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投資型態與長期資金之規劃投資於大陸,長期資金之取得,來自募股以及舉債兩方面,前者為自有資金,後者為外來資金,其取得方式、使用型態、成本負擔各不相同。台商在計劃投資案之始,宜從這兩方面審慎考量,做妥善之規劃。在募股方面,應衡量大陸事業體的行業特性、業務風險、投資人之偏好、出資能力、資金來源、經營權之配置、現金流量、法令以及稅負等因素,決定適當的自有資本額與各股東的出資比率,進行募股。股東之來源可從下列方向加以考慮:一、原台商發起人之現金投資、技術投資、專利權或機器設備投資。二、上、下游同業,或因私人關係而參加投資者。三、以參與企業投資為專業之「創投公司」或「開發公司」。四、大陸上以投資為專業之政府單位。五、大陸方面之同業。六、以境外控股公司之名義(如註冊於租稅天堂、與大陸簽有投資保障協定或租稅抵減協定之國家),握有大陸廠之股份,並在其它國家申請上市或上櫃。舉債方面,應從債權人所列之授信條件、事業體本身所具備之舉債能力、將來還本付息之現金流量、對公司財務結構與債信所產生之影響,以及因舉債而產生之資金成本等因素加以考量,而擬定適當之舉債金額,與確切可行之償還計劃。長期之舉債來源,約為以下三者:一、長期借款:可借自金融機構(如銀行或信託公司)、股東(股東借款可視日後公司業務之發展,轉為增資款)、交易對手(包括預收之權利金或保証金)、政府中有關獎勵或輔導之機構。二、發行公司債:對特定對象或不特定對象發行公司債。三、長期應付款:如應付工程營繕或機器租賃款。對公司而言,募股所得者為自有資金,屬「股東權益」;舉債所得者為外來資金,屬「負債項目」,此二者之比較如下:一、財務結構:自有資金足,則財務結構佳,應付困難之能力強,債信等級自然提昇。反之,負債總額及負債比率若高,則影響財務結構品質,降低債信等級。二、債權與股東權益之差別:舉債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公司有債息及還本之請求權,此皆為絕對性之權利,不管公司營運狀況如何,都必須支付。而以募股方式籌措長期資金時,股東對公司有股息分派權及剩餘財產分配權,前者必須公司有盈餘,且經股東大會之決議始得分派,後者須俟公司解散才得分配。在法律上,公司解散時,債權優於股東分配權。三、資金運用期限:舉債有一定的還本到期期限。而募股除「特別股」於發行條件中明訂流通期限而依法收回,及「普通股」依公司法規定(我國公司法167條)可收回或收買之外,除非公司辦理減資或解散,否則股東不得收回其出資。因此,發行股份可視為取得永久性之資金來源。四、參與經營權:除「特別股」股東以發行條件排除其權利外,其它之股東享有表決權、選舉董監事,及被選舉為董監事之權,並藉此參與公司之經營。至於債權人則無此權利。五、公司形象:優良之股東結構(如金融股東或官股)可提昇公司形象與債信等級,債權人則無此影響力。充裕之自有資金(股本),對在大陸投資之事業體而言,為不可或缺之要件。台商一般皆偏好獨資經營,而不喜面對合夥事業所可能衍生之經營管理問題。然而,獨資事業常受到發起人本身出資能力之限制,或缺少創業夥伴在資訊、資金、公司債信、業務機會等方面之協助,而必須獨力應付公司業務發展上的種種需求,難以順利擴大其經營規模,或創造獲利空間。除非是百分之百獨資,否則在邀集合資時,宜對股東成份及出資比率妥為規劃。下列幾個建議頗值得參考:一、外資比率大於中資,可避免公司經營權完全被當地股東掌控。所謂外資包括台商原發起人、國外上下游同業、以及大陸境外之創投公司,例如中方佔30%,台方佔40%,外國銀行佔10%,境外之創投公司佔20%,則為相當理想之比率。二、大陸合作夥伴之挑選,應著重其是否提供公司所亟需之業務機會(原料或市場),並能提供對公司有利之交易條件,而非以合資公司供養當地夥伴。三、避免與當地僅能以土地廠房作價投資之對象進行合資,此類夥伴多半高估其土地廠房之價值,而完全仰賴台方之現金股本,對合資事業的貢獻度不大,以台方立場而言害多於利。在大陸設廠所需之土地廠房宜購置或租用,不宜以合資方式取用,以免引入長期累贅。