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精编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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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精编2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精编2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1(1)、石灰氮堆放库房,必须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2)、石灰氮存放时不得积垛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和墙壁之间,应留出一定间距的通道及通风口。(3)、在堆放化学危险品时,必须按其性质分区、分类隔距保管。(4)、危险品应加强保管,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一切机动车辆出入库房。(5)、仓库区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6)、不准在库房或露天堆垛附近作息、实验、分装,加强检查、巡视,防止自燃爆炸。(7)、加强危险品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加强检查巡视,防止自燃爆炸。(8)、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滚动和撞击、重压和摩擦。(9)、储存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灭火设施和报警装置。(10)、在运输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严禁客货混装。(11)、在运输时,必须按规定确定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12)、经营外销时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13)、严禁在雨天、潮天装卸,同时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2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保障生产与施工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危险化学品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贮存、运输、使用、处置和设备、设施检修的安全管理。第三章职责和责任第三条采购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贮存和发放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贮存和发放管理负责。第四条使用单位(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管理,要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单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参考资料,少熬夜!预案,落实责任人和操作技能培训,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宣传、开展专题会议等,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管理负责。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危化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协助各部门开展安全培训、宣传等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进行通报。第四章术语第六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共八大类。第五章控制程序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1.采购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三证”,即:厂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一书一签”,即: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存档备案。2.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质量验收采购部要在危险化学品入库前进行质量验收。查看产品型号与实物是否相符、查看所带各种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包装是否破损,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各部门在领取前需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设施的质量进行确认,确保质量合格,保存完好。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1.储存剧毒化学品应当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禁止非岗位人员和本岗位无关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配置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作业场所应当配备报警和通信装置。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2.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4.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潮、怕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潮、防晒设施。5.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和罐区等场所,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要经常检查,更换或检验消防用品或器材,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防止撞击、磨擦、参考资料,少熬夜!拖拉、重压和倾倒,不得损毁包装或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不准将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混合装运。2.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标签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标签模糊或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3.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禁止人员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搬运、直接接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物品。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1.各部门从事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岗位,必须配置所接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从业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等。2.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作业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个人防护措施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更换工作服。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应急设施或解毒药品。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分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测。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兆帕(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5.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6.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作业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参考资料,少熬夜!7.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8.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9.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收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10.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要有安全标识,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11.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对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12.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报废与销毁1.报废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安全环保部的同意。2.负责报废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3.危险化学品在报废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等相应处理方法。4.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准倾倒在地面上。5.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6.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的检修1.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进行日修、定修、年修等各类检修,由部门主管确认,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作业。所有运转设备确认检修后,必须切断电源开关(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挂上禁止启动牌或安全锁卡,由点检、操作、维修三方”确认。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验收注册。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部件必须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3.设备、容器、管道、阀门,严禁带压拆装。4.高处作业时,人员应佩带安全带,所携带工器具应固定牢固,不准乱扔物品。5.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内检修作业(如槽罐、塔、地下贮池、炉膛、地沟等),必须办理重大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安全措施,备好灭火器。6.作业前要使用现有的仪器、设施、设备分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气体含量、浓度,安全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作业过程中,至少每2小时复查一次,如发现异常,危及参考资料,少熬夜!安全作业,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离,并上报部门领导和安全环保部,待处理后方可再次进入作业。7.检修完毕,结合点检,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实验,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第六章考核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条款的,可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可追加考核当月绩效奖金的5%-50%或解除劳务关系。第十四条不按时按要求完成危化品安全隐患整改的,可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可追加考核当月绩效奖金的5%-50%或解除劳务关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条款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可追加考核当月绩效奖金的20%-100%。由于渎职、不作为、不按时或不按要求完成整改造成事故的,给予降档、降级或开除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其它安全环保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以及会议纪要进行管理与考核。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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