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思考郭志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决算进行审查、批准,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越来越重视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新的成效。但是客观地讲,当前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目前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预算编制方面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在预算中的集中体现。它明确反映一个财政年度内政府的工作重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工作任务,是指导财政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目前的预算编制还不适应加强监督的要求,存在以下问题。1、预算内容不完整。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性资金存在着预算内外之分,财政预算只对预算内资金的分配产生作用,大量预算外资金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这些资金成为预算内不准搞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各级人大难以对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预算外资金也往往成为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经济源头。部门掌握的预算外资金有的甚至成为部门“小金库”。2、预算编制时间短。目前从本级预算编制到人大表决通过,一般只有六个月左右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财政部门很难拿出完整、准确的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包括本级各部门预算,上解上级、上级补助、下级上解、补助下级等),因而本级政府预算内容粗略、不具体、不准确,预算质量不高,影响到人大对预算的审批。从总预算的编制来看,自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到下一年度1月1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总预算草案并报财政部,一般只有2-4个月时间,期间需经历五级政府层层下达、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预算、汇总下一级总预算、同级政府审定、报上一级政府审核并听取意见等环节。实际上很难做到由基层编制汇总,而是层层代编预算。3、预算编制不够细化。目前政府向人大报告的总预算和本级预算草案是按功能分类的收支总帐,一般只列到大类,在本级总预算中,补助下级支出数通常只是一个大数。从预算编制的内容来看,编制项目不细,预算报表所列的科目级次太少,所列内容太粗,每个科目数额太大,透明度太低。人大代表在审议预算报告时看到的一般是20多个“类级”收支总数,而具体体现其使用的300多个“款级”、500多个“项级”的财政资金,则完全由政府主导支配,人大无法接触明细数字,甚至连一些部门究竟有多少编制、需多少经费都无从知晓。代表只知道教育要用多少钱、医疗要用多少钱,却不知道它们分别要花在哪里。面对这些没有收支明细表及其详细说明的数字,代表既看不出每笔收入来源是否合理、可靠,也看不出重大建设项目有多少,更谈不上审查这些项目是否合理、预算是否科学,更无法审查这些支出是否能带来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而难以对预算草案进行深入的审查,“魔鬼在细节当中”,预算不细化,人大审查监督就难以落到实处。(二)预算审批方面我国宪法确立了各级人大预算审批制度,预算法明确了各级人大预算审批的范围和重点。目前,人大预算审批在审查时间、审批程序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1、预算审查时间短。一是初审时间短。按照现行预算法规定,人大的相关部门在人代会一个月前开始初审预算。在一个月时间内,要审查所有预算,从目前各级人大尤其是地方人大配备的人员来看,无法做到实质性审查。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地方在一个月前很难完整地提供预算草案详细情况。初审时看到的预算草案,许多内容都只列了项目,没有数字,大多是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的一些设想,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二是大会审查时间短。目前预算草案提交各级人大的时间都比较晚,一般在人代会召开时,预算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才正式印发代表。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代表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阅读预算草案。人代会上,代表审查预算的时间长短,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从实际操作情况看,通常只有半天时间。而且,从2005年开始,财政预算在人代会上只作书面报告,在这样短的时间里,要保质保量审议规模庞大、内容繁杂的预算草案,实际操作很困难。2、审批程序不完备。预算审批程序的完备与否,直接影响着审批的质量。我国人大目前审批预算一般有两道程序:审查程序和表决程序。从审查程序来看,一般是大会上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向代表们报告新年度预算草案的基本内容和为实现预算所采取的措施,然后由代表分组讨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一般较为分散,有可能采纳,也有可能不采纳,没有一个较为完备的审议意见处理程序。从表决程序来看,目前我国人大预算表决方式实行的是综合审批,一次性表决通过。即,所有的预算收支全部集中在一件预算审批提案中由人大代表投票通过。这种做法虽然简化了预算审批程序,但是,预算草案局部的不合理将影响整体的效果。如果这种不合理的局部内容得以通过,自然会损害下一年度预算执行效果。倘若整个预算草案都被否决,同样会影响下一年度预算执行,导致人大代表一般不行使预算否决权。如果要求就所有的方案要么全部赞成,要么全部反对,对人大代表而言,确实难以取舍;对整个社会而言,也承受着过大的不必要的风险。(三)预算执行监督方面监督预算执行是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在预算执行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预算约束力不强。目前,各级人代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追加较多,预算约束力不强。其主要原因:一是在提交人代会审查批准的本级支出预算中,只有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支出,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没有编入年初预算,这些资金在执行中追加;二是人代会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只是大数,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资金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项目上,作为保留预算,在执行中由主管部门追加到具体使用的部门和项目。这就使得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包括部门预算)是一个数,到常委会审查决算时,是另外一个数。2、对重点资金监督乏力。一是预留资金(保留预算)。