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治安矛盾及排查化解当前,农村社会治安存在新特点、新状况,加之城镇特别是广大农村受半年多来疫情影响,失工失业者较多,已在不同程度上延展催生出农村社会治安矛盾新苗头,重视和加强对诸如此种客观的、非因特定人为案件引发的、且具有可防性的治安矛盾的调查研判,对于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而言,在提升辖区单元治安网格管理、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升优化警民关系等方面应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当前农村社会治安矛盾存在的主要现象现象一:土地使用属权引发的矛盾。其一,自中央“允许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特别是前两年农村土地确权、近年涉农土地补偿、各类移民安置等政策实施以来,农民对土地价值的新认识体现集中性高,随之而来的涉农土地纠纷矛盾也由个别向集体组织或群体性矛盾演变。其二,城镇规划、城乡建设,特别是国家大型工程,如寿县段投资数百亿的引江济淮工程、投资近百亿元的低于海拔米的居民搬迁,又如,在2006年农业税收取消前后,部分土地使用权模糊不清、难以界定和政府尚未积极干预或较难干预情况下,农民土地属权相争、征地安置等的政府行为,均与群众的土地使用权矛盾有愈发烈重之势,累积和酿造村组和农民之间矛盾、干群之间矛盾极易显露出现。其三,在群众及邻里间占用的滩涂、荒地、弃场、宅基地或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归宿不明、承接使用期限未定或长期因口头协议违约且无法定证据、进行民事诉讼甚难导致所引发的纠纷矛盾常有发生。现象二:劳资债务纠纷引发的矛盾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习惯上称为包工头的层转承包人的利益最大化。阶段时间以来,受经济影响,各地索要工资无主而引发的矛盾尤显加剧,该矛盾由人社劳动部门转办公安机关,也耗费警力,加剧警企和警民矛盾,该矛盾性质主要表现为亲友纠纷型、雇主转嫁型、跨地流动型和索债群体型。现象三:政府相关工作引发的矛盾此类矛盾诱因表现形式大致如下:一是城乡建设规模性开发所引发的拆迁安置等矛盾;二是政府环保整治和传统企业限制发展行为引发的政企矛盾;三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常规工作上如扶贫领域、涉农资金补助、民生工程方面引发的党群、干群矛盾;三是行政民事诉讼或信访过程中出现的个人抵触情绪及其有可能报复社会的隐积矛盾。现象四:农村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当前,村村通水泥路已经成为千家万户的便捷通道,随之而来的农村交通出行的普遍车辆化(包括电动车、摩托车、小汽车、客货车等)之间,车辆与出行群众之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事故的认定,交通法规也并非万能,带来的事故双方或第三方的矛盾也经常发生,传导到公安交警交通部门也压力剧增,司法诉讼过程中也耗费大量社会成本,当事人陷入诉讼环节和结果不认可或存疑也带来群众矛盾叠加。现象五:滞留无业人员引发的矛盾。受xx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滞留群体引发矛盾现象城市尤甚,在农村也较为普遍,值得高度重视。农村驻留人员目前尚有两类对当地社会治安及其稳定有着一定的影响。一种是无固定职业青少年引发的矛盾;一种是务工返乡在家滞留的劳动力在择业中或生产生活中引发的日常不确定性矛盾。现象六:网络投资理财诈骗引发的矛盾近年来,犯罪网络以各种平台投资理财、虚拟货币、APP和区块链等骗局屡禁不止,新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等非法集资行为噱头更新、隐蔽性更强,带来的被骗人数更多。跨域和境外犯罪带来受众之多,损失资金个人少近万元,多达十万、百万元不等。部分群众投资倾家荡产,结果血本无归,该现象在农村大多地区均有存在。其结果,受骗群众联合联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纵观上述,在农村社会中主要常见的治安矛盾,一般都带有普遍性和共同点。随着十九大以来社会治理体系的转变,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观念的也逐渐深入人心,作为基层公安机关在理性、平和,依法、规范的为民服务和执法行政基础上,应当善于见警思策、见微知著、见象探本,如此将会对警力资源配置、减少警民对抗情绪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也大有裨益。