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第二章职能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四)负责审核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集团公司的台账和相关报表。(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职责有:(一)起草关联交易计划。(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三)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第三章关联方关系的认定第五条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一)公司的出资人。(二)公司的子公司。(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公司的合营企业。(五)公司的联营企业。(六)公司或出资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七)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第2页共3页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第六条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股)权结构表],编制[集团公司关联方关系名录],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方信息。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第七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子(分)公司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总裁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第八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成本加成价三种。第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第五章关联交易合同的审批、执行情况的审核第十条关联方交易合同的起草与审批:经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计划,由经办业务的部门或子(分)公司起草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水平,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合同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条款。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签署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留底备查。第十一条关联方交易合同的执行:(一)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一经确定,各关联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自行更改交易条件,如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更改时,需按关联交易计划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第3页共3页(二)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双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编制关联交易结算清单,包括拟结算项目、业务量、金额、收、付款时间要求等信息,经办业务的部门或子(分)公司领导审定确认后交集团公司财务部,报总会计师审批后办理结算业务。(三)集团公司财务部月末检查结算情况,并将未结算情况汇总编制关联交易未结算情况报告,报总会计师和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领导,由双方制定处理办法。第六章关联交易的记录与审核第十二条各单位财务部负责建立关联交易的台帐,每季与关联方相关人员核对关联交易账目,及时编制[关联交易核对清单](至少包括关联交易的时间、金额、关联方名称、交易事项等信息),对不符事项,要说明原因并拟定处理办法,交关联交易双方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确认。第十三条各单位财务部根据关联交易台账和审核后的[关联交易核对清单],编制[关联交易明细表]。关联交易明细表至少每季度编制一次,并报送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确认。第七章关联交易的监督与信息披露第十四条关联交易的监督:各单位财务部每季将[关联交易明细表]报送至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汇总并编制集团公司[关联交易明细表],交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核确认。对下属子(分)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财务部应报并通过总会计师提请董事会、监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第十六条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