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模式的启示——浅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及公司发展现代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是一种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信用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般都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而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也纷纷着手建立本国的信用体系。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信用体系已有100多年的演进历史,在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上没有根本区别,但由于国情和立法传统的差异形成了三种主要模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民营征信系统),实行的是完全市场化的运作;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央银行建立的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公共征信系统),是一种主要由政府主导的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社会征信系统)。我国目前正处在信用体系的初步建设阶段,从对美、德、日为代表的三种不同信用体系的特点及其比较中,我们可以获取有益的借鉴和启示。(一)美国模式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成熟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状况。其社会信用体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2、完善的法律体系3、多层次、健全的信用监管体系4、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5、对信用产品和评级结果的自觉广泛的运用1、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美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一种完全以民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体的信用模式。这种模式的突出表现是在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的框架之下,形成了独立、客观、中立、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系统,具有明显的特征:(1)机构组成方面美国的信用调查机构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美国没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其信用报告几乎全部由民营调查机构提供。(2)在业务范围方面市场化运作的各类信用服务公司:a.资本市场上的信用评估(资信评估)针对国家、银行、基金、证券公司、上市大型企业专门从事证券信用评级业务,重点防范资本市场的风险三家:穆迪(80%银行,78%公司)、标普(37%,66%)、菲奇法国控股(27%,8%)b.商业市场上的信用评估(企业征信)主要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很少涉足消费者个人信用征集业务一家:邓白氏c.对消费者个人信用评估的机构——信用局(个人征信)针对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处理并销售信用报告三家:环联、艾克飞、益百利英国控股遍布全美的消费者信用征集机构(统称为消费者信用局,consumercreditbureaus)是收集并出售消费者信用活动信息的机构,其发展的速度非常迅猛。今天,美国每一个曾经以不同形式融资的消费者都至少有一个、甚至三个信用局档案,每个月有超过20亿条信息加入这些信用局档案,而每天则有200多万个的信用报告出售给不同的需求者。这些需求者通过实时获取所需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大大地降低了批准一笔贷款所需的时间,从过去的数星期到现在的几分钟。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由三大消费者信用征集机构提供,并于20世纪80年代实现了覆盖全美所有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其余小型征信公司只在某类业务或某一个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提供服务。信用局在企业征信服务方面,邓白氏公司则几乎占据了美国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但由于金融危机以来美国市场信用经济衰退,以及个人征信业竞争加剧盈利水平普遍降低,三大信用局目前也涉足企业征信和信用衍生品领域,分别推出不同系列的个性化定制产品与服务,积极拓宽商业渠道。(3)信息来源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在美国,消费者个人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除了来自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用卡发行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其方式是由征信公司与信息提供者自愿签订协议,由后者向征信机构定期提供信息。企业征信公司搜集的数据来源则主要是美国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内部信用信息和一些政府公共信息。(4)信用信息内容全面征信机构不仅征集消费者的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息。特别是在对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数据、税收信息、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账记录等方面,征信机构的数据更多、更全面。(5)服务范围方面,美国消费者信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要受信用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必须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查询情况予以记录和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检查。美国的征信机构的服务对象有银行、信用机构、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他联邦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等。它们都是信用报告的需求方。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某些特殊规定条件下可免费提供),这是美国征信行业得以不断发展的制度基础。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可保留7年,破产信息可保留10年。而对企业征信机构,一般提供12个月内的企业信用数据信息。美国信用体系的产生完全是市场的产物,迎合市场发展尤其是个人金融市场的发展,两者互相促进。信用体系规范了美国金融市场乃至社会主体的交易行为,增强了美国社会的透明度,直接促进了美国的市场经济走向成熟和国际化。2、美国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核心:《公平信用报告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辅助:《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赁法》、《信用卡发行法》、《电子资金转账法》、《格雷姆-里齐-比利雷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等上述法案,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而且几乎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进行了若干次修改,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信用状况判别的主要依据是信用信息记录,因此,建立有效的信用制度,首先需要有充分客观的信用信息。