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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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指南前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原则,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于2006年12月-2007年12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苏财办绩[2007]2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5号)的有关要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们编写了本指南,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使用。第一讲资产清查概述一、资产清查目的(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四)完善管理制度。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二、资产清查范围、基准日(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三)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报相关数据。此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三、资产清查工作原则和方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省财政厅对全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过程中,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资产清查结果时,要同时上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参与省级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由省财政厅统一招标确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三)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省财政厅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四、资产清查工作内容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上述工作完成后,资产清查结果逐步核实。(一)单位基本情况的清理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二)账务清理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三)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盘点进行监盘。(四)完善制度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五)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建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五、资产清查主要依据(一)《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度、规定(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六、资产清查工作步骤资产清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资金核实,账务处理,总结整改完善制度等五个阶段。(一)准备阶段1、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2、对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进行户数清理。3、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4、进行业务培训。(二)实施阶段1、单位自查(1)账务清理;(2)财产清查;(3)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4)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2、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1)会计师事务所要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溢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2)会计师事务所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初稿;3、材料上报单位对“初稿”进行修改确认后,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及准备有关备查资料,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同级资产清查办公室。(三)总结阶段1、各级资产清查办公室撰写资产清查专项报告,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2、省财政厅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3、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三)严肃纪律。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出具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将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予以上报。省财政厅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五)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讲单位基本情况的清理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包括:一、户数的清理;二、单位编制和人员状况清理。一、户数的清理户数清理范围: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应逐户编制本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强调:(一)应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具备三个要素: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独立核算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应具备一个要素: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二)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的单位:A、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B、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C、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上述三类单位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报相关数据。(三):户数尽量与上报财政主管部门的财务决算口径一致。二、单位编制和人员状况清理:(一)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二)编制及人员状况的基本信息:①人员情况的清理,如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等;②编制状况的清理,如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编制等;③在职状况的清理,如在岗职工、长休、内退、提前离岗、带薪学习、等待分配、长期停薪人员等;④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单位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按实际情况清查,并填报《行政单位人员机构情况表》或《事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强调:(一)对清理编制及人员状况进行登记后,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与有关档案及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单位编制的批文相核对,保证编制及人员状况清理结果的真实、准确。(二)行政单位还需反映:机构情况(1)独立编制机构数:经编制部门批准、不受财务核算单位的限制。(2)独立核算机构数:编制部门批准且财务独立核算。(三)、行政单位还需反映:年末财政供养人数(财政预算拨款开支的人员数),口径同单位决算一致。(四)、行政单位补充资料反映: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数、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经济实体。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报相关数据。补充资料对应的两张附表:A、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财清行综08表)B、未脱钩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表(财清行综09表)A、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行政单位)本表用于反映机关报务中心等物业管理、汽车运营和维修、接待服务、餐饮、印刷、幼教、医疗等后勤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B、未脱钩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表(行政单位)本表用于反映行政单位附属的尚未脱钩的公司、企业集团等经济实体的基本情况。本表只填报直属的经济实体有关情况。填制A、B两表,其所需信息从以下资料中获取:①设立批文、②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④营业执照(企业性质)、⑤注册资金的证明(验资报告)、⑥2006年度的财务报表、⑦2006年度审计报告等。第三讲账务清理一、账务清理的内涵1、概念账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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