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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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回避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人员稽核监督行为,确保公正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稽核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稽核回避,是指稽核人员在行使工作职权过程中,因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为确保稽核的公正性,暂时终止对本稽核项目行使职务的行为。第三条稽核人员在行使工作职权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或稽核事项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在被稽核单位担任过负责人或在其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过、调离被稽核单位不满一年的;(三)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四)与被稽核单位、稽核事项、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四条稽核回避分为稽核人员自行回避、稽核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回避和被稽核单位申请回避三种形式。(一)稽核人员遇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稽核部门提出回避申请,稽核部门负责人应自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回避的决定;稽核部门负责人遇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应自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回避的决定。(二)稽核人员未主动申请回避的,稽核部门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可以责令其回避。(三)被稽核单位或个人在稽核实施过程中,发现稽核人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在现场稽核结束前书面向稽核组派出单位稽核部门提出回避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可不予受理;派出单位稽核部门负责人应自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回避的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回避的稽核人员不停止行使工作职权。第五条申请回避的情形经审查确定不存在的,稽核组派出单位稽核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被稽核单位。第六条对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自收到决定后的3日内向稽核组派出单位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稽核人员不停止行使工作职权。第七条稽核人员按规定实行回避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稽核意见和稽核决定的作出,稽核部门在讨论研究有关事项时,回避的稽核人员也应当回避。第八条回避的稽核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关系,采取任何形式对稽核过程或结果施加影响或进行干预。第九条应回避的稽核人员拒不执行本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十条本制度下列概念的范围是:(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四)“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岗离任稽核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员工的管理,健全考核制度,监督各岗位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促使离任审计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离任审计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离任稽核审计是对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岗位变动、到龄离退休、本人辞职或被免职、撤职、受处分等离开原岗位之前,由稽核部门根据有关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稽核。第三条离任稽核审计是考核、任用、交流干部的必经程序,原则上未稽核和未达到稽核决定要求的,不得离任和解除任职期间应负的责任。第四条离任审计坚持五条原则,即实事求是原则,党组织、集体审定原则,鉴定性原则,评价性原则,认定性原则。第二章稽核对象第五条离任稽核审计的对象指联社、信用社主任负责人以及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和需要调离本系统或本岗位的工作人员。第六条要害岗位主要包括联社相关主管财务、资金、电子化、物资的正副职、办事员、管库员、信用社主办会计、信贷员、电脑操作员等。第七条信用社离任审计稽核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划分审计稽核范围,并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对离职、交流的县联社部门负责人、信用社、分社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员工的离任由县联社组织实施。第三章稽核内容第八条离任审计稽核的重点是检查信用社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执行金融政策和制度,加强经营管理以及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等方面有无违章违纪和违法问题。第九条对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即县级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基层信用社主任的离任审计,应根据其工作职责,稽核其履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等情况。2、对辖内经营网点的管理及事后检查监督情况。3、领导管理水平及决策情况。4、对本社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管理经营情况。5、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6、经手办理的国家、集体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单位资产管理情况。7、任期内财务经济责任以及经济法律责任履行情况。8、其它应稽核的事项。第四章稽核程序第十条准备阶段(一)成立审计稽核组。根据人事部门的通知,稽核部门及时组成审计稽核组,制订审计稽核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二)收集相关资料。审计稽核组在到达被审计稽核对象所在单位前,应收集与文本审计稽核有关依据和资料。(三)发送审计稽核通知书。实施离任稽核前,审计稽核组应将离任审计稽核通知书送达被审计稽核对象及所在单位。审计稽核通知书应由主管领导签批。(四)被审计稽核对象及所在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在审计稽核组进驻后须提供下列资料:1、被审计稽核对象述职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在任期内(以近二年为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移交的事项和说明的问题等。2、需要进行审计稽核的有关帐、表、凭证等资料。3、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关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有关会议记录等。4、人民银行、银监局、审计等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的检查结论或处理决定。5、审计稽核组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实施阶段(一)审计稽核组进驻现场后,应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听取被审计稽核对象的述职报告,并采取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或个别交谈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对被审计稽核对象在任职期内工作情况的反映和评价。审计稽核组可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二)实地稽查有关帐、表、凭证、资料、实物,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必要的印证。对主要业务可采用抽样的方式开展审计稽核。审计稽核中应做好检查、印证材料的现场记录。对稽核的有关问题,应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三)审计稽核组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联社领导汇报。(四)审计稽核组对查实的各种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对被审计稽核对象在任职期间所作的各项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初步评价,形成“审计稽核事实确认书”。(五)审计稽核组就本次审计稽核情况和责任认定情况与被审计稽核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稽核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参加。被审计稽核对象如同意“审计稽核事实确认书”内容,应在“审计稽核事实确认书”上签字认可。如有异议,审计稽核组应及时进行查证核对,如存在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被审计稽核对象可另附文字说明。第十二条报告阶段(一)审计稽核组根据“审计稽核确认书”及反馈意见撰写离任审计稽核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情况概述、主要业绩、存在的问题、总体评价、审计稽核建议等。审计稽核事实部分须有充分的数据或文字材料,总体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审计稽核建议须切实可行。审计稽核报告应附被审计稽核对象的述职报告及有关业务报表,也可附若干报告附件和有关重要证据的复印件。(二)审计稽核报告完成后,呈送县联社领导审阅。第十三条终结阶段(一)离任审计稽核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后,分别送达被审计稽核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稽核报告中涉及的需整改的问题,被审计稽核对象及所在单位必须制定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二)审计稽核结束后,审计稽核组应将全部审计稽核工作资料按要求整理后,交县联社稽核部门妥善保管。第十四条被审计稽核对象对审计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有权在审计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稽核部门申请复议。第五章责任认定第十五条对于在审计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按权责结合原则,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划清任期内应承担的责任。被审计稽核对象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一)未经集体研究或不采纳业务部门及分管领导提出的正确意见,由此造成的工作上的责任问题,被审计稽核对象负有直接责任。(二)对于由审计稽核对象主持并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出现的工作责任问题,被审计稽核对象负主要领导责任。(三)对于因业务部门或分管领导贯彻执行金融政策出现偏差或个别人营私舞弊造成的工作责任问题,被审计稽核对象有领导责任。第十六条责任认定,即划定不同时期的责任归属,划清不同人员的责任归属,划清不同环节的责任归属,划清由主观和客观原因引起的责任归属。第六章稽核纪律和稽核人员的权利第十七条稽核人员要依法稽核、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八条稽核人员要依照本制度履行公务,实施现场稽核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九条被审计稽核人员及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稽核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对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人员要追究责任。第二十条稽核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有下列权利:1、组织召开职工座谈会,了解被审计稽核对象在职期间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规情况。2、收集和查阅有关文件、帐册、报表、凭证等资料,必要时可复制有关证明资料。3、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被审计稽核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反映情况不实或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审计稽核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稽核对象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三条对干扰审计稽核工作,打击报复稽核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健全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管理机制,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行业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违规,是指本行员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有关规定以及行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凡员工发生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处理。第三条处理违规员工,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行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报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员工(含内退员工)。第五条凡员工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置换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如发现其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仍应追究其责任。第二节处理种类和权限第六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包括:(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经济处罚: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酬等级系数、赔偿损失、罚款等;(三)组织及其他处理:组织处理包括调离、离岗(职)清收、停岗待查、停职检查、撤销荣誉称号、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含书面检查、诫勉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等)、限期(清收)改正、违规积分处理等。以上处理种类可以单处或合并使用。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违规处理,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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