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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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解读省医改办2011年6月10日一、背景及问题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全国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我省私营医疗机构总床位数800多张,占全省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3.88%,。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普遍面临以下问题:(1)准入门槛高(2)经营压力大(3)发展空间小(4)技术人才缺乏(5)监管机制不健全(6)社会氛围不佳(1)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2)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3)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二、必要性三、文件设计总体考虑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各个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方面,着力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扶优扶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培育社会责任和信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四、文件解读青海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11】114号,共分4个部分,29条。主要内容是:1、放宽其准入范围2、改善其执业环境3、促进其健康发展4、营造其良好氛围第一部分放宽准入范围的具体措施1、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进行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大型工矿区、农村牧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举办高端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藏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个体诊所。2、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3、是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分级进行审核,省级卫生部门审批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州(地、市)级卫生部门审批20至99张床位的医疗机构,县级卫生部门审批19张以下床位的医疗机构,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四)是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革,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在西宁市和格尔木市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五)一方面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省境内(除限制区域)与我省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省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第二方面境外资本既可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鼓励境外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医疗设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允许在我省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六)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还应征求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意见。具体相关规定由省级卫生和商务部门另行制定。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卫生和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还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的意见。(七)鼓励慈善社团出资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支持慈善机构、寺院或僧侣个人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非盈利医疗机构并为特殊人群提供优惠服务项目或医疗救助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二部分改善执业环境为了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社会办医》提出12条措施,内容包括:(一)是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使用的药物执行政府指导价,免征营业税。(二)是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等部门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按程序签订服务协议进行规范管理,执行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及培训。(三)是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一方面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执业医师在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开展多点执业。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第二方面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公立医疗机构在职人员,自愿辞职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被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国家或我省有关规定的,工龄连续计算。(四)是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科技创新。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人才、新技术、新设备,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创新,依照有关规定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科研项目等,对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给予奖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机会。(五)是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卫生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卫生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六)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软硬件建设。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纳入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训范围,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培养、人员培训同等的补助政策。(七)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对口支援、援外医疗服务等任务,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的范围和比例。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八)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捐赠税收减免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九)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政策。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变更手续。(十)是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公共信息获取渠道。各级卫生部门要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十一)是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十二)是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资产。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部分加强监督,促进持续健康发展(一)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卫生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二)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卫生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将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纳入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诊疗项目开展医疗活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四)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将非医疗机构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执业技术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面,充分考虑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五)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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