二、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几点对策对策一:党政主抓部门联动上述非因案件引发,存在农村社会治安矛盾现象和问题的处理,欲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地方、解决在萌芽,必须采取综合施治,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综治部门及其领导的高度重视。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纵横和广度、人流物流财流的智能网络化运作,其矛盾产生的形式林林总总,矛盾蔓延的效应也涉及方方面面,不能仅靠公安机关“单打独斗”。因现今涉农利益和涉农工作并非单一,矛盾纠纷的引发和根源便具有多因性、多元化,加之依法解决问题的法律法规也将有不同部门去执行。例如:农民土地使用属权的争议和纠纷,其双方在不同的要求过程中,县级农业农村局、乡镇土地、城建和村集体等部门组织应事先介入,充分超前而为,就会有效的推动农村群众在该治安矛盾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而农村社会性事务繁多,客观存在的部门推诿现象不乏其中。因此,作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及其部门负责人首先要在思想上重视、工作中安排、政令中执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把农村因此引发的矛盾首端抓实抓细,矛盾解决逐步逐级。同时树立各级党政机关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矛盾化解主体责任的政治理念,各部门需树立“发展是政绩,稳定是政绩、化解矛盾也是政绩”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这样才能正确处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者之间的紧密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就能确保农村社会治安平稳有序。对策二:公安作为多策并举近年来的公安工作实际和事实证明,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和公民对其合法私权的维护,人们的报警需警意识广泛增强,群众遇有一般民事纠纷或常见的治安性矛盾,主要向公安机关反映和要求解决的甚多,这就给公安工作和民警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而群众所有的报警与求助公安机关务必在第一时间处警处置。服务群众、打击犯罪均为警察之责,因此农村社会治安现象和矛盾的化解平息,公安机关便成为为第一主力军,随之而来工作过程中自我需求和对碰性矛盾就在警民之间产生,考验公安及其民警工作的试金石就是化解矛盾的能力、解决纠纷的功力、处理问题的发力。积极作为也便成为和谐警民关系、融洽干群关系的第一黄金载体。认识要到位。“治安纠纷无小事”。近年来各地发生的案例和教训证明,特别农村的个体性怨结、群体性纠纷矛盾若处理不及时、不规范、不公正,会极易引发恶性案件或信访事件。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高度重视,重视的内涵不仅为警察职责所系,更是对群众、对社会的负责,反其义也能体现群众对警察执行公权力的良好认知。对于上述或其它农村治安问题及矛盾纠纷,属地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在基层治安维稳的最前沿,就必须及时(出)处警、先期处理(置),其目标是既要控制得住、控制得准,又要解决得快、解决得好。在处理上述问题的认识方面亦应拓宽执法视角、展塑执法理念、胸有人民中心,在充分巩固和依靠群众的基础上,需掌握群众工作方法上的巧点、节点和正点,妥善调处各类矛盾和纠纷,同时也要从思想里、措施中和落实上搭建治安防控网,齐下多面手,真正以基层治安社会矛盾的排查化解作为创建好“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具体实践。管防要双促。对当今农村存在的治安纠纷和矛盾,公安机关接警后必须积极作为,主要应在“管”和“防”上下功夫,重点是结合当前开展的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提高政法机关满意度上下功夫。“管”,即管控。现行的群众纠纷,工作民警应及时调查了解、妥善稳控息事,防止“滚雪球”、杜绝“过夜梦”。总结实践和经验,对于群众之间非因较大案件引起的各种纠纷及其矛盾,都未有根本性的冲突,处理好问题的节点便是“三上”,即工作民警执法办事上,要公正和透明;为民情感上,要耐心和真诚;方法手段上,要艺术和亲清。对那些适合现场调解的纠纷应当现场及时解决;对那些需要一定时间了解且属解决范围的应于限时处理;对双方中一方或第三人不予配合、其问题处理明确不属于公安职责的,民警应当告知当事人的其它诉权或依法解决的途径。