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1——倒签提单案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晶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才肯撤回上诉而结案。分析: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2案例2——分批装运(1)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咖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CIF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分析: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案例2——分批装运(2)——处理等量分批条款不当致损案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出口公司向A.C.有限公司出口一笔罐头食品,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部分条款规定:“2200casesofVariedCannedgoods:1.1000casesofCannedfruitjam2.800casesofCannedbeef3.400casesofCannedbonelesschickenShipmentmustbeeffectedintwoequallotsbyseparatevessels.ThefirstlottobeeffectednotlaterthanJuly15,1994.ThesecondlottobeeffectednotlaterthanAugust5,1994.…Fullsetofcombinedtransportbillofladingmarked„FreightPrepaid‟andmadeouttoordernotifyingbuyers.ContainertransportwithCFSorCYtoCY.”(2200箱各种罐头:1000箱果酱罐头;800箱牛肉罐头;400箱去骨鸡罐头。装运必须分等量二批分船装。第一批必须于1994年7月15目前装,第二批必须于1994年8月5日前装运。……全套联合运输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空白抬头,通知买方。以集装箱货运站或集装箱堆场至集装箱堆场装运。)国际贸易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和库存情况,即备货进行装运。第一批于7月10日装1,100箱,其具体商品有:1.300箱果酱罐头;2.500箱牛肉罐头;33.300箱去骨鸡罐头。国际贸易出口公司装运后即制单并向议付行办理议付,但未料到于7月19日接到开证行拒付的通知:“第××××号信用证项下单据已收到,经审查有下列与证不符:1.我信用证条款规定,必须分等量二批分船装运,你方本批装1100箱虽然已按等量二批分装,但每种罐头未按各自等量二批分装,即应装:500箱果酱罐头;400箱牛肉罐头;200箱去骨鸡罐头,共1100箱。因此,你方对果酱罐头少装了200箱,牛肉罐头多装了100箱,去骨鸡罐头多装了100箱。经联系申请人不同意接受。2.你提单记载:“40”COSU214584793751000cases…CYtoCY.“40”COSU21596479367100cases…CFStoCFS.‟我信用证条款规定为:CFSorCYtoCY'方式,即允许二个方式:CFStoCY或CYtoCY,你提单记载为CYtoCY和CFStoCFS。后者CFSToCFS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单据暂代保管,听候处理意见。”国际贸易出口公司对开证行的拒付意见认为是故意挑剔。经有关人员研究决定向买方A.C.有限公司提出外,同时于7月24日日向开证行答复如下:“你7月19日关于第××××号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电已收悉。所谓两点单证不符,我们认为:1.货量共2200箱,你信用证仅规定„装运必须分二批分船日装‟,我第一批于7月10日装1100箱,计划在下月再装1100箱,正好是等量二批,完全符合你信用证规定。至于哪一种罐头先装多少数量,哪一种罐头后装多少数量,信用证对此并无任何限制和规定,因此我第一批装1100箱应该是完全符合要求。2.CFStoCFS是属于拼箱(非整箱货)方式。信用证已允许CFSorCYtoCY,即允许接受拼箱货。而且信用证要求2200箱分等量二批装集装箱运输,则每批装1100箱。装载一个40英尺的集装箱只能装1000箱的本商品的数量,所以剩余100箱无法再装一个整集装箱,只能装拼箱。拼箱货就是CFStoCFS方式,在我地集装箱货运站与其他货合拼装箱,到目的地在集装箱货运站拆箱交货。所以,我们认为符合你信用证要求。”于7月28日又接到开证行电:“关于第××××号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问题,经与申请人联系,仍不同意接受。1.信用证规定货物分等量二批装运,而且货物名称既有三项,理所当然包括三项中每一项都必须分等量二批装运。2.银行所谓单证相符,是指单据表现上单纯与信用证相符,并不管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能否装载整箱与拼箱情况。我前电已阐明过,信用证规定:CFSorCYtoCY,实际就是允许二4个方式:CYtoCY和CFStoCY,你使用CFStoCFS方式就是单证不符。请速告单据处理的意见。”同日也接到买方A.C.有限公司来电称:“关于你方介绍第××××号合同项下2200箱罐头装运单据的情况,我们再三研究实难接受。我们合同虽未明确,但信用证规定该三种罐头按等量二批分别于7月和8月装运,而且你方又接受了信用证该规定。由于你方在本批所交货物中果酱罐头少交200箱,使我无法向用户交货,用户向我索赔××××美元。如果你方按规定每种商品均以50%分二批装运,则本批货物也不会发生拼箱的情况。因为果酱罐头是小规格商品,你却少装了;而牛肉罐头和去骨鸡罐头都是大规格商品,却多装了,增大了该批货的容积,所以造成一整集装箱装不下,才产生拼箱装载。我们要求集装箱货物在集装箱堆场(CY)交货,以便我将整集装箱转给用户提货。你却将1100箱整批的货物分成二部分,—部分在集装箱堆场(CY)交货,一部分在集装箱货运站(CFS)交货,给我用户增加不必要的费用负担。根据上述情况,你方应负担由此而引起的我方损失,否则我们无法接受你方单据。”国际贸易出口公司考虑货已到达目的港,对方又不接受单据,如继续拖延势必造成更大的损失,最后国际贸易出口公司只好答应赔偿对方部分损失才算结案。5案例3——海损(1)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案例3——海损(2)“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回答: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由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6案例4——信用证(1)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力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回答:(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案例4——信用证(2)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04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4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请问(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2)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7案例4——信用证(3)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轻纺织品,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立即转交给了我进出口公司。我进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有关条款与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