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解决不良资产路径分析(DO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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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日本解决不良资产路径分析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日本各大银行纷纷表示,削减不良贷款的行动成绩显着,有望提前实现日本金融厅所设定的到2005年3月将不良债权比率下降一半的目标(以2002年3月的8.2%为基准)。2004年3月年终结算时,日本七大银行集团不良资产比率为5.2%,较上一年度下降了2个百分点,并且除日联集团(UFJ)继续亏损外,银行业整体扭亏为盈。分析家普遍认为,作为日本银行业最大难题的不良债权处理已经渡过了最困难的时期。12年来,日本银行业第一次迎来了整体盈利与不良资产大幅下降的双赢局面,虽然这与当前日本经济强劲复苏,破产企业大幅减少,股市飙升等因素有直接关系,但日本政府及金融企业多年来对处置不良资产不懈的努力也是功不可没。本报告通过对日本政府解决不良资产路径的回顾,对其十数年来采取各样政策、法规及措施的背景及效果进行深入地分析和探讨,以资参考。一、巨额不良资产形成原因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汇率政策发生转变,使得日元汇率一路走高,日本被迫扩大内需替代出口。日本国内的不动产和闲置设施产业因而急速发展,带动土地价格上升,并推动股市连创高点,酿成了以证券和房地产价格脱离实际飙升为主要特征的泡沫经济时期(1986年—1991年)。此时银行把大量资金投入证券和房地产市场,对泡沫经济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一时期,日本实行的是主银行制和法人相互持股制的政府主导型金融体制。这种特殊的银企关系使市场化的借贷关系转变为一种组织内部的交易关系,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90年代经济泡沫破灭后,日本房地产和股票市场10年里下跌了75%,以土地和股票作担保从银行贷款的企业纷纷倒闭,银行的大量贷款无法收回,形成巨额不良资产。据日本金融厅统计,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银行业虽处理了大量的不良债权,但不良债权却一直有增无减,银行坏账仍然从1993年的不足13万亿日元增加到2002年的52.4万亿日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但日本民间以及穆迪评级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估计的数字远高于日本官方公布的数据,大约是其3-5倍。日本银行业每年都要游说政府帮助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全世界的研究机构都在为日本解决不良贷款出谋划策。但自90年代以来,日本的不良贷款率就没有下降过。二、解决不良资产路径回顾与分析泡沫经济破灭以后,日本金融业陷入到了空前的危机之中。巨额不良债权严重地影响着日本金融业的稳定,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频频发生;日本金融机构和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不断下降,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金融空洞化”;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问题丛生,人们对日本金融行政当局的信任程度不断下降。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日本政府围绕银行业巨额不良资产问题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革,处理经营危机金融机构的政策也在不断演变和创新中,致使金融机构出现了日本历史上乃至世界范围里最重大的系列重组和深刻的结构性变革。这里我们按时间顺序将其分为三个阶段逐一陈述和分析。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第一阶段(1997年以前),政府对银行业“保驾护航”。泡沫经济破灭之初,随着股价和地价的大幅度下跌,银行业不良债权迅速攀升。尽管大量金融机构都被不良债权问题所困扰,但金融机构的破产事件并没有大量发生,特别是还没有发生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案。因此,在1997年底以前,日本政府尚未充分认识到不良债权问题的严重性,既没有制定出衡量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严格标准,也没有出台强有力的政策措施,而是继续奉行不让金融机构倒闭的传统方针,寄希望于通过经济恢复发展和地价回升来最终解决有关问题。此时,日本政府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1.不断加大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力度,期望通过宏观经济景气恢复及其地价回升减少不良债权规模。2.通过管制放松等措施扶植金融业。90年代初,日本政府放宽了对金融机构发行“次级债券”的限制,允许银行在国内扩大次级债券的发行以提高自有资本比率。1992年还解除了对“通过信托方式使债权流动化”的禁令,以促进银行债权的流动。3.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不良债权处置机构。1993年至1997年,日本先后成立共同债权收购公司、住专债权管理公司、东京共同银行、债权重组托管银行(整理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回收银行RCB)四家机构,专门收购和处置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为此,存款保险机构、日本银行以及一些民间金融机构都提供了资金援助。4.通过政府出资收购房地产等办法减轻银行业的损失。由于日本政府起初对银行业不良资产采取怀柔政策,尽量避免银行破产,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缺乏“大动手术”的决心和统一协调解决的规划,致使日本银行错失了解决不良债权的最佳时机,从而加大了后来的处置成本。不良资产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使日本经济陷入“流动性陷阱”,严重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并制约了日本经济的复苏和发展。第二阶段(1997-2002.4),建设新金融秩序与“金融再生计划”。1997年11月以后,日本出现了一系列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案。日本政府开始意识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不良债权问题,并从此放弃了长期实行的不让金融机构破产的方针。为了稳定金融局势、增强人们对金融中介的信心,日本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处理金融机构经营危机的措施,着手建立新金融秩序。