总之,农村每一起纠纷平息解决,也是公安民警管理日常社会治安的一部分,管理得好,不仅减少警力投入和办事成本,也为超控个案扩大、增强警民关系提供良好的群众基础。“防”,即防范。治安防范是一项言易行难的具体工作,涉及农村社会矛盾化解和治安维稳。认为,公安机关应将动态“防”的内容和手段落实于常态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中。首先是走进。作为驻村或社区民警必须将辖区村情社情、民意民风熟记于心,民警的面孔也要让群众熟悉和接受,形成互动。进入农户、了解民情是增加警民感情的纽带,也是为辖区编织有效治安防范网积累民力无穷的先决条件。其次是接近。对农村各种治安矛盾和纠纷,无论涉及哪种现象,工作民警应主动接近,不可认为棘手而回避。接近矛盾和纠纷本身是一个对其认知且将自己融入当事人并被群众接受的过程。民警可以倾听诉求、换位思考,从而理性的把握主动,为平和的解决群众纷争奠定事实和说服力的基础。最后是跟进。包括法律宣传跟进、案例启示跟进、回访谈心跟进等。跟进的目的是法理先行、宣教润心,达到“解决一案、影响一片”的社会效果。目前农村普遍缺失的是群众自我法律精神和正义理念。一个乡村、一处群众,法理宣传导向薄弱、法律震慑不存,势必会导致群众知法不守法、讲法不畏法,势必造成该地治安盲乱。“法立于上,教弘于下”。防范中的跟进举措效果也许是事半功倍,所以公安机关民警在当前“千警进万家、深化大走访”和“双提升”活动开展期间,在既定目标走访中,应该对辖区群众予以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此等项目不可或缺。对策三:加强研判建章立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重心和难点在基层、重点在农村。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时代新要求,这些前瞻性、纲领性的文献精神具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它离每个执法行政者并不遥远,每时每刻也都体现在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活动中。“宜未雨绸缪,勿临渴掘井”。有效化解农村社会治安矛盾,工作中加强研判是前提、是关键,这对农村治安管理工作很有指导意义。一方面,农村一般的社会治安矛盾和纠纷多表现为日常琐事、经济交往、地宅边界等私权方面(偶发性案件后续矛盾随案结事了)。以上陈述特点均为突发性、暂时性,极少出于根本利益图谋和人为预谋因素,因而双方矛盾只要民警积极参与便有多种易于调和的可能机会;反之,会演变为治安久患或民转刑事案件。一方面上述矛盾纠纷性质与政府、社会等公权对抗极少,所以只要民警履职公正、执法透明,农村中绝大多数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都易化解或处理;另一方面,在积极做好矛盾纠纷调处的同时,基层公安机关及民警应多思考、善总结,把握不同时期农村存在治安矛盾引发的连续性和表现的特征,如此一定程度上能增强处理农村治安矛盾纠纷的工作能力。民警把执行公权积极运用于维护群众合法私权上,将能作为、敢作为、善作为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落实于行,就会把治安基层基础矛盾化解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从调处一件小纠纷入手、化解双方小问题入手、解决干群关系小矛盾入手,这样就逐渐树立群众对民警的认可满意度,最终巩固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化解社会矛盾,政府要在主导层面上搞好建章立制。认为应从当前农村治安管理层面上较为薄弱的环节和突破口上“建”和“立”。近几年来,加之客观存在的原因,农村较多村委会及社区调委会等“五位一体”治保组织、甚至包括警民联调机制虽建未实,很少或没有发挥应有作用,部分乡村干部或相关职能部门遇难规避、见难绕道,致使基层一般性矛盾纠纷逐级上交。时间过长,不仅给群众诉求带来拖延,也给基层公安机关带来不必要的次生负担。因此,建立基层社会治安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火墙,便是重塑和强化乡村社区村民自治和治保功能的发挥,依法按规促使街村社区干部履行职责,将易调处、能调处的纠纷矛盾及其引发的一般性案件解决在基层社区,消除在初始状态,第一时间内避免矛盾和案件的人为失控;在乡镇党委政府及综治部门或公安机关指导下,明确村级基层组织干部调处矛盾纠纷的职责和范围,并配套考核辖区农村群众矛盾化解的奖惩机制,将此纳入工作绩效,确保立好治安联动,建好平安乡村。农村治安矛盾纠纷,根据公安机关出台的部门规章,群众报警均属民警必须受理之列,执勤民警应当树立“先予出警服务”的新理念。也是新时期下,对实践党员和民警宗旨意识的再次提升和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