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信卓达太阳城集合资金信托合同-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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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托-湘财源2013-9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F)合同编号:(2013)年湘信字集合第(065)号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HunanTrustCo.,Ltd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当事人基本信息Ⅰ、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认购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认购份数:份信托单位)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Ⅱ、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账号: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开户银行:Ⅲ、受托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德光职务:董事长营业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财信大厦6-9楼邮政编码:410015受托人信息披露和通知发布网站的网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保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地址:长沙市白沙路2号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向受托人申请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加入本合同项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同意按委托人的意愿,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指“湖南信托-湘财源2013-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湖南信托-湘财源2013-9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F)》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本合同项下信托计划:指《湖南信托-湘财源2013-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F期》。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湖南信托-湘财源2013-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湖南信托-湘财源2013-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合格投资者认购承诺书》:指《湖南信托-湘财源2013-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认购承诺书》及对该承诺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7、信托文件:指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合格投资者认购承诺书》、本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文件。8、委托人/投资者:指本信托计划项下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9、受托人/湖南信托:指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0、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即为委托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11、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1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向其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13、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实际划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14、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15、信托报酬:指受托人为全体委托人提供资金和财产信托管理获取的酬金。16、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17、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18、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19、受益人年预期收益率:指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所对应的年预期收益率的加权平均值。20、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21、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22、元:指人民币元。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合运用信托资金。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以期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第三条信托类别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第四条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初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第五条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推介(一)信托计划的规模1、本信托计划的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300,000,000.00),其中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50,000,000.00),最终以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为准,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规模,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2、每个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应不低于100万个,超过100万个信托单位的,以10万个的整数倍递增。(二)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3年6月日至2013年7月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第六条信托单位的认购(一)认购资格要求1、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委托,即认购资金金额大的委托人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资金先到达信托财产专户的委托人优先获得认购。但是,受托人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不接受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申请的权利。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认购申请的,受托人将于不接受委托人认购事实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已交付的认购资金及该等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之间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5息。前述款项退还后,受托人就该等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解除一切责任。2、委托人就认购信托单位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委托人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2)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3)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4)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且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5)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潜在或可能的风险;(6)已就签署本合同取得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7)签署本合同、认购信托单位及交付信托资金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8)委托人为自然人且有配偶的,其认购信托单位、交付信托资金已取得其配偶的同意。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做出本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二)必备证件委托人应持如下必备签约证件认购信托单位:1、委托人为自然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存折/卡;若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除需持上述委托人身份证件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6银行存折/卡外,还需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人为机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机构公章、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3、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三)认购价格本合同项下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个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1元。(四)信托单位的认购个数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个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1元。(五)付款1、付款要求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名称)认购湖南信托-湘财源2013-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F期万个信托单位”。2、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为本合同项下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接受及保管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成立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受托人在第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划付至相关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托财产专户为:户名:开户行:账号:(六)签约委托人付款后持相应的银行划款证明(进账单)与受托人签署下列文件:1、《认购风险申明书》、《合格投资者认购承诺书》;2、本合同;3、提交本条第(二)款约定之必备证件;4、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7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七)认购文件的管理本合同正本中的壹份由受托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一份。(八)认购的撤回信托计划成立前,委托人可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本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委托人应于推介期内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交有效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等文件。如因委托人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撤回申请,或超出申请时间提交申请,导致撤回失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不加计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退还信托资金的委托人签署的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九)信托计划的加入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并签署相关信托文件后,于本合同项下信托计划(含当期)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第七条信托计划的成立(一)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信托计划(含当期)成立:1、本合同项下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含当期)届满,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总金额达到5,000万元。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自行决定募集资金需达到的金额;2、受托人与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编号为(2013)年湘信(业三)字债权第(163)号《租金收益权转让协议》已生效;3、受托人与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编号为(2013)年湘信(业三)字抵押第(164)号《抵押合同》已生效,且抵押登记手续已办妥;4、受托人与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编号为(2013)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8年湘信(业三)字质押第(165)号《质押合同》已生效,且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5、受托人与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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