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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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介绍巴塞尔委员会完成了对新资本协议框架下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修改建议,特别是完善了对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这些建议旨在完善新资本协议框架,吸取金融危机中的经验教训。下面是巴塞尔委员会对第一支柱修改建议的概要。1.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要求应给予再证券化风险暴露更高的风险权重。2.标准法下的风险权重——对内部评级法下再证券化风险暴露修改风险权重的分析表明,标准法下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也应该有所调整。3.基于银行自身保证的评级的使用——修改后的新资本协议框架规定,银行不得使用基于自身保证的评级,不管在标准法还是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均不能认可基于银行自身保证或提供相似支持的评级。4.信用分析的操作性要求——银行必须满足一定的操作性标准才能使用新资本协议资产证券化风险权重。这些要求旨在确保银行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不能简单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若银行不满足这些要求,则应从资本中扣除相应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5.标准法下的流动性便利——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框架下,合格流动性便利(LFs)无论期限长短,信用转换系数(CCF)都统一设定为50%。目前框架下,期限一年以内的合格流动性便利信用转换系数为20%。6.内部评级法下的流动性便利——修改稿明确了流动性便利按照高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方法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形。7.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针对一般性市场中断(generalmarketdisruption)的流动性便利——取消标准法下和内部评级法下根据监管公式法对该类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一些段落源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综合版本》(2006年6月出版),可从下载。内部评级法下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一个或多个基础资产符合新资本协议框架中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定义时,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被定义为再证券化风险暴露。2这个定义涵盖了基于资产支持型证券(ABSs)的债务抵押工具(CDOs),包括基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债务抵押工具。根据这个定义,支持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ABCP)计划的流动性便利或者支持包含资产支持证券计划交易的流动性便利也是再证券化风险暴露。这个定义也涵盖了基于多笔住房抵押贷款和一个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也就是说,如果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那么该证券化风险暴露即为再证券化风险暴露。评级法(ratings-basedapproach)风险权重表新增加了两列,如下面所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再证券化风险暴露长期评级高级,分散非高级,分散非分散高级非高级AAA712202030AA815252540A+1018353550A1220354065A-20353560100BBB+355050100150BBB607575150225BBB-100100100200350BB+250250250300500BB425425425500650BB-650650650750850Below扣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短期评级高级,分散非高级,分散非分散高级非高级A1712202030A21220354065A3607575150225Below扣除当再证券化风险暴露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被定义为高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a)该风险暴露是高级头寸,(b)所有基础资产都不是再证券化风险暴露。这就排除了下面这种情况:即银行将持有的中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mezzanineresecuritisationexposure)分成两个档次(例如0.1%为低级档,99.9%为高级档),并要求高级档适用再证券化风险暴露风险权重高级栏的风险权重。为了使用评级法,任何在基础资产中含有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都应该被划分为非高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为了保持评级法和监管公式法的一致性,监管公式法下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最低风险权重设为20%,其他证券化风险暴露仍是7%。这种情况下,高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适用监管公式3法时应使用评级法下较高的风险权重。交易账户中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最低资本要求不能低于银行账户下的标准(至少在实施新增风险资本要求之前暂时适用于对特定风险进行建模处理的银行),相关要求同718段(xciv)。自我保证的评级结果在近期的金融市场动荡中,一些向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计划提供流动性便利支持的银行选择购买由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管道(ABCPconduit)发行的商业票据,而不是向管道支付流动性便利。并根据商业票据的外部评级赋予ABCP风险权重。因此,流动性便利的提供者在向商业票据分配风险权重时获益,因为对管道所发行的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的评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自己提供的流动性便利。巴塞尔委员会建议增加一些规定,规定不管在标准法还是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均不能认可基于银行自身保证或提供相似支持的评级。也就是说,当外部评级是基于银行自身提供的保证时,银行不能采用这些外部评级。例如,如果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是AAA级,而且这个评级是基于银行自身提供的保证,那么这家银行持有该AAA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时,不能适用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巴塞尔委员会建议在资产证券化框架下增加以下3段。565(g)(i)只要外部信用评估部分基于银行提供的非资金支持,银行就不能使用外部信用评估来配予风险权重。例如,如果银行购买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并向该票据计划提供了非资金支持(如流动性便利或信用提升),且该支持在决定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的外部信用评估时起一定作用,银行则应把该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视作未评级处理。