矛盾相互交织的新变化,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观念多元多样的新情况,面对世界范围内不同政治发展道路竞争博弈的新挑战,政协协商民主事业发展的空间将更加宽广,政协委员肩负的协商民主责任将更加重大。二、当前政协委员发挥协商民主主体作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协委员协商主体之间身份差异大。由于政协委员个体之间存在着知识、财富、社会地位和参政能力等方面差异,因此在协商讨论过程中,具有较强能力的协商主体显然会占据相当的优势,他们对公共决策的影响会大于协商能力较差的主体,有时有些地方在政协委员中甚至会出现“少数精英”控制协商活动的情况。二是政协委员协商民主的能力总体不足。政协委员尽管大多数都是社会各界的精英人士,知识广博、阅历丰富,具备良好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协商能力,但还有部分政协委员缺乏必要的参政议政能力,在协商过程中成为“摆设”。此外,政协委员大多是兼职做协商工作的,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行业,这影响了政协委员在调查研究、准备议案上的时间和精力安排,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导致有些提案质量并不理想,难以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政协委员协商民主的决策影响力不够。尽管按照政策和章程规定政协及其政协委员对党委、人大、政府有协商建议和民主监督的权力,但是目前来看这些职权的行使效果并不好,因为党政领导的意志与作风决定了这些职权的实现程度。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成果能否被决策部门采纳取决于决策部门自身,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还存在协商随意性比较大的问题。因此,在现实有些协商活动中,人民政协的协商结果经常被几个部门推来推去,长时间都得不到落实。人民政协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难以真正体现在决策过程中,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也显得很无力。三、发挥政协委员协商民主主体作用的几点建议一是要强化委员进出管理。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责任重,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因此,要优化人民政协的界别结构,注重将新的社会阶层和群体的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之中,适当增加其在各级政协委员中的数量,进一步提高人民政协的广泛代表性,增强包容性。要通过合理设置界别,使政协真正成为各界别、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反映诉求、实现夙愿的重要形式。同时,还要改变由于界别主体性不足导致民主党派趋同化的倾向,改变各界别的委员数量及相应比例不尽合理等状况。同时,要加强对委员的履职管理,实行量化打分,建立委员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考评不合格者,报请主席会研究,劝其退出政协组织,其空缺由表现突出的候补委员递补等制度。二是要提高委员协商民主能力。要重视委员队伍的素质、能力建设,采取“集中学习、知情学习、主题学习”等措施,组织委员学习政策法律,促进委员在履行职能中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的重要事务积极建言立论、发表意见,敢于认真负责地讲真话,提出各种实事求是的批评和建议;学习政协理论,不断强化委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学习政协业务,使委员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自己的使命和职责,掌握履行职责的基本技能,激发委员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热情。要重点开展政协委员在协商民主活动中的建言立论、提案、视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方法的能力培养,引导委员增强政协情怀,树立协商意识,积极履职为民,努力成为名副其实的“能协商、会协商、善协商”的政协委员。三是要拓宽委员协商民主平台。积极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通过各种形式和活动扩大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在政协协商议政各项工作中,要鼓励和引导政协委员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课题,开展调研、视察活动,为党政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倡导政协委员围绕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集体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反映具有界别特色、通过其他渠道难以掌握的社会情况和群众诉求。要根据需要推荐更多的委员担任有关部门的特邀监督员,密切委员与相关方面群众的联系;在委员中开展系列主题活动,倡导委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好各项利民惠民工作等,为委员充分发表见解创造条件;积极探索政协委员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建立政协委员融入接访制度、政协委员参与专项信访维稳工作、政协委员社区民情接待工作等,发挥政协委员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协助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四是要健全协商民主决策机制。要根据二十大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把政协协商民主纳入党政工作目标管理,制定相应管理、考核标准,把采纳政协建议、促进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形成政协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为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作用,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基层的新实践、新发展提供根本性的制度保障。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定期向政协委员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同时还要认真听取政协委员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为了真正提高政协在决策中的地位,应该赋予政协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会一定的立法权限,将国家预算、重大人事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和重大政策出台等首先交到人民政协进行民主协商,在政协通过后才交到人民代表大会中来审议。同时,要重视和发挥政协委员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积极作用,通过仔细分析研究,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认真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提案等协商议政活动,从而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