(一)调整和扩充了金融保险制度体系金融保险制度体系,又称事后金融安全网,是针对各种金融活动制定相应的保险制度,一方面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为处理金融机构经营危机筹集、积累资金,防止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散。这次调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多方面的调整1996、1997年两次修改《存款保险法》,从两个方面扩大了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一是增设了存款保险机构收购存款等债权的职能;二是在存款保险机构内设立特别账户和金融危机管理账户。为了避免存款保险机构陷入资金枯竭的困境,还上调了存款保险费率。2.组建保险契约者保护机构为防止生命保险公司破产后加入生命保险的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而设立。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在2001年4月以前出现的生命保险公司破产事件,保险购入者的保险费将受到全额保护,此后的保障比率将下调到90%。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3.扩充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该制度是指对个人投资者存入证券公司的资金进行保护,以免证券公司破产后无法对其个人客户进行支付和补偿的准备金。(二)健全了金融机构经营危机的早期纠正措施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由此引发的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激化,金融机构的破产事件将不可避免。为尽可能避免严重的金融事态的发生,并减轻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理难度,从1997年开始日本针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建立起了早期纠正制度。1.银行业的早期纠正制度1997年4月开始实行的《确保金融机构经营健全性法》规定: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自有资本比率必须在8%以上,低于8%的银行必须提出并实施改善经营的计划,低于4%的银行必须重新确定资产计划并压缩总资产规模,自有资本比率为负数的银行必须停止营业。只从事国内业务的银行的自有资本比率必须在4%以上,低于4%的银行必须提出并实施改善经营的计划,低于2%的银行必须重新确定资产计划并压缩总资产规模,自有资本比率为负数的银行必须停止营业。2.生命保险业的早期纠正制度日本在加强了对银行业的早期纠正措施的同时,在生命保险业也引入了早期纠正措施,即偿付能力(solvencymargin)比率标准。规定生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比率(当期未分配资金、危险准备金、持有的土地与股票的未变现收益之和与保险风险及资产运用风险平均值之比)应超过200%,低于200%的应提出实施业务改善计划,低于100%的应采取增加资本、减少分配以及降低新签定的保险单的返还比率等措施,偿付能力比率为负数的生命保险公司应停止部分或全部业务。上述规定自1999年4月起开始实行。(三)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改革1998年6月日本政府从大藏省中把银行局与证券局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检查部、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分离出来,组建了金融监督厅。日本政府为进一步强化对不良债权及金融不安全事件的处理能力,同年11月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员会。此后金融监督厅便成了在金融再生委员会领导下的金融监管机构,具体实施对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监督和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检查。此后,随着金融再生委员会的撤销,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专门负责金融监管事务。(四)对金融机构注入公共资金为了在金融机构经营危机频繁爆发的时期稳定金融体系,避免尚能够正常经营的银行因市场信任危机而陷于经营困境,日本出台了对金融机构注入公共资金的措施。1998年2月日本国会通过的对一般金融机构注入公共资金的审查标准规定,除下列金融机构外,如果提出有效的经营健全化计划均可以获得公共资金。处于如下经营状态的金融机构则不能获得公共资金注入:(1)连续三年综合收益或当期收益为赤字,并且无分红的银行;(2)资本充足率为0%或者基于国际标准在4%至0%间、基于国内标准在2%至0%之间,且在一年后无望改善经营状况的银行。按照上述规定,1998年3月日本政府向东京三菱银行等21家银行注入了1.8万亿日元的公共资金。1999年3月又向15家大型银行注入了近7.5万亿日元的公共资金。1998年10月,小渊政府又推出了总额为60万亿日元的重建金融计划,其中25万亿日元用于银行注资。如此巨额的国有资金投入,在日本金融史乃至世界金融史上都是罕见的,它表明了日本政府不惜一切代价稳定金融系统的决心。(五)加强整理回收机构收购不良债权及协助企业再生功能1998年7月,日本政府提出“过渡银行”计划,由政府成立一个过渡性银行控股公司——不良债权整理回收机构RCC(TheResolutionandCollectionCor-poration),该机构由政府(存款保险机构)全额出资,于1999年4月1日起正式运作,主要任务是接管已破产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收购处理其不良债权。由于RCC在收购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时价格偏低(通常是帐面价值的10-20%),致使RCC的绩效不彰,因此在后来的金融再生法修正案中,对RCC的功能作了若干修正,包括RCC可以按不良债权的市价收购;可参加不良债权的竞标;所收购的不良债权原则上应该在三年内处理完毕;赋予协助债务者企业再生的功能等。1998年,日本政府为了适应全球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将东京市场建成与纽约和伦敦并驾齐驱的国际金融中心,提出了“金融再生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要在2001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年3月底之前初步确立起自由竞争的金融体系。为配合改革计划的实施,1998年3月日本开始实行《金融控股公司法》,1998年10月日本国会又通过了《金融再生法》和《金融机制早期健全措施法》(简称《早期健全法》)两部重要的法律。《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定,在日本可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所谓金融控股公司就是指以某一金融业态的金融机构为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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