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03-17信息来源:关注度:24各区县经委、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农发行北京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各担保公司: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在市政府领导下,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联合组建“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并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第四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第五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及机构第六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按国家规定统一存入特别设立的帐户,进行专户管理,分类定向使用,分别核算,按照市场化运作,安全运营。第七条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应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第八条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评估、开展担保业务、实施债务追偿。第九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重点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会服务型、环保型等中小企业。第十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原则: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2.政府支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一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担保。目前担保的重点是短期银行贷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之间,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二条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成立担保机构除需工商企业登记所具备的一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担保业务知识。2.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科学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防范措施。3.须制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4.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业务的设施。5.各类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符合以下规定,并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1)信用担保机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2)商业担保机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3)互助担保机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第三章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第十三条风险控制:1.担保放大倍数的选择。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在十倍以内,具体倍数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2.控制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担保责任金额。3.担保机构在提高办事效率的前提下,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提高担保评估能力;要建立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对项目及时跟踪。4.实行比例担保,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债务本金实行比例担保并要求委托被担保人以其合法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完善对委托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5.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机构发生担保业务后,从担保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核销坏帐。担保项目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将预提的风险准备金按一定比例返还,并入担保资金总额。当风险准备金提玛定数额时,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第十四条责任分担。1.债权人与担保机构的责任分担。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担保机构可以对银行贷款进行部分担保,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2.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以扶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为原则,防止被担保人随意逃废债务和转嫁风险。担保合同可以抵押、质押为反担保措施,并明确反担保条款。法律、法规对抵押、质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为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搞好协调服务,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联合组建“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第十六条联席会议职责:1.贯彻国家、市有关中小企业担保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2.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权,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机构(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业务操作和担保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3.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及业务培训,促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与国内外担保机构交流与合作。4.监督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严格按照其制定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保证担保资金确实为中小企业实施担保业务。5.协助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逐步建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管理系统并协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有关事宜。第十七条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需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备案:1.担保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担保机构的章程3.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每年一月需向联席会议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第十九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况的应依照职权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1.未按评估制度和决策程序操作。2.对接受委托的政府担保基金未按规定运作。3.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控制。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发布时间:1999-01-12信息来源:关注度:35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一、支持对象和使用条件1.支持对象:符合以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待国家新的企业划分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均可申请信用担保。工业、农业企业:按照一九八八年四月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颁发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执行;批发业:销售额在6亿元以下,资产额在3000万元以下;零售业: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餐饮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饭店业:销售额在35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500万元以下;服务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1000万元以下;仓储业:仓储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仓容量在5万吨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能力(相当于房屋竣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施工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4000万元以下。2.使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二、担保额度及期限1.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额的50%。按行业划分,原则上工业、城建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商业、农业企业单个项目担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以下,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2.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三、申请担保的程序1.申请中小企业需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1)企业《章程》及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2)当期(季、月)和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3)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人身份证明及简历;(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批件;(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7)贷款证;(8)如申请履约担保,被保证人需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合作意向书;(9)必要的其他文件。2.预审市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区县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财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信保公司在收到《项目推荐书》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进行详细评审的决定,并通知推荐部门或企业。3.详细评审:(1)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根据信保公司的《评审资料清单》(格式附后),尽快将有关资料报送信保公司。(2)信保公司在所需资料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开展评审工作,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评审报告,上报中投保公司审议、核批或提出复查,并最终做出决定。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中投保公司为主联合评审。4.担保(1)评审通过并经中投保公司审核、批准的项目,按照中投保公司《担保业务通则》、《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程序,由中投保公司与被保证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2)担保合同生效后,中投保公司及时开出《担保通知书》,连同有关合同及合同复印件送交信保公司,并由信保公司转交推荐人备案。5.贷款贷款银行在收到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及中投保公司出具的《担保通知书》后,应及时与信保公司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应尽快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四、反担保措施1.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信保公司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2.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向信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金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