四、中方股東之債信能力優良者,可藉其債信協助合資公司在當地銀行取得「無擔保授信額度」,減輕台方股東及合資公司之資金負擔。五、避免與當地僅能提供「特殊政商關係」之對象合資,此類股東對公司之貢獻僅止於其特殊關係存在之時,所希冀者為台商之現金出資,常易藉其特權佔盡公司之便宜,台方股東未蒙其利先受其制,一旦其特權發生變化,反成為公司之負擔。貳、如何利用兩岸三地之金融機構一、與金融機構往來之道金融機構對客戶提供之服務,依其是否承擔財務風險,可分為「非授信類之服務」,與「授信類之服務」兩種。要求銀行融資,無論是貸款、押匯、請銀行開發保証函或信用狀,首先必須要由銀行給予授信額度,在銀行核可的授信額度範圍內,才可以動撥所需的融資項目。銀行給予授信額度之前,必先針對該融資對象進行評估,根據融資對象的債信能力,和該項融資業務的風險度,決定適當的授信條件。而所謂授信條件包括授信用途、額度大小、動用及償還方式,與擔保條件。授信條件中,極重要的一點在於對擔保品的要求。債信等級高的客戶,可以得到「無擔保授信」的待遇;中等債信的客戶,銀行可能要求某種程度的「部份擔保」,才會給予授信;如果融資項目屬於風險度較低,且本質上又是具有「自償性」的業務種類(如出口押匯),那麼擔保品的要求就可視情況放寬一些;至於債信等級較差的客戶,就必須提供十足的擔保品,才能獲取銀行的授信。通常,金融機構所認可,並能接受的擔保品,只有下列四種:1.現金或定期存款2.其它金融機構之保証函3.不動產抵押4.動產擔保大陸上關於動產鑑價以及處分的法令規章較不完備,金融機構多不接受動產作為擔保標的物。另外,自一九九四年初起,原有實施的「現匯質押人民幣貸款辦法」被取消後,大陸銀行提供授信融資,除了針對優良債信客戶的「無擔保額度」外,其能接受的擔保品,就只剩下不動產抵押,以及仰賴外商銀行提供的「擔保信用狀」(stand-byL/C)兩種。台商在大陸投資的企業,若是與債信優良的中方國營公司合資,則可藉中方股東提供的保証,提昇合資企業的債信等級,從而減少擔保品之負擔。二、大陸上之中資銀行與外商銀行大陸上的中資銀行,可以同時承做人民幣與外匯兩種業務,而外國銀行在大陸的分行只能承作外匯業務而已。僅有極少數的外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獲准承辦人民幣的存、放款業務。外國銀行雖然一般在大陸不得承做人民幣存、放款,然而因為其海外分支機構與通匯聯行多,處理諸如國際匯款或信用狀等的外匯業務較為迅速,同時有些銀行可安排把授信額度放在國內外分行間流通使用,所以仍然值得與其往來。台商在大陸,同時保持與中資銀行以及外商銀行兩者的業務往來,非常重要,尤其與進出口有關的行業,或是必須在兩岸三地間撥轉授信額度者,更得借重外商銀行的通匯網路,例如把台灣母公司的原有授信額度,撥出一部份到香港,供香港分公司使用,或把大陸廠的授信額度撥到香港,支援香港的業務,都宜利用外商銀行的協助。外商銀行在大陸之分行經理,可核准之「無擔保授信」權限通常不高,一般約在美金五十萬元左右,超過此權限範圍,則要全額擔保或報請國外總行核准才能授信。而外商銀行因不易處分大陸之房地產,故多半不願接受廠房土地作為擔保品,只能憑藉外幣定期存款(可用台商境外公司之名義存在境外之外商銀行)或靠銀行間之保証函進行授信。中資金融機構因能處理人民幣業務,又能承受大陸之廠房土地,作為擔保品,同時也易於把原授予中方股東之額度撥給合資公司使用,故台商不應忽視與其往來之重要性。取得授信之理想方式為先利用中方股東在中資銀行之額度,以及大陸廠房土地之抵押,在中資銀行(或信託公司)建立授信額度,於此額度內留一部份在中資銀行使用(例如借人民幣周轉金),其餘部份由中資銀行向外商銀行開立保証函,以此在外商銀行取得外匯額度,支援進出口作業。若有餘裕,則利用外商銀行的「分行間保証」,進一步把多餘的額度撥到香港,供台商的香港分公司使用。在挑選中資金融機構時,宜向當地的外商銀行經理諮詢,由其推介適當的中資銀行或信託公司,以確定該外商銀行能接受其指定之中資金融機構所開立的保証函。三、香港之銀行挑選香港之往來銀行,應先考慮台商香港公司之業務需求,再選擇與自己最適合之銀行進行往來。