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范文(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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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范文(通用4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范文(通用4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第一篇】一、健全政企沟通机制(一)建立常态化联系制度实施方式: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商协会)常态化联系制度。市、县(区)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包联1户重点民营企业(商协会),年内深入企业(商协会)调研、走访1次以上,了解企业(商协会)发展情况,切实帮助企业(商协会)解决困难,共谋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咨询电话:028—38665516(二)建立“接待日”制度实施方式:建立重点民营企业公开“接待日”制度,涉企服务部门每月固定1天集中接待民营企业,及时解决企业和项2/22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建立涉企服务工作台账,每季度末报市民经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科室:政务服务管理科咨询电话:028—38166117(三)建立政府决策征询机制实施方式: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府决策征询机制,凡制定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先征求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和商协会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部门(四)建立民营企业评价政府部门履职机制实施方式:制定民营企业评价政府部门履职工作方案。定期组织民营企业代表对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尤其是服务态度、质量、效率等进行评议。评价结果纳入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市工商联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眉山市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咨询电话:028—38665516、028—38186556二、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五)推进新型政务服务实施方式: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省一体3/22化政务服务平台,构建“一窗进出、一网通办”服务新机制,实现受办分离、人员整合、技术集成、信息共享,不断优化营商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科室:平台建设管理科咨询电话:028—38166128(六)清理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式:全面清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梳理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凡未纳入清单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科室:行政审批改革科咨询电话:028—36038606(七)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实施方式:着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公示“最多跑一次”目录清单;对符合产业规划和条件的投资项目,推行“红色”代办服务,为项目量身定制“审批流程图”“代办进程表”,全程服务到底。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科室:政务服务管理科咨询电话:028—38166117、028—381691554/22(八)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式:减少企业注册流程。企业名称核准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变更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经办)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咨询电话:028—38166159(九)推进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实施方式:优化简易注销登记流程,放宽异议条件和异议时间,扩大简易注销范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审核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经办)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咨询电话:028—38166159(十)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实施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到90个工作日内,其中工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到55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用地预审3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咨询电话:028—38166137三、打造良好营商环境5/22(十一)实施清欠专项行动实施方式:全面梳理政府、政府平台公司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和作出的优惠政策、奖励承诺等,没有兑现、兑现不到位的限期制定方案予以兑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维权指导科咨询电话:028—38197396(十二)妥善处理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式:开展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各类证照、资金等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建立问题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分类限时解决。研究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解决办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企业服务科咨询电话:028—38166095(十三)弘扬企业家精神实施方式:弘扬企业家精神,每两年申报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并表扬“十强工业企业”“十强创新型工业企业”“十佳工业企业家”“十佳工业发展先进集体”和“十佳工业服务标兵”。利用主流媒体,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先进事迹,给予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更多的社会认同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经办),市经济和信息6/22化局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企业服务科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第二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在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划出行为底线,促进区工商联干部和工作人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以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不断开创工商联事业的新局面,制定本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型政商关系的重大意义以“不忘创业初心、接力改革伟业”为主题,以弘扬企业家精神、争做新时代典范为重点,以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着力点,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表率和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典范。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于加强区工商联机关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工商联凝聚力、影响力和执行力,当好“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尖兵,抢抓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前沿机遇,以“曼哈顿+硅谷”为定位,“金融+科技+文化”为方向,打赢“八大7/22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总体要求和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关键,以整顿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政商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减少政商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坚持社会协同,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企业权益保障、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完善机制平台建设、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健康生态,建立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各尽其责、共谋发展的新型政商关系。三、政商交往的行为规则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政商关系,是指福田区工商联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新型政商关系就是“亲”和“清”。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多关注、多交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清”就是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8/22私,不能搞权钱交易。第三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工商联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企业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第四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应当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和“清”而不“亲”、不作为,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健康成长。第五条明确公职人员的“负面清单”。工商联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应当坦荡真诚、尽职服务,遵规守纪、廉洁自律,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违纪、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一)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等财物;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二)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三)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四)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9/22宴请。(五)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六)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七)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八)干预和插手企业市场经济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第六条倡导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遵纪守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与领导干部交往中,应当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守商规、走正道,洁身自好、守法经营,自觉抵制下列行为:(一)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或好处。(二)代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股份或有价证券。(三)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四)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在企业挂名领薪。(五)拉票贿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政治荣誉和利益安排。(六)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10/22公共决策、公务执行。(七)对公正执法的工作人员进行恶意打击报复,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四、提升服务水平第七条建立健全政企联系制度。区工商联聘请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科创局等单位领导担任工商联特邀顾问,建立制度化协调协作机制,畅通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渠道。第八条进一步落实区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轮流值班工作制度,发挥兼职副主席(副会长)积极作用。第九条加大企业走访调研力度,主动了解企业的困难所在,推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问题。制定非公经济人士综合评价工作规程,推动综合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第十条创新服务手段。搭建服务平台,建立“四库”:搭建政企沟通、企企交流、银企合作、部门直联、“产学研”合作、“双创”服务、商会互动、参政议政八大平台,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建立数据库、政策库、知识库、人才库,连接联通区政府、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资源和平台的各项数据,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大数据云端服务。第十一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建立与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常态化协作机制,完善服务非公经济的新举措。区11/22工商联与福田区人民法院制订《关于建立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作备忘录》;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福田公安分局出台《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构建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保障体系,为福田区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第十二条强化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意识。引导企业家自觉依法合规经营,强化诚信意识,主动抵制逃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污染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第十三条树立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积极评选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展示优秀企业家精神,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第十四条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觉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激情。第十五条健全沟通机制。建立工商联与商(协)会、非公有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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