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一、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是指以国家为所有者代表的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即国家依法取得或认定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式形成的多种形态的资产总称。第一节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二、国有资产分类(一)按分布状况及用途特征分类:1、国家投资开办企业公司的经营性资产;2、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3、土地、矿藏、海洋、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按存在形态分类:1、固定资产;2、流动资产;3、无形资产;4、其他资产。(三)相关概念及其特征1、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到各类企业、公司中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活动,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1、流动性;2、增值性;3、投资经营的多样性。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形式计量的各种资产的总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征:1、配置领域的非经营性;2、使用目的的公共性;3、占有使用的无偿性。3、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特征:1、所有权上的国家垄断性;2、资源范围的相对性等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经营形成的资产;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和其他财产;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宣布为国有的城镇土地、森林、水源等;依法认定和接受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财产等。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一)国有资产管理1、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或其他特定的目的而进行的监督。第二节国有管理体制及其沿革2、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概念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指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与方法等有关制度的总称。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1)1949—1978年,计划经济模式其特点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生产要素的配置和产品的分配基本上都靠国家计划,国家通过各经济部门统一组织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上统一收支,投资采取无偿办法,由国家统一安排。其作用和弊端:这种管理体制在我国国民经济恢复发展时期曾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弊端日渐明显,主要表现在:国家在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同时,直接操纵着国有资产的经营,行政权与所有权不分,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导致条块分割,重复建设,资产存量凝固闲置,利用率不高。(2)1979—1992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转轨阶段其主要特点:一是政府逐步从企业经营管理中退出;二是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逐渐形成;三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逐渐形成。主要措施:1983年,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1988年,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1988年10月,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局,逐步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3)1992—2002年,市场经济建立发展阶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分离”的原则,其目的是把企业真正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组织”,重点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管和营运体系。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补充和发展。1998年7月,国务院成立中央企业工委,专门负责对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即“管人”;而“管资产”、“管事”这两大权力,分别交由财政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掌管。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形式,实行股份制。(4)2002年11月至今,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2002年11月8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的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基本含义:第一,调整国有经济的结构和布局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第二,国有资产坚持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地(市)分别建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第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比较切实可行。第四,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对国家而言,就是明确产权责任主体;对企业而言就是改变了上边“多龙治水”,下边无所适从的局面。第五,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4、新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利弊(1)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弊端一是,从产权关系看,国家所有,地方管理,政资不能真正分开,政企就无法分开;二是,从企业发展来看,国家所有,地方管理,容易打击地方积极性,对企业发展也不利;三是,从国有资产分布看,国家所有,地方管理容易造成投资分散,重投入轻产出;四是,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分离,部门有权无责,也大大限制了企业的积极性。(2)新管理体制的优点及需改进的问题一是,可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有利于国有出资人到位,有利于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将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结合起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三是,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同时防止形成新的政企不分;四是,继续完善和推行包括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运营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状况等国有资产考核体系和监管;五是,抓紧制定产权交易的相关法规及相应的操作规范,尽快将国有产权交易全部纳入市场交易。1、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国有资产管理法是指调整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讲,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财产法与管理法相结合并以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中心内容的法律制度。其立法内容大致包括两个方面:(1)基础性管理立法;(2)分类管理立法。(二)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概况2、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立法内容(1)基础性管理立法。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统计制度;流失查处制度等。(2)分类管理制度。包括:企业财产管理制度;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制度;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3、国有资产管理现行立法概况法律法规法律尚无一部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1、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概念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是指依法在既定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登记,以明晰产权大小诸活动的总和。第三节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2、清产核资的具体目标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规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3、清产核资的范围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开办的信托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评判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个性政、事业单位投资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4、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有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5、目前清产核资的主要规定(1)《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2)《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3)《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4)《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等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概念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二是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2、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意义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国有资产依法划转原则;维护资产所与者权益原则。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办法(1)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办法: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的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有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