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责任人:承办人(A、B)、专用章管理人员、主管主任二、权力行使依据(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七部局2004年5号令)第六条规定:“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也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第五条规定:“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三)《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第一条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为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四)《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2007年第8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缴纳专项资金。”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预)算预计水泥使用量,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五)《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政府2009年第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对销售袋装水泥和使用袋装水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缴纳专项资金。”(六)《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明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7]137号)第一条规定:“对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按照销售袋装水泥每吨1元标准征收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标准或者工程概(预)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标准征收专项资金。”三、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明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7]137号)第一条规定:“对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按照销售袋装水泥每吨1元标准征收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标准或者工程概(预)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标准征收专项资金。”四、受理由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向市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或市建材办提交申报材料,填报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承办人(A、B)发放告知单,告知办理程序。(一)水泥生产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1.水泥企业财务报表;2.水泥销售帐及相关销售票据;3.散装水泥统计报表。(二)水泥使用单位需提交申报材料:1.市发改委建设项目批复或项目备案登记;2.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通知书及附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规划图。五、核定与征收(一)核定承办人(A、B)按《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明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7]137号)进行核算、复核,并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确认征收专项资金数额。(二)征收由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填写“非税直缴凭证”向市财政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户直接缴纳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确认进帐后由承办人(A、B)填写专项基金专用章使用登记表,由基金专用章管理人员在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通知书上盖章,并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送达申请人,并将审批单和缴费票据底联归档备查。(三)返退全部或部分使用散装水泥且已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下列文件向市建材办办理清算手续。1.预缴专项资金退款申请表;2.专项资金预缴款收据;3.土建工程决算书;4.竣工工程备案证;5.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原始凭证。承办人(A、B)根据申报材料和核查情况,核定专项资金返退金额,报主管主任签批。在60日内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对提供伪造相关资料及虚假原始凭证的建设单位,其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返退。六、征收时限当场征收。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八、监督检查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九、责任追究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流程图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流程图由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向市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或市建材办提交申报材料,填报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承办人(A、B)发放告知单,告知办理程序水泥生产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水泥企业财务报表(二)水泥销售帐及相关销售票据(三)散装水泥统计报表水泥使用单位需提交申报材料:(一)市发改委建设计划或项目备案登记(二)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通知书及附图(三)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规划图承办人(A、B)核算、复核,并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确认征收专项资金数额;由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填写“非税直缴凭证”向市财政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户直接缴纳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确认进帐后办理手续返退:全部或部分使用散装水泥且已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下列文件向市建材办办理清算手续;(一)预缴专项资金退款申请表;(二)专项资金预缴款收据;(三)土建工程决算书;(四)竣工工程备案证;⒌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原始凭证。征收完毕承办人(A、B)根据申报材料和核查情况,核定专项资金返退金额,报主管主任签批。在60日内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网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