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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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第八章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小刘所在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发货,并制作了相关单据。这些单据是否能够满足信用证、UCP600以及国际银行的实务标准,是否能够构成相符提示并获得信用证下的支付呢?本章将讲述有关单据审核的基本知识、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审单的基本原则、相关单据的审核要点、常见的不符点、出口商遇到不符点拒付应该采取的措施等。第八章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第三节常见的不符点及其处理方法第八章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一、UCP600关于单据的有关规定(一)条件的单据化与非单据条件开证行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第5条规定:“银行仅仅处理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第14条H款规定:“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某项条件而未规定与之相符的提示单据,银行将认为信用证中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予置理。”第14条G款还规定:“对提交的单据中不是信用证中要求的,银行将不予置理,并且可以退还提示人。”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二)关于单据的签发人与签字的规定签字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作为区别真伪的手段;二是明确出单人的责任。第3条规定:“当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等词语描述单据出单人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单据可以手签,也可以用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方式签署或者其他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式签署”“当信用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单据、证明单据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由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三)关于单据出单日的规定UCP600第14条I款规定:“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但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提示日期。”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则单据的提交不得超过装运日后21天。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四)关于单据正本、副本的规定第17条A款规定:“信用证中规定的每种单据必须提交至少一份正本”。第17条D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则提交正本单据或副本单据均可。”第17条“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不是正本,银行将视任何表面上具有单据出具人正本签字、标志、图章或标签的单据为正本单据。”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五)关于交单时间和地点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信用证必须要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信用证适用的银行所在地就是提示单据的地点。第14条C款的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发运日后的第21个日历日内提交,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二、UCP600关于审核单据的标准(一)单证一致审核交单相符包括两方面内容: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是指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被指定银行,且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各项条款。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二)单单一致审核D款规定:“单据中的内容不必与信用证、该项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该项单据中的内容之间或单据中内容与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不得冲突。”E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矛盾。”J款的规定,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处在同一国内;联络细节(电传、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银行将不予置理。第13条之审核单据的标准规定: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三)审单时间第14条B款规定:“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以及开证行各自拥有从交单次日起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该期限不因交单日适逢提示有效期或者最迟提示期当日及其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他影响。”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三、UCP600关于相符提示的规定相符提示的含义是提交到开证行、保兑行和指定银行的单据必须和信用证内的要求和规定一致。同时,相符交单还要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第15条的规定,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就必须兑付;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寄给开证行;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四、UCP600关于拒付的规定信用证的性质决定了银行支付款项的依据必须是单证相符,如果单证不符,银行就可以拒付。第16条的规定,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如果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则开证行凭此付款;如果申请人不愿意接受不符点,它可拒绝单据,主张拒付。第八章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一、审单的基本原则与方法(一)审单的基本原则第一,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信用证的任何规定和条款都必须得到执行。当然,非单据条件除外。第二,审单与可能作为信用证依据的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无关,也与单据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无关。第三,银行审核单据,主要看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或者要求相符,是否能够达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至于单据的形式、内容是否充分、是否虚假伪造,银行对此无法掌握,也不能承担责任。