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甲方(银行):乙方(拆迁人):丙方(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乙方自愿接受甲方、丙方对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监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共同签订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义务。第一条乙方筹集用于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存储的资金总额为元(大写),其中:自筹项目资本金元(大写);贷款元(大写)。第二条乙方已将上述专项资金存入甲方为其单独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第三条上述资金专户内的存款本息均用于乙方本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乙方申请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填写《拆迁资金流向表》,并向丙方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甲方按照丙方确认的资金用途说明,在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下,负责资金的监管和支付。第四条丙方可以随时抽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甲、乙两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丙方发现乙方有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停止支付剩余资金,并由丙方责令乙方5个工作日内补足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第五条乙方存入甲方的补偿安置资金不足以支付实际补偿安置需要时,丙方责成乙方限期补足,由乙方存入甲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到位后,甲方按丙方要求出具当日的存款证明。第六条甲方应出具真实的存款证明,不得弄虚作假。第七条丙方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为乙方及时办理审批房屋拆迁相关手续。第八条乙方用于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资金不足时,应当在10日内补足拆迁安置专项资金,并签订成都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使用监管补充协议。第九条乙方将资金专户存款总额的资金用于保证房屋拆除安全施工,保证乙方及委托拆迁单位在拆迁期间不采取停水、停电、停气、擅自强拆房屋等手段,如发生前述行为,乙方在妥善解决前不得申请划拔使用资金。工程结束,经丙方验收后,乙方方可向丙方申请划拔使用该项资金。甲方应根据丙方盖章方能支付。第十条违约责任:一、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乙方如未将补偿安置资金存入甲方资金账户或弄虚作假将资金挪为他用的,丙方将按《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还将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乙方的诚信档案,并给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三、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擅自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应协商解决。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签字)(签字)(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