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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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参考文本)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是。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第三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工作数量,达到规定标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时制。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3、不定时工作制。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六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四、劳动报酬第七条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其中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元/月,绩效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第八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日为发薪日。第九条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一条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第十六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十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第十八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第十九条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七、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九、争议处理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十、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签字)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劳动合同备案(公章)年月日劳动合同续订栏甲、乙双方原订劳动合同已于年月日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按原合同约定条款,续订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签字)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劳动合同备案(公章)年月日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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