美国的法律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特别是对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在《公平信用报告法》和《格雷姆一里奇一比利雷法》等法律中有比较详尽的描述。3、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政府管理职能: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联邦储备系统等国家机构履行民间机构协会的自律管理:国家信用管理协会、联合信用局、信用报告协会(设计报告标准格式)覆盖全社会的失信惩戒机制:信用文化的教育:监督、处罚、有限信任4、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信用交易十分普遍,信用作为规范市场和个人经济行为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乃至日常生活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几乎没有企业和个人不受“信用”的约束。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所以在美国生活和做生意,信用被毁掉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有不少不遵守当地信用法律和商业道德的公司和个人为此断送了事业和生活的便利,因而美国公民都具有极强的信用意识,非常维护自己的信用,这种信息透明的市场文化反过来也促进了美国信用体系的发展。5、对信用产品和评级结果的自觉广泛的运用美国政府注意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和州政府,越来越多地利用评级结果作为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能使其所持固定收入或证券组合维持在足够信用水平上的一种保障。美国政府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一是在法律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二是监管机构与信用等级有关的规定,三是储蓄协会所作的规定。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使绝大多数经济主体都能将聘请评级机构评级和运用评级结果作为一种自觉行为,从而为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市场需求。美国信用体系模式的优点1.在市场主导的模式中,政府是信用数据开放政策的保证者,它保护信用服务企业获取征信数据的权利和其他利益。政府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和强制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将征信数据以有偿或无偿的形式向社会开放,征信企业可依法自由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政府通过立法进行间接管理。从业者可根据市场的需要来建设数据库和提供服务,竞争机制促进了服务范围的扩大和质量的不断提高,企业信用体系运行效率较高。2.市场化运作的私人征信局会按照市场规律发展,并有针对性地开发征信产品。私人征信局的发展模式是一种滚动式发展。该行业的发展趋势是由异地代理和行业联盟的经营方式逐渐达到相互兼并。私人征信局按照市场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有利于征信产品和服务快速发展。美国信用体系模式的缺点第一,在起步阶段由于没有资金和政策上的扶持,依靠市场力量组建,总体的投资规模会比较小,使得征信业的发展速度比较缓慢;第二,市场上出现的私人机构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一开始市场放任涌现出众多私人机构,不但会造成规模偏小,遍地开花的局面,还会使得行业标准难以制定,市场上的征信产品质量不均;第三,私人机构往往会更注重自身利益,往往会过度竞争、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等。美国模式的问题美国金融危机的实质就是信用危机,金融危机中的美国就是前车之鉴。从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来看,金融业必须遵循审慎经营的原则,这是由其高杠杆率、高关联度和高信息不对称性所决定的。市场约束不等于放任自流,越是发达的金融市场,越是需要与风险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严格监管;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监管要适应创新和市场变化,不能过分依赖具体“规则”的约束,而应采取更具灵活性的原则导向监管模式,加大对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监管,注重加强同市场的沟通,处理好创新与稳定的关系,从而构建更加稳健的金融体系。(二)欧洲模式(以德国为代表)模式的形成:欧洲是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起源地,以德国为代表在欧洲广泛使用的信用管理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即主要是以公共信用征集机构为主体的信用管理模式。德国早在1934年就首先建立了信贷登记系统。德国的公共信用征集机构主要是1.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并组成全国性的征信信息调查网络;2.征信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供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决策,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3.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这就决定了该机构不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德国模式特点在机构组成和主要职能方面,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主要由各国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并由央行负责运行管理。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并提供发放信贷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贷款、贷款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信息等;在信息数据获得方面,公共信用调查系统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这种强制性的征信方式,使公共登记系统几乎能覆盖一国的全部金融机构。在收集信息数据的范围方面,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信用数据既包括企业贷款信息,也包括消费者借贷信息;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公共信用机构的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不包括来自法院、公共租赁公司、资产登记系统和税务机关等其他非金融机构的信息,也很少搜集贸易(商业零售机构)信贷信息,只有不到1/3的公共调查机构掌握信用卡债务信息。在信用数据使用方面,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有较严格的限制。在德国,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信用数据的提供和使用实行对等原则。这是由于该系统主要是为监管服务,只有出于提供贷款审查目的才以汇总的方式向数据提供机构提供其他机构的信息。因此,实际上该系统的信用数据只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这种对等的原则也决定了这种数据使用不是商业化的,很少收费甚至不收费;在信贷额度方面:德国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最大特点是进入该系统的单笔贷款都有一个最低的额度限制,低于此额度的贷款将不被公共信贷登记系统接纳。德国作为对此额度限制最高的国家,约为160万美元。德国对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实行最低限制的目的一是为了支持央行的监管,这是公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