银行应继续为所提供支持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持有资本(例如对所提供的流动性便利和/或信用提升持有资本)。565(g)(ii)第565(g)(i)中描述的处理方法也适用于交易账户中的风险暴露。对交易账户下风险暴露持有的资本要求应不少于在银行账户下的资本要求。565(g)(iii)与第581段保持一致,银行可认可其风险暴露中的重叠部分。例如,银行为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提供100%的流动性便利支持,并且购买该计划商业票据余额的20%时,可以认可有20%的重叠(提供的100%的流动性便利支持+持有的20%的商业票据-发行的100%的商业票据=20%)。若银行仍购买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总额的20%,但提供的流动性便利覆盖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余额的90%时,会按10%的重叠来进行处理(提供的90%的流动性便利支持+持有的20%的商业票据-发行的100%的商业票据=10%)。当银行提供的流动性便利仅覆盖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余额的50%时,则按没有重叠来处理。标准法下再证券化风险权重基于再证券化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相关实证研究的评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内部评级法下再证券化风险暴露要求更高风险权重的原理同样适用于标准法。标准法下评级法风险权重表的细分及风险区分程度都不及内部评级法,实证分析所证实的风险权重的差异程度表明,标准法下对再证券化风险暴露也应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4风险权重修改建议如下表:长期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再证券化风险暴露AAA到AA-2040A+到A-50100BBB+到BBB-100225BB+到BB-350650B+及B+以下或未评级的扣除短期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再证券化风险暴露A-1/P-12040A-2/P-250100A-3/P-3100225所有其他级别及未评级的扣除信用分析的操作性标准新资本协议框架资产证券化部分纳入了对传统型和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性要求,规定银行应能够识别风险暴露的风险转移。资产证券化部分也对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对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管道风险暴露使用内部评估法(InternalAssessmentApproach,IAA)以及使用推断评级规定了操作性要求。然而,评级法未就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评估或进行信用分析提出详细的操作要求。在新资本协议资产证券化框架中将增加以下几段,放在第565段之后。这几段不仅适用于标准法,也适用于内部评级法,并且也同样适用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银行必须满足这些操作性要求,才能使用资产证券化框架下的方法。如果银行没有达到尽职调查的要求,应从资本中扣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2.1证券化风险暴露基础抵押品的信息要求565(i)银行使用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框架,应满足第565(ii)到565(iv)规定的信息要求。565(ii)作为一般性的原则,银行应持续全面的理解其表内外单个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特征,以及支持该风险暴露的基础资产池的风险特征。565(iii)银行应能够持续、及时的获得基础资产池的表现信息。信息应涵盖:风险暴露的类别;逾期30天、60天和90天的贷款占比;违约率;提前偿付率;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贷款;财产类型;占有率;平均信用评分或其他信用情况的度量值;平均抵押率(loan-to-valueration);行业及地域的分散程度。对于再证券化风险暴露,银行不仅要获得基础资产证券化档次的信息,例如发起人的姓名和信用质量,而且要获得支持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档次的资产池的风险特征及表现。565(iv)银行应完全理解对其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交易的结构性特征,例如合约化的档次和与分档有关的触发点、信用提升、流动性增强、市场价值触发点以及交易特定的违约定义。5资产证券化框架下的流动性便利——标准法新资本协议标准法规定不足一年期的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20%,一年期以上的为50%(第83段)。与此类似,资产证券化标准法框架下对于不足一年期的合格流动性便利信用转换系数为20%,一年期以上的为50%(第579段)1。所有的其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100%。资产证券化框架中大多数承诺是向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计划提供的流动性便利。这些流动性便利与其他与贷款或购入资产有关的商业承诺相似,因此应根据期限给予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理论上说,关于交易对手的信用能力和提款可能性,短期比长期具有更大的确定性,因此,几个月到期的承诺要比几年到期的承诺承担的风险少。新资本协议标准法框架与1988年协议一样,继续区分短期和长期承诺(包括资产证券化框架下的流动性便利),以体现较短期限内面临的交易对手提款风险较低。资产证券化框架中对短期合格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由20%改为50%,与长期合格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相一致,并对将第579段进行如下修改:579.如果满足了以上条件,该银行可对一年期以内的合格流动性便利给予20%的信用转换系数。对于一年期以上的给予50%的信用转换系数合格流动性便利给予5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不论该便利期限的长短。如果在该项便利的风险权重中使用了外部评级,就应当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注意,新增加的用下划线标注。)另外,第639段也做如下改变:如果银行无法使用“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方法来计算KIRB,银行可在获得监管当局的同意下,作为例外情况,暂时使用下面的方法。如果流动性便利满足第578段或第580段中的规定,那么就可使用根据标准法分配到资产池中资产的最高权重。如果该流动性便利满足第578段中的定义,对于最初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便利就可使用50%的信用转换系数,对于最初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便利就可必须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如果该流动性便利满足第580段中的规定,就必须要使用20%的信用转换系数。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流动性便利的名义值都应被扣除。资产证券化框架下的流动性便利——内部评级法在内部评级法下,除了针对一般性市场中断的流动性便利外,流动性便利与其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处理方法一样,适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如果该流动性便利有外部评级,银行就可根据外部评级并适用评级法下的风险权重。因此,在评级法下,对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计划有关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名义数量应分配与银行风险暴露的信用评级相适合的风险权重。如果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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