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结算方式(三)——信用证第五章国际结算方式(三)——信用证第一节信用证概述1第二节信用证的种类2第三节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3第四节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第五章国际结算方式(三)——信用证案例分析5本章小结6知识链接7习题8第五章国际结算方式(三)——信用证学习目标:本章为国际结算课程的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信用证的基本概念、性质、特点、业务流程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理解信用证的内容、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信用证的国际惯例。第一节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的概念二、信用证的特点三、信用证的作用四、信用证的业务流程第一节信用证概述与汇款相比,托收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更安全一些,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使货款的顺利收回有了一定的保证。但是在托收方式下,货款的收回最终仍然是依靠进口商的信用,即商业信用,因此出口商在不了解进口商的情况下,风险是比较大的。对于进口商而言,托收是一种比较有利的结算方式,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有付款的主动权,但是在对出口商不了解的情况下,进口商也面临着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风险。第一节信用证概述信用证结算是由托收演变而来的一种较为完善的结算方式。它主要是把托收方式下由进口商履行的跟单汇票付款的责任转由银行完成,保证进出口双方的货款或单据顺利交收,同时还能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一、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是一种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的书面承诺。第一节信用证概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简称《UCP600》)在第2条“定义”中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1]]的确定承诺。”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将信用证的要点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节信用证概述(1)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的一项书面付款承诺,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出口商)提供的付款保证。其保证是否可靠,受益人能否顺利收款,唯一可以判断的依据就是开证行的资信,资金雄厚、作风正派的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得到付款的有力保证。(2)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的申请而开立的。买方在开证申请书中列明信用证的要求和指示以及付款金额等,开证行完全按照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立,因此可以说,信用证结算是银行信用为商业信用作的保证。第一节信用证概述(3)开证行的付款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为条件的。开证行的付款并非无条件,它是在受益人完全履行信用证条款,并且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情况下,才保证付款的。因此,受益人得到银行付款的前提条件是“单证相符”即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1]]《UCP600》首次引入了“承付”的概念。所谓“承付”是指:①如果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②如果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并于到期日付款;③如果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第一节信用证概述二、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有三个重要的特点,也是我们处理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收到通知行转来的一份以其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发运了货物,并取得了信用证要求的全部单据。可是该公司在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交开证行要求付款时,开证行却让出口公司去向进口公司请求付款,并表示如果进口商不付款则其再付款,请问开证行的此种做法是否正确。第一节信用证概述(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以开证行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的银行信用。信用证一经开出,其开证银行即成为债务人,且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的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即被担保人不付款时,银行才代为付款。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即开证行的付款不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第一节信用证概述因此,案例1中开证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信用证一旦开立,开证行就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它应首先向受益人付款,而不能要求进口商先行付款。开证行付款的唯一条件就是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因此,在受益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后,开证行就应对其付款,而不管自己是否能从进口商处得到偿付。第一节信用证概述案例2:我国出口商与美国某进口商签订一份贸易合同,货款为10万美元。随后我国出口商收到美国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100万美元,于是我国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发运货物后,开立金额为100万美元的跟单汇票办理议付,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汇票金额误为100万美元。请问开证行的做法对吗?第一节信用证概述(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不依附于其他任何合同。信用证虽然是依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和进口商提交的开证申请书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成为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其他任何合同。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付款。即使信用证中包括有关于合同的任何援引文句,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总之,信用证产生于合同,但又不同于合同,信用证产生后即成为与合同无关的独立性文件。开证行仅凭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付款,而不管出口商是否履行了买卖合同。第一节信用证概述《UCP600》在第4条“信用证与合同”中指出:“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因此,案例2中开证行的做法不对。因为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开证行只对信用证本身负责,只凭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我国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因此开证行理应付款。开证行的损失是由于其自身误开信用证造成的,应由自己承担。第一节信用证概述案例3:某受益人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要求付款,经开证行审核认为,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于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付了款。但开证行要求进口商对其付款赎单时,遭到进口商的拒绝,理由是货物已经遭遇沉船,无法提货。请问进口商的做法对吗?第一节信用证概述(3)信用证是凭单付款的文件。