预留资金的存在,一方面使基层部门每年都盯着上级各部门的预留资金,造成“跑部钱进”,加大了资金使用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基层各部门把执行中争取到上级追加资金当作额外资金,在上报项目时没有经过认真论证,常常是草率立项,使得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损失浪费严重;而且,这些资金的使用也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引发腐败问题。二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目前切块由部门管理和使用的专项资金项目繁多,各类专项资金形成的历史时期跨度较大,原因复杂且政出多门。存在部门年初预算未全部落实到具体项目,造成资金滞留闲置,影响使用效益;补助地方项目标准不明确,项目过多过细、安排不完全符合相关政策目标要求等问题。三是超收收入。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收入预算时,指标经常被压低,执行下来,收入超收较多。目前,超收收入安排支出未报人大审批,超收收入的大量存在及使用上的不规范,一方面反映政府预算编制质量不高、准确性差,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人大批准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3、预算透明度不高。多年来,通过报刊公布的政府预算,一般就只有几个收支大类的数据,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和非专业的人大代表,就是财政预算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弄清楚也是比较困难的。这远未达到预算公开的要求。有的甚至还将预算草案列为机密文件,会后收回。预算的透明度不高,是财政活动中一系列浪费、失误、低效等现象存在的重要诱因。审计部门每年都审计出大量问题,这与预算的不公开透明有着直接的联系。(四)审计监督方面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审计体制,这种体制的好处在于,它建立的时候比较迅速,很快就能开展工作,方便服务于政府中心工作;审计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都在政府的掌控之内,政府能支持审计工作很快展开;审计提出的改进建议容易落实。但这种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责还不够。按规定,预算审计报告要向人大提供,人大也是审计机关的服务对象,但在现行审计制度下,审计机关要把审计结果首先报告给政府,在得到政府同意后,才能对外披露。披露什么、如何披露往往都不是审计机关自己所能决定的。提交给人大的审计报告已经不是第一手的审计结果。第二,人大与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就难免出现审计机关既要为监督者服务,又要受被监督者直接领导的矛盾。第三,由于人大不能直接行使审计监督权,只能把审计作为一个间接的外部监督机制去监督财政预算,这样人大对财政预算监督就缺乏实质性直接介入的途径和手段,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就打了折扣。(五)人大自身的监督能力方面尽管部分地方人大已成立了预算审查监督机构,但总体上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力量仍然十分薄弱。从已经成立预算工委的全国人大和部分省级人大的人员配备情况看,全国人大预工委也就20多人,省级一般只有几个人。省以下的预算审查监督日常工作,大多数仍由财经委承担。市、县人大财经工委一般都只有几个人,难以具备提前介入和初审的能力。从各级人大代表构成来看,代表来自社会各阶层,其中不乏精通财政的专业人员。但就总体而言,目前,人大预算监督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还需要加强,以增强人大监督的能力。二、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对策建议中央提出,要“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改进预算编制1、按照预算完整性原则,将所有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需要建立在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的基础之上。只有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在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预算体系的前提下,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才能谈得上对政府收支的监督。按照预算的完整性原则,各级政府分别编制统一、全面的财政预算,充分反映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的全貌,既为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提供完备的数据资料,以利于政府控制、调节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完善财政的分配、调节与监督职能,又便于人大代表和全体纳税人监督政府的理财活动,防止政府部门出现各种经济浪费和腐败现象。2、增加预算编制时间,编制滚动预算。政府预算规范和安排着财政活动,直接体现着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运作状况的好坏,因而必须预先进行周密地计划。目前,我国每年都是在预算年度开始后,才完成政府预算的法律程序。严格地说此前是在没有“预算”的状态下开展财政活动的。而西方的政府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就必须制订完毕,否则政府无权开展财政活动。安排充足的预算编制时间,是细化预算的前提,是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的重要条件,同时也为新年度正式启动预算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从国外情况来看,许多国家的预算编制要经过10个月到1年的时间,短的也有半年。借鉴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以法律的形式将我国预算编制提前半年至一年,并规定各级人代会每年的召开时间自下而上逐级推迟,从根本上解决代编预算的问题。作为一项过渡措施,当前可采取的办法是,本级预算草案在新的预算年度开始前未获得批准的,由本级政府编制临时预算草案,并在新预算年度开始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预算草案经人代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为使社会各项事业前后的发展在预算中得到较好的衔接,应按标准周期编制滚动预算。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已经存在,但未有与之相结合的财政五年概算。五年概算的安排,主要是考虑一些长期立法,如义务教育法、科技进步法、农业法和社会保障及相关法定支出的要求,同时又要考虑一些跨年度发展项目。在五年概算基础上形成年度预算纲要。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最初编制时,往前作3-5年的预算安排,之后每次编制时都往前滚一年,并调整原预算中所剩2-4年的预测内容和财力安排的内容。这种滚动预算能体现瞻前顾后、综合平衡的要求。3、完善预算编制方法,规范预算编制程序。一是采用科学的方法测算预算收支,提高预算的准确性。运用“标准收入测算法”编制收入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编制支出预算。二是规范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在延长预算编制时间的基础上,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程序。“一上”,5月底前各单位报送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部门预算基础信息;“一下”,6月底前,财政向部门下达预算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