如果香港公司主要業務是從事兩岸間接貿易,而交易方式大多為匯款,則宜選擇與大陸銀行通匯關係較為密切之香港銀行,以求匯款之迅速。例如華比銀行(BelgianBank)與大陸各主要城市之中國工商銀行都有直接的美金與港幣戶頭,匯款之清償無須透過紐約聯行,解款自然比其它銀行為快。又如中國銀行香港分行與其大陸境內各分行都有人民幣帳戶,處理人民幣匯款與對帳,應比其它銀行迅速。如果經常以香港公司名義申請開信用狀或押匯,則宜選擇規模較小的銀行,或大銀行的小分行。因為信用狀業務比匯款業務的手續較為繁雜,經常有改單、贖單、寄單、轉貸款等工作,太大的銀行比較不親切,動不動就退件,而小單位人員少,經理與辦事員比較重視客戶關係,容易應付客戶的特殊需求,文件上的小瑕疵或手續稍不完備,較易得到銀行員的通融與親切服務。台商的香港公司多半規模小,沒有固定資產,甚至只是一個「紙上公司」,要在香港的銀行獲取授信額度,只有靠提供定期存款或其它銀行的保証函作為擔保。銀行保証函可來自台灣的銀行,不同的銀行間以「擔保信用狀(stand-byL/C)」型態為之,同一銀行的不同分行間,則以「分行間保証(interbranchindemnity)」或「額度流用(creditlineallocation)」的方式為之。如果利用外商銀行的大陸分行與香港分行間之額度流用,把大陸廠的額度移往香港使用,自然可減輕台灣母公司之負擔。香港有許多金融機構,在傳統的授信或貸款部門之外,另設有投資部門,針對「前途看好、具獲利潛力」的企業,參與直接投資。亦有許多創業投資公司專門尋找合適之投資標的,適時介入。台商在大陸的事業體若能引進此類資金的加入,其效益比單純求取授信更佳。四、台灣的銀行在台設有分行或辦事處的外商銀行,幾乎都有香\line港分行,其中也有許多在大陸設有分行者。利用這些銀行把台灣母公司的授信額度,撥一部份到香港使用,甚至再進一步撥到大陸使用,雖然是簡便可行之辦法,但此種做法,徒增台灣母公司之負擔,除非台商在外投資之事業體根本無法就地獲取授信,否則不宜完全仰賴台灣母公司之支援。台灣之銀行如華南銀行等,在香港雖有分行,但「就地授信」之能力有限,且不得與大陸境內之中資銀行通匯,對台商而言,若僅利用其把台灣之額度撥往香港使用,獲益不多,不如利用外商銀行,更有空間。台灣之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因可對境外客戶提供許多優惠,值得台商將其境外公司(如香港公司)之外匯業務,置於台灣之OBU操作,或邀其貿易對手(如東南亞客戶)到台灣之OBU進行交易,可省卻許多費用。參、大陸台商獲取財務支援之管道大陸的台商公司,能獲取財務支援的管道,約可從金融機構、大陸政府當局、股東,以及交易對手等四方面考慮。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財務支援,係以各種授信方式為之,如貸款、保証、開信用狀、押匯、貼現、承兌等。而金融機構對授信客戶的要求則為債信等級,或是擔保品。債信等級高的企業,可得到無擔保授信的禮遇,債信等級不夠的企業,唯有提供擔保品一途。因此,大陸的台商,若能提昇其債信等級,則負擔最為輕鬆。債信等級的提昇,最快的方式為藉重投資者(股東)原有的債信。台商若與大陸的優良國營公司合資,利用中方股東的債信,分享其在當地銀行已有之授信額度,亦即要求中方股東提供保証,幫合資公司在銀行取得無擔保額度,自然對合資公司的營運,有莫大助益。金融股東的加入,對企業體的債信提昇,也有立竿見影之效。金融股東可來自外商銀行的投資部門,以及大陸境內或境外的創業投資公司。如果必須提供擔保品給銀行,換取授信額度,所需之擔保品,可利用在大陸購置之不動產,或由境外銀行開給大陸銀行之擔保信用狀(standbyL/C)。台商在大陸之投資,如果是引進高新科技,或是產製進口替代品,根據大陸政府之獎勵、輔導或優惠措施(如火炬計劃),向當地政府有關單位申請直接補助、融資,或由政府提供保証,藉以向金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