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3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1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二、排查制度坚持执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三、分流制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调处服务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国土资源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资源所、司法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城镇建设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经济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会同派出所、司法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10、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站调处。11、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抽调人员协调调处。12、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直接调处。五、联动联调制度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心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2、对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中心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4、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6、中心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六、督查回访制度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七、档案管理制度1、中心工作档案包括:(1)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薄;(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2、中心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调查笔录;(5)证据材料调解笔录;(7)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附卷材料。3、中心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4、中心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综治办。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八、培训制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的调解人员明确职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配好调解人员。中心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上岗制度。九、考核制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十、责任制度以严格的责任制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是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报告请示。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矛盾纠纷排查制度2为了进一步加强和维护稳定工作,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建设“平安单位”工作的开展,扎实有效地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特制定以下各项工作制度。一、排查制度为了全面了解掌握本系统、本单位的各种不安定因素,使职工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基本及时得以解决,各种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不酿成事端;职工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得有效控制;群体性闹事事件明显下降,有效制止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机关各职能科室、市直文广新系统各单位要抓好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具体做到每月排查一次,及时掌握发生矛盾纠纷苗头,做好事前预防工作,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二、工作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实行“四定、四包”责任制,即定人头、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包教育、包调处、包防范、包转变、边排边调,调防结合,依法调处,责任到人。责任单位为:机关各职能科室、市直文广新系统各单位。对重大疑难纠纷案件,所在责任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职能科室积极配合,限时化解矛盾,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不出现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群体机械斗,群体性上访事件,保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三、报告、移交制度1、市直文广新系统各单位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汇报工作制度,工作进度要定期上报,重大疑难纠纷案件要及时上报,做到一般纠纷不出企业,疑难纠纷不出系统。2、对有些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事件或当事人要通过诉讼解决的矛盾纠纷,不能强行调解,该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承办的,要及时移交,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四、责任追究制度凡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调解不公,拖延调处时间,造成矛盾激化,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矛盾纠纷排查制度3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一)、定期会议。局年初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会议,制定排查调处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二)、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专题专班会议。发生突发矛盾纠纷事件,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要专题研究,及时组建专班,化解矛盾纠纷。二、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一)、各单位、科、室,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二)、受理排查纠纷登记,使用统一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表》,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调处时间、调处单位、调处人、矛盾纠纷情况、调处情况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事由、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三)、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四)、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局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一)、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二)、建立局、二级单位、科(室)、支队,矛盾纠纷排查体系,实行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纠纷工作。(三)、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四、矛盾纠纷预警、调处制度(一)、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二)、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三)、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局主管领导,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四)、各单位、科室应于每月底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报局调解委员会。(五)、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六)、调处矛盾纠纷时,根据情况,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调解人员进行调处,对调处难度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召开调解会议参与调处。(七)、矛盾纠纷调处应书写调解协议书。对无法调处的矛盾纠纷,对当事双方指明合法诉求途径,并及时上报局政工科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