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结算方式_信用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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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下)第一节信用证的种类第二节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第三节信用证的风险防范第四节信用证结算分析KeyWords第七章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下)第一节信用证的种类第七章第一节信用证的种类光单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指凭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光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出具汇票并附有非货运单据,通常也被视为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可以用于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两个领域。在贸易结算中,主要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在非贸易结算中,主要有旅行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指凭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银行通过对物权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所有权,通过转移物权单据来转移货物所有权;据单据提供信贷,担保付款。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为跟单信用证。第七章第一节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受益人接受后,开证行便承担了按照信用证上所规定的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责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除非得到信用证所有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位的,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得以广泛应用。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而不必征求有关当事人同意的信用证。由于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付款责任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权益缺少保障,所以,受益人通常不愿意接受可撤销信用证。第七章第一节信用证的种类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如果一张信用证除了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外,还有另一家银行对这张信用证作了付款保证,该信用证即为保兑信用证。保兑行对受益人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可凭表面合格的单据直接向保兑行提出付款要求。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只有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没有另一家银行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的开证行将独立承担信用证项下有条件的第一性付款责任。第七章第一节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即予以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具有以下两个特点。其一,即期付款信用证可以是开证行自己付款,也可以由其他银行付款。如属前者,开证行应履行即付款的承诺、如属后者,开证行应保证该款的照付。其二,一般不需要汇票,只凭商业单据付款;也可以开立以指定付款行为付款人的汇票。第七章第一节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按照付款行和到期地点的不同,还可做以下细分1.进口地付款,进口地到期2.进口地付款,出口地到期3.第三国付款,出口地到期4.出口地付款,出口地到期第七章第一节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又不需要汇票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而仅仅规定受益人交单后若干天付款,或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通常以提单签发日期作为装船日期),在某一固定的将来日期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多用于资本货物交易,旨在便于进口商在付款前先凭单提货,并安装、调试甚至投入使用后,再支付设备价款。因此,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并无多大好处,除了银行的保证到期付款作用外,无资金融通作用。第七章第一节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远期付款并需要开立汇票的信用证就是承兑信用证。这种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开立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连同规定单据向指定银行作承兑交单,该行确认汇票和单据表面合格后,即收下单据并将已承兑的汇票交还给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委托银行),负责到期付款。第七章第一节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邀请其他银行为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叙做出口押汇(议付),并保证对议付后取得善意持票人身份的银行及时偿付。议付信用证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一般要求开立汇票,汇票的出票人是受益人,收款人是受益人自己,再由他背书转让给议付行,或者收款人就是议付行,汇票付款人必须是议付行以外的当事银行,如开证行、保兑行等,不能以申请人作为付款入。议付信用证可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第七章第一节信用证的种类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指定的转让行(即被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在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即装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若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中明确指定一家转让行。信用证经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第七章第一节信用证的种类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又称对背信用证,是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张信用证为保证,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在该证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本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证,这张新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它是一种从属性质的信用证。第七章第一节信用证的种类对开信用证一国的出口商向另一国的进口商输出商品,同时又向他购进货物,这样可把一张出口信用证和一张进口信用证挂起钩来,使其相互联系,互为条件,这种做法称为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credit)。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分别是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和通知行分别是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通知行和开证行。第七章第一节信用证的种类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revolving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被使用以后仍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被使用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大宗商品交易。