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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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正式印发版)第一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篇依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4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明确了开办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基本要求以及县级资助中心(或高校)在贷款受理、发放、回收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适用对象主要是县级资助中心和高校,以及省(市)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是资助中心与开发银行合作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工作规程和业务指南,同时也是省(市)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指导、培训县级(高校)资助中心的业务政策依据和教材。2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节机构建设一、省级领导小组省级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与开发银行分行组成省级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或联合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一是由教育部门牵头,上报省政府在本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请示和实施方案;二是协调下发本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正式文件,重点落实本省风险补偿金和财政贴息政策;三是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领导和组织各地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二、省级资助中心省级资助中心主要负责会同开发银行对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县级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同时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财务工作。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前,省级资助中心应在开发银行分行开立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本息回收。为便于管理,可另行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归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资金。三、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开发银行委托与借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行政区,应按照教财〔2007〕14号和财教〔2008〕196号等文件要求成立县级资助中心,加强县级资助中心机构建设,具体包括:(一)办公场所和设备县级资助中心应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专用档案室,配备电脑、长途电话以及打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具备开通使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条件和相关设备。(二)办公经费按照财教〔2008〕196号文件规定,省级资助中心应协调督促县级政府落实对县级资助中心的经费保障。县级资助中心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争取县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经费支持。(三)人员配备依据教财〔2007〕14号和教助中心〔2012〕108号文件的规定,县级资助中心应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人员编制从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现有教育事业编制中调剂落实;原则上从事助学贷款工作的专职人员与新生录取规模的比例应高于1:500,且熟悉助学贷款政策和业务操作。提示:第二节机制建设一、建立合作机制首次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资助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有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县级资助中心的文件;有县级资助中心法人代表的任命文件;有县级资助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当地财政局出具的在预算中安排县级资助中心运行经费及承诺分担违约贷款损失资金的承诺书;具备以上条件的县中心可以向省中心提交开办申请。4省级资助中心(或省教育厅)与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级合作协议》,县(区)政府、县级资助中心(或教育局)与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共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作机制。二、夯实机构建设省级资助中心推动并逐步落实县级资助中心法人资格以及县级资助中心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基本条件,包括人员编制、人员配备和办公设备等;在开办业务后,定期实地检查县级资助中心建设情况;对机构建设不完善的督促其整改。三、落实风险补偿金奖励返还和亏空分担机制省级资助中心会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按照有关政策制度,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返还和亏空分担工作,落实风险补偿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四、落实考核评价机制省级资助中心会同开发银行分行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要求,开展对县级资助中心的考核评价工作,落实考核激励机制。五、建立诚信宣传教育机制省级资助中心会同人民银行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等部门建立诚信宣传教育机制,定期组织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校园和社会诚信环境建设,增强学生还款意识。六、推动建立联动催收机制省级资助中心会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推动构建“校地联动”工作机制,组织高校和县级资助中心通力合作,相互协助,开展联络催收等工作;推动地方政府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催收体系”,发挥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的组织管理优势,加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催收力度。5第二章申请受理本章包括高中预申请、县级资助中心受理和高校回执录入等三部分内容。第一节高中预申请按照教资助厅〔2012〕1号文件规定,“为减轻贷款办理期间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申请贷款学生资格的工作压力,提高资格认定的准确性,各地应积极推进学生贷款资格预认定工作,于受理启动前确定高中应届毕业生符合资助政策且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名单”。各县级资助中心应推动辖区内高中开展高中预申请工作。原则上,开办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区辖区内的高中均需开展预申请工作。一、工作目标预申请工作的目标是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部分受理工作前移,提高受理效率,缓解受理高峰期的压力,同时结合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格认定结果更准确地认定贷款资格,提高贷前审查准确性。二、预申请范围高中预申请的范围是户籍地与就学地相同且高三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高中应届毕业生。跨区县就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以及已经成功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续贷学生暂不列入高中预申请范围。上述学生仍然按照以往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工作流程,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及有关单位办理相关申请手续。三、工作流程6审核汇总材料在预申请系统录入学生信息签订合同高中学生县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预申请阶段57分行受理阶段学生在线系统提交正式申请审批发放82将预申请学生名单盖公章报县区资助中心提交贷款申请汇总材料6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宣传13核对预申请信息4图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中预申请流程图(一)组织开展高中阶段宣传县级资助中心应组织辖区内高中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工作,可以通过开设专题讲座、张贴海报、印发宣传材料以及播放宣传片等方式使学生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政策、申办流程、贷款发放和还款方式。(二)组织开展高中预申请县级资助中心应指导辖区内高中将高三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且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意愿的学生名单录入(或通过EXCEL表格导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系统(以下简称“预申请系统”,地址:)。并要求各高中于6月15日前,将预申请系统导出的《预申请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送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存档。(三)组织开展预申请核查县级资助中心依据本县高中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核查预申请学生名单中的学生是否在高三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县级资助中心需对每所高中提供的《预申请汇总表》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问题的,应要求高中退回整改。7提示:第二节现场受理在每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受理期间,省级资助中心应会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组织各县级资助中心开展现场受理工作。受理过程中,各县级资助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加强资料审查,核对有关信息,做到尽职尽责。一、受理准备县级资助中心在受理前,应完成各项准备工作:1.做好现场宣传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应充分利用现场受理过程中能够面对面接触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机会,加强诚信教育,普及金融知识,提高还款意识。可以采用张贴海报、派发宣传材料,在业务受理大厅滚动播出开发银行制作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片等方式,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知识的宣传,防止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因不详细了解还款要求程序而出现的违约行为,把防范风险工作做到前面。同时,县级资助中心还应做好舆情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对于难以解决的问题应第一时间上报省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避免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产生负面影响。2.领取空白《借款合同》县级资助中心在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空白借款合同领用单》(见附件2)报省级资助中心后,领取空白《借款合同》,并做好保管工作;省级资助中心应协调做好空白《借款合同》分发工作。提示:通过预申请的学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正式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严禁各县级资助中心以任何形式私印空白《借款合同》。83.做好系统准备做好“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调试和准备工作,确保用户能正常登录,U盾数字证书(或动态口令卡)在有效期内,合同套打、信息录入和文件下载等功能使用正常。需要申请或更换U盾数字证书(或动态口令卡)的县级资助中心,应填写《国家开发银行U盾数字证书领用单》(见附件2)并报省级资助中心。二、贷款政策(一)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如借款学生申请的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贷款资金首先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借款学生的生活费。(二)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表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期限情况表学制类型年级最长贷款年限专科(三年制)一年级13二年级12三年级11专升本(二年制)一年级12二年级11本科四年制一年级和五年制一、二年级14四年制二年级和五年制三年级13四年制三年级和五年制四年级12四年制四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11硕士研究生一年级10二年级9三年级8(三)贷款利率9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四)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贷款本金和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两年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人需要偿还贷款利息。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三、资格审查县级资助中心负责对申请学生是否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家庭经济困难资格是否经过有权部门认定、申请表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是否齐全、共同借款人是否满足条件等。提示(一)借款学生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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