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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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关键词:外资银行;法律监管;完善随着我国对外资全面开放银行业,外资银行在我国的业务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同时也给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发展,有必要对外资银行进行更为有效而审慎的监管。一、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而且在逐步与银行监管国际惯例接轨以完善立法。这对规范外资银行的运作、保护国内金融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全开放,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缺乏统一体系。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缺少一部调整和规范外资银行的基本法律。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它作为行政法规,效力层次太低,新出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也并非专门针对外资银行的立法。同一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所依据的监管法律在效力层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监管者对监管当局的公平性和执法的'可靠性产生怀疑。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不明确。明确规定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是实现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一个重要条件。世界各国尽管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历史文化背景相异,法律制度有别,各自的金融监管目标在法律表述上存在差异,但为了确保监管目标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大多在其金融法律、法规里对其予以明确的规定。如美国《联邦储备法》就明确该法的目的之一是“建立美国境内更有效的银行监管制度”,其具体目标有四:一是维护公众对一个安全、完善和稳定的银行系统的信心;二是为建立一个有效的和有竞争的银行系统服务;三是保护消费者;四是允许银行体系适应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未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作出明确规定。这种监管目标的缺失与模糊必然造成在监管中缺乏明确的思想,不利于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三)现行监管制度存在着“超国民待遇”和“欠国民待遇”并行的病态情形。在金融改革和开放的过程中,一方面为吸引外资促进改革发展,国家往往对外资银行提供相对宽松的经营条件和环境,外资银行享受到了许多超过中资金融机构的优惠待遇,如外资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及其认缴比内资银行优惠;另一方面又担心受到冲击,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等进行严格的限制,所以造成了其超国民待遇和欠国民待遇并行的局面。四)我国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不足。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上和母国监管当局的合作还有待加强。虽然《巴塞尔协议》中对东道国和母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职责作出了划分,但巴塞尔委员会同时也要求东道国和母国监管当局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而我国在国际监管交流合作上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在市场退出监管方面。[2]因为外资银行出现危机,有可能是国内银行业的原因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其国外总行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所致。二、关于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一)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建立健全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可以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统一、权威、完善的外资银行法,以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人、市场运作及市场退出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立法应分层次进行。第一层次应为有关监管方向和原则的法律框架;第二层次为监管当局制定的外资银行法实施细则;第三层次为有关外资银行业务的具体指导措施,供银行监管人员具体操作使用。另外,为保证法规能不断适应具体情况的变化,立法机关应当定期对《外资银行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监管当局应当随时对实施细则和指导措施进行调整或制定新的规定,使之系统化、具体化、定量化,增强其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二)通过立法明确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通过金融法律、法规对监管目标予以明确具体的监管。我国也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可作如下具体规定:第一,维护外资银行稳健。稳健是外资银行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也理应成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刻意追求的核心目标。第二,维护公众利益,尤其是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在信息取得、资金规模、经济地位等各方面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对金融业社会弱者利益的特殊保护,随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全球普及以及法律观念的发展,日益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立法关注的重点。第三,促进内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三)立法解决当前外资银行的“超国民待遇”与“欠国民待遇”并行的问题。我国应该按照WTO规则体系所确立的标准,逐步取消妨碍国民待遇的各种限制措施。特别是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限制、地域和数量限制。当然,实施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内资和外资银行地位的绝对平等。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总体经济和金融实力还比较落后,不能无条件地对外资银行全面实施国民待遇,而必须对国民待遇规定适当的、合理的例外。四)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跨境监管是应对金融全球化和跨境金融活动日益活跃的重要手段,而加强双边和多边监管合作是开展跨境监管的重要前提,因此银监会应将建立有效的国际监管合作机制作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点。首先,在日常的监管中应该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合理分配我国和母国监管当局的职责,加强和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实现外资银行各方面信息的共享。其次,要继续发展双边和多边监管合作关系,积极参加国际性的金融组织。最后,在发现外资银行的问题之后,要及时通报母国监管当局,双方迅速联合采取行动,制定出处理危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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