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处理的是单据,对货物不负责任。《UCP600》在第5条中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到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所以,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UCP600》在第14条“审核单据的标准”中的a项规定;“按照指定形式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交单。”第一节信用证概述也就是说,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单证相符强调的是单据表面的内容与信用证相符,而不是指单据真正的内容相符。另外,《UCP600》在第2条“定义”中明确规定:“相符单据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第一节信用证概述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只要开证行凭符合上述规定的单据要求付款赎单的时候,开证申请人就必须向开证行付款。而不管单据是否伪造,货物是否存在等,如货物存在问题,开证申请人只能以进口商的身份,凭贸易合同向出口商索赔。因此,案例3中进口商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信用证是凭单付款的文件,开证行凭合格单据对受益人付款是完全正确的,作为银行来说,它处理的仅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所以进口商必须向开证行付款赎单。此案中进口商的损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一节信用证概述三、信用证的作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在托收方式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较为完善的逆汇形式。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并且给双方及各自的银行都带来一定的好处。具体来说,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节信用证概述(一)对进口商而言(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通过填写开证申请书,将贸易合同中的条款转化为信用证条款,能保证出口商按照合同的要求发运货物,在出口商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开证行才会向其付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进口商收到合同要求的货物。进口商还可通过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要求出口商提交品质证书、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能够按时、保质、保量收到货物。第一节信用证概述(2)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证的时候,一般不需要向银行缴纳全部开证金额,只需提供一定数量的押金。如果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可以只交部分押金或少量押金,从而减少了进口商的资金占用。第一节信用证概述(二)对出口商而言(1)保证凭单取得货款。对于出口商来说,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只要所交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一般就能收到货款,不必担心交货后进口商不付款。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就保证付款,所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出口商顺利收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第一节信用证概述(2)装货或收款不受进口国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影响。在实行贸易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开立信用证必须经贸易以及外汇管制机构批准后,才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顺利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经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外汇许可证。因此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避免了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或限制外汇转移所产生的风险。第一节信用证概述(3)取得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信用证向当地银行申请打包放款(PackingCredit),用作生产出口货物或打包装船;出口商还可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做出口押汇取得贷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第一节信用证概述(三)对银行而言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及凭相符单据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用银行信用代替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因此开证行要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量的开证押金和手续费,这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了便利,因此可以说,在信用证业务里,银行贷出去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除此之外,银行的每一项服务都是收费的,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和修改费等。第一节信用证概述信用证结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有融通资金和保证的作用,但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于各方当事人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进口商可能面临出口商不交货或以有问题的货物和假单据进行诈骗的风险;出口商可能遭到进口商不开证或不如期开证,或开证行倒闭的风险;开证行可能遭到进口商倒闭或无力挑剔拒收单据的风险;出口地银行可能遭到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挑剔的风险。因此只能说,信用证结算方式仅是一种较完善的结算方式。第一节信用证概述四、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笔信用证业务从开始到结束,虽然不同类型的信用证在具体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基本环节大体相同。以议付信用证为例,可以分为12个步骤,如图5-1所示。第一节信用证概述图5-1信用证业务流程第一节信用证概述①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②申请开证。进口商签订完买卖合同后,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并向开证行提交一定的开证押金。③开证行开证。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申请,收取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并通过信函或电讯的方式将信用证交给出口地银行。第一节信用证概述④通知信用证。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首先鉴定信用证的真实性,然后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出口商)。⑤受益人发运货物,取得单据。受益人(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相符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备货装运,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其中主要是货运单据。⑥交单议付。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要求开立汇票并附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即跟单汇票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第一节信用证概述⑦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证相符后,按汇票金额扣除相关利息和手续费,将余款垫付给出口商。⑧寄单索汇。议付行议付后,将汇票和单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