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二)审单的方法——纵审和横审横审就是以信用证为中心,是为了使信用证上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货运单据上得到反映和落实,是为了达到“单证一致”。纵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将其他单据一一与之对照,为了达到“单单一致”。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二、商业发票的审核要点(1)注意发票的首部必须印有“Invoice”或“CommercialInvoice”字样。(2)要注意发票签发人名称、地址要与信用证规定一字不差。即使信用证规定的是错误的,在没有改正的情况下,只能将错就错,严格按信用证规定缮制。但可以用括号说明正确的内容。(3)要注意审查发票的抬头人。在信用证项下,必须做成申请人抬头。(4)发票合同号要与信用证一致,唛头要符合信用证要求,并注意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5)货物描述是发票的主要内容,根据UCP600的规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包括:品名、规格、款号、颜色等。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6)数量、单价、金额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7)佣金、折扣的扣除。如果信用证和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含有“佣金”(Commission),发票上应照样填写,不应以“折扣”(Discount)字样代替。如果信用证和合同规定“现金折扣”(CashDiscount)字样,在发票上也应全名照打,不能只写“折扣”或“贸易折扣”(TradeDiscount)等字样。(8)包装、重量、尺码等必须准确无误。(9)注意是否按信用证的规定在发票中注明了特殊的文字,该文字本身是否符合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的要求。(10)要注意发票是否需要签章,如有手签要求,是否手签。(11)最后要核对发票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确保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发票张数及正本和副本。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三、汇票的审核要点(1)信用证规定应记载“DrawingClause”时,其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等均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2)签字及/或出票人的名称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完全一致。(3)开致正确的付款人。按照UCP600第6条C款的规定:“不得开立包含以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因此不能以申请人作为付款人。付款人同时应符合信用证规定,即期付款信用证要求汇票时,则汇票付款人是指定付款行。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是指定承兑行。来证中规定“以我行为付款人”(DraftDrawnonUs),即开证行为付款人。(4)汇票金额应与商业发票所载金额相同,信用证规定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的(如“DraftFor90%InvoiceValue”)除外。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5)汇票金额应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项下允许的金额。(6)汇票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货币必须与信用证所规定的相符。(7)汇票期限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符。(8)汇票的出票日不能早于提单日和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另外,如果信用证上对汇票的出具日期做了特别规定,则出票日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填写,否则不能通过银行审核。(9)如果汇票要背书,它应被正确地背书。(10)有无“汇票”的字样。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汇票中必须有“汇票”字样出现,而英国《票据法》则无此要求,因此在实务中,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包含“汇票”二字,是减少日后争议较为安全的做法。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四、运输单据的审核要点(1)确保运输单据种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2)收货人名称应符合信用证要求。(3)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为全套(Fullset)的正本运输单据。(4)运输单据上的货名描述可采用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描述的统称。(5)运输单据上的价格条款或有关运费的记载应与信用证和发票一致。(6)如果运输单据需要背书,确保它被适当地背书。(7)确保运输单据上没有能够使其“有瑕疵”或“不清洁”的条款。(8)装船批注是否符合要求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五、保险单据的审核要点(1)保险单据的种类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2)应具备法定要件,并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按照UCP600的规定,暂保单将不被接受。(3)确保提交全套保险单据。保险单据如出具一份以上正本,则全部正本均应交银行。(4)保险单据日期或保险责任生效日期不迟于发运日期。(5)承保商品从指定装货港口或接受监管地点到卸货港口或交货地点。(6)投保信用证指定的险别,且已经被明确表示出来。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必须对所需投保的险别种类以及必要的附加险别加以规定。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五、保险单据的审核要点(7)保险单据上所记载的唛头、号码、船名、航程、装运地、卸货地、起运日期等,必须与运输单据所记载的不相矛盾,但无须严格等同。(8)保单上填写的发票号码应与承保货物的商业发票号码一致,以体现不同单据间的关联性。(9)如果被保险人的名称不是保兑行、开证行或买方,应带有适当的背书。(10)确保货物投保金额要符合信用证要求。(1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保险单据的货币应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12)保险单据上注明的赔款偿付地点,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信用证未规定,应以货物运抵目的地或其相邻地点作为赔付地点。如信用证要求赔付给某一指定公司,应在赔付地点之后加注。(13)保险单据涉及的其他资料,应与信用证规定的其他单据一致。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六、其他单据的审核要点(一)产地证的审核要点(1)产地证应由信用证指定的机构签署。(2)按照信用证要求,确保它已被签字、公证人证实、合法化、签证等。(3)确保产地证上面的进口商名称、唛头、货名、件数等资料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与发票和其他单据一致。(4)确保产地证上记载的产地国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5)除非信用证规定,否则应提供独立的产地证明,不要与其他单据联合使用。(6)产地证的签发日不得迟于提单日期,但是可以迟于发票日期。第八章第二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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