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制度,促进我市担保机构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和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用评级结果应用,推动银保进一步加强合作,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中小服〔2008〕22号)和《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苏中小服〔2008〕2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常州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联合组织开展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担保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专门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以及商业信用交易等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第三条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是由独立的评级机构对影响担保机构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且用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第二章评级对象第四条我市经营一年以上的担保机构要主动参加信用评级,积极配合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如实向评级机构提交和填报相关资料,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评级费用。第五条参与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要对照信用评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完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规范业务操-2-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第六条参与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主管部门将对其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取消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向相关单位通报违规情况以及取消有关扶持政策等。第三章评级内容及等级第七条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的有关规定开展,评级机构对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时主要考察以下要素:经营环境、管理风险、担保风险管理、担保资产质量、担保资本来源与担保资金运作风险以及偿债能力与资本充足性等。第八条担保机构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九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除CCC级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一”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见附件1-1)第四章评级机构第九条参与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评级机构由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组织召开江苏省信用评级专家组评审会确定。第十条参与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评级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的规定以及我市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年度评级工作要求,规范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建立完善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方法、指标体系、评级工作程序,客观、公正、科学评估-3-担保机构的信用状况。在信用等级一年有效期内,对担保机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评级,如担保机构发生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事项,评级机构要及时确认并相应调整信用级别。第十一条参与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评级机构要根据常州市中小企业局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相关要求,按时上报评级业务开展情况、信用评级报告全文、跟踪评级安排及跟踪评级报告等材料。评级工作结束后,评级机构间要加强协作和配合,由一家评级机构牵头,汇总我市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情况,形成我市当年度担保机构发展情况报告,充分反映我市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和支持担保行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参考。同时,评级机构有义务对担保机构进行风险防范、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围绕担保机构信用建设做好咨询辅导等工作。第十二条参与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评级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的监督管理,参加信用评级质量评审,对于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对在评审中连续两年得分较低的评级机构以及对有违反评级程序、以级定价、以价定级、提供虚假评级报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评级机构,将提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要求退出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通报。第五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评级结果应用第十三条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重要性,大力支持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督促与本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参加信用评级。第十四条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内、外部评级有效结合,将外部评级结果作为本单位与担保机构签约准入、放大倍数、授信额度和利率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不同评级结果的担保机构区别对待,扶优-4-限劣。在相互自愿、信任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根据担保机构提供的经营情况和有关评级报告,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按下列标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1、被评为AA级及AA级以上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应在8-10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2、被评为A级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应在7-8倍,最高不得超过8倍;3、被评为BBB级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应在5-6倍,最高不得超过6倍;4、被评为BB级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应在3-4倍,最高不得超过4倍。第十五条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与经营一年以上但不参与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常州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常州中心支行负责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双方根据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当年度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要求,以及在充分听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评级工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当年度我市信用评级工作指导意见,并共同组织担保机构参加信用评级工作。第十七条常州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邀请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信用评级工作小组,建立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制度,对随机抽取的评级机构评级报告进行评审,督促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同时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要将每年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5-第十八条常州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积极推动评级结果应用,将是否参加信用评级作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行业监管和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加大宣传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对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及A级以上的担保机构,其下年度评级费用给予减半的优惠政策。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常州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6-附件1-1: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的有关规定,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如下:(一)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1.经营环境:主要包括宏观和地区经济环境、行业环境、监管与政策、政府支持等;2.管理风险:主要包括管理层、专业人员等人力资本、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运营体制;3.担保风险管理:包括担保政策、策略与原则,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实际运作情况;4.担保资产质量:包括担保资产信用风险、集中程度、关联担保风险,并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对未来的担保风险进行预测;5.担保资本来源与担保资金运作风险:包括担保资本补偿与增长机制、担保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等;6.偿债能力与资本充足性: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货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二)担保机构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九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含义如下:AAA级:代偿能力最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极强,风险最小。AA级:代偿能力很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很强,风险很小。-7-A级:代偿能力较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尽管有时会受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但是风险小。BBB级:有一定的代偿能力,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一般,易受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风险较小。BB级:代偿能力较弱,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有一定风险。B级:代偿能力较差,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弱,有较大风险。CCC级:代偿能力很差,在经营、管理、抵御风险等方面存在问题,有很大风险。CC级:代偿能力极差,在经营、管理、抵御风险等方面有严重问题,风险极大。C级:濒临破产,没有代偿债务能力。除CCC级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一”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