根据每期信用证余额处理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第七章第一节信用证的种类预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credit)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预先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第七章第一节信用证的种类买方远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又规定“远期汇票可即期付款,贴现利息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这种信用证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usancecredit),亦称假远期信用证。买方远期信用证用于即期付款的交易中,是买方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第七章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下)第二节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第七章第二节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在信用证结算中,无论是出口银行,还是进口银行,都能利用结算环节向客户提供贸易融资。出口融资指出口银行对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融资,融资方式有三种:信用证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进口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融资方式也有三种:免收押金、进口押汇、买方远期信用证融资。第七章第二节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信用证打包放款信用证打包放款简称打包放款(PackingCredit)是指出口银行以出口商提供的进口角行开来的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包括根据预支信用证提供的打包放款和以其他信用证为抵押发放的贷款。第七章第二节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信用证打包放款打包放款是银行在信用证项下对出口商供的短期融资,它具有以下特点:1.打包放款的发放时间是出口商接受信用证之后,发货和交单之前。2.打包放款的目的是向出口商提供备贷、发货的周转资金。3.打包放款的金额不是信用证的全部金额。打包放款的金额只是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融资的具体金额由打包放款银行根据出口商资信、存款数目、抵押品以及在本行的业务来确定。第七章第二节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信用证打包放款4.打包放款的期限不超过打包放款银行各开证行寄单收款之日。银行提供打包放款是以抵押正本信用证为前提的,因此,提供贷款的银行承担了议付义务。议付行收到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后应马上寄开证行,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贷款后即可扣除贷款本息,然后将余额付给出口商。因此,打包放款的期限一般是自信用证抵押之日至收到开证行支付贷款之日。第七章第二节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押汇(OutwardBill)又叫买单或买票(BillPurchased),正规名称为议付(Negotiation)。它是出口银行对出口商在追索权地购买货权单据的融资行为。出口押汇包括从议付到收回货款的全过程。这是银行在出口商发货后对其提供的短期融资。第七章第二节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卖方远期信用证又叫真远期信用证,它是付款期限与贸易合同规定一致的无期信用证。采用卖方无期信用证融资主要是指通过无期汇票的承兑与贴现来融资。第七章第二节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开证授信额度开证授信额度是开证行对于在本行开户且资信良好的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提供的免收保证金或不要求其办理反担保或抵押的最高资金限额。这是开证行根据资信情况全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方面给予的信用支持。第七章第二节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进口押汇进口押汇(InwardBills)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出口商或其银行寄来的单据后先行付款,待进口商得到单据、凭单提货并销售后收回货款的融资活动。它是信用证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第七章第二节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买方远期信用证融资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UsanceL/C)即假远期信用证,它指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付款按即期付款输的信用证。它是相对于卖方远期信用证而言的。这是出口方银行(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提供短期融资的一种方式。第七章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下)第三节信用证的风险防范第七章第三节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出口商的风险防范1.伪造信用证的防范2.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3.信用证中“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处理第七章第三节信用证的风险防范进口商的风险防范1.提货担保中的风险2.成组化商品运输的风险3.提单的真伪第七章第三节信用证的风险防范银行的风险与防范在两种特殊情况下银行风险大为增加,这就是前面已提及过的出口商将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和进口人提保提货。银行还应警惕利用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第七章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上)第四节信用证结算分析第七章第四节信用证结算分析信用证结算的优点1.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小由于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开证行、保兑行)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性付款,只要出口商能履行合同并提供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那么开证行一般会付款,或者说出口商通常能收回货款。2.融资较方便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信用证结算与贸易融资的关系十分密切,贸易融资已成为信用证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出口商在与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从银行得到资金融资,并且融资手续比较简单。贸易融资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贸易双方的资金周转困难,对出口商的作用尤为明显。第七章第四节信用证结算分析信用证结算的缺点1.贸易风险依然存在。信用证结算中存在的贸易风险包括进口商的提货风险和出口商的收款风险两方面。2.进口商资金占用时间长。为降低开证风险,开证行通常要向进口商收取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押金,增加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免收押金的客户则要占用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减少贷款、担保金额。3.结算速度慢、费用高。第七章第四节信用证结算分析信用证结算的使用背景在收款风险较大时,采用信用证结算对出口商比较有利。1.进口商资信欠佳或对进口商不了解2.进口国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严格的外汇管制在此主要指对经常项目特别是进口付汇的严格管制。如果进口国存在严格外汇管制,那么该国一切进口付汇都必须报请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面对资信很好的进口商,出口商也面临着收款风险——进口商的付汇得不到本国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采用信用证结算,则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第七章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上)Key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