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兼职取酬自查报告样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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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不熬夜1/122023年兼职取酬自查报告样例5篇【预览】此例优秀文档“2023年兼职取酬自查报告样例5篇”是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供您参考学习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兼职取酬自查报告篇1后山小学教师兼职取酬自查报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展中小学兼职取酬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校立即召开校务会,传达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一是加强领导。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的教师兼职取酬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校委会成员要积极关注社会舆情,强化正面宣传,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提升教育整体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二是提高认识。李小明校长及时将《确山县教体局关于教师兼职取酬违规典型问题的通报》发到学校微信群,增强依法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的自觉性,引导全校教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践行师德,创先争优,不为利所惑,自觉远离有偿家教,维护教师形象,争做人民满意的教师。参考资料,不熬夜2/12三是自查自纠。我校积极开展教师兼职取酬自查自纠活动,重点对“六大违规家教”进行排查,即严禁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与课外辅导并向学生收费;严禁在职教师违规利用在校内给学生补课或以各种名目租赁校外房屋举办“提高班”、“辅导班”等收取费用的教学行为;严禁在职教师以家属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或以亲友为由接受学生在家寄读并收取费用;严禁学校教师相互之间介绍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介绍生源、为社会各类短期培训班和其他常设教育机构组织生源从中获利;严禁在职教师私自在社会各类短期培训班代课和在其他常设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校)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兼职兼课并领取报酬;严禁学校领导指使、默许、授意、纵容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收费办班补课,或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通过自查,没有发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树立和维护学校及教师的良好形象,提高了社会满意度。为了不让有偿家教现象出现“反弹”,我们将继续努力,接受社会监督,纯洁教师队伍。后山小学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后山小学教师兼职取酬自查报告参考资料,不熬夜3/122018年9月兼职取酬自查报告篇2xx市政工程管理处关于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取酬情况自查报告市政管理局:根据聊纪发20106号文件精神,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我处对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取酬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成立了自查领导小组:我处及时召开了班子成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成立了以处长靳春燕同志为组长的自查清理领导小组:组长:xx副组长:xx、xx成员:xx、xx、xx、xx一、xx、xx、xx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及时下发了关于成立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取酬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兼职取酬工作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处属各单位认真进行了自查并形成了自查报告。(二)要求全处在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退休事业人员、内退或离岗事业人员认真如实填写了“聊城市清理兼职取酬个人登记表”,并加盖各单位公章,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1/2参考资料,不熬夜4/12(三)经过自查,除了养护所副所长郑胜伟同志兼任鲁西市政公司经理职务但未在该单位领取任何工资、补贴、津贴等薪酬外,未发现其他违规现象。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2/2兼职取酬自查报告篇3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关于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取酬情况自查报告市政管理局:根据聊纪发20106号文件精神,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我处对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取酬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成立了自查领导小组:我处及时召开了班子成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成立了以处长靳春燕同志为组长的自查清理领导小组:组长:靳春燕副组长:潘玉强、李涛成员:张群、郑胜伟、王一勋、康一、杜玉孝、周建亭、张玉峰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及时下发了关于成立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参考资料,不熬夜5/12取酬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兼职取酬工作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处属各单位认真进行了自查并形成了自查报告。(二)要求全处在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退休事业人员、内退或离岗事业人员认真如实填写了“聊城市清理兼职取酬个人登记表”,并加盖各单位公章,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三)经过自查,除了养护所副所长郑胜伟同志兼任鲁西市政公司经理职务但未在该单位领取任何工资、补贴、津贴等薪酬外,未发现其他违规现象。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兼职取酬自查报告篇4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关于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取酬情况自查报告市政管理局:根据聊纪发20106号文件精神,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我处对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取酬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成立了自查领导小组:我处及时召开了班子成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成立了以处长靳春燕同志为组长的自查清理领导小组:参考资料,不熬夜6/12组长:靳春燕副组长:潘玉强、李涛成员:张群、郑胜伟、王一勋、康一、杜玉孝、周建亭、张玉峰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及时下发了关于成立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取酬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兼职取酬工作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处属各单位认真进行了自查并形成了自查报告。(二)要求全处在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退休事业人员、内退或离岗事业人员认真如实填写了“聊城市清理兼职取酬个人登记表”,并加盖各单位公章,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三)经过自查,除了养护所副所长郑胜伟同志兼任鲁西市政公司经理职务但未在该单位领取任何工资、补贴、津贴等薪酬外,未发现其他违规现象。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兼职取酬自查报告篇5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6-10-1910:50案情简介案例一:仇某,党员,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业处副处参考资料,不熬夜7/12长。2016年1月仇某私自兼任某建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薪6000元。张某,党员,某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副站长(事业编制、副处级)。2016年1月张某私自兼任某工程监理公司副经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市纪委接到举报,对仇某、张某违纪问题立案审查。案例二:王某,党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科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2016年1月王某私自兼任某市建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被举报。案例三:李某,党员,某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2016年2月,国资委为了加强某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由李某兼任该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截至2016年8月。李某在该公司领取了半年奖金万元,同年10月被举报。定性及处理建议纪律审查人员认为:案例一中,仇某身为市住建局建业处副处长,违反规定在建筑公司兼职并获取薪酬等额外利益,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张某身为事业单位副处级干部,违反规定在工程监理公司兼职获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对仇某、张某二人的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案例二中的王某,作为工商局企业处科长,违反规定在建参考资料,不熬夜8/12筑公司兼职获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案例三中的李某,作为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虽经批准兼任该某市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但其违规领取奖金报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评析意见对党政机关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等相关规定,违规兼职、兼职取酬问题,党和国家相继出台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对该违纪行为作出具体规制,纪律审查人员应严格区分并准确界定。仇某、张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的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及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行为。根据中央纪委2011年3月印发的《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参考资料,不熬夜9/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即违反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规定。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济实体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或者虽经批准兼职,但领取报酬的,都构成本违纪行为。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应当辞去本职或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案例一中的仇某、张某,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兼职并获取薪酬,均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仇某、张某党纪责任。对仇某、张某所获取的报酬应收缴后上缴国库。仇某、张某应分别辞去参考资料,不熬夜10/12兼任职务。王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就案例二而言,个别纪律审查人员认为,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王某不在上述主体范畴,因此王某不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上述观点明显是不正确的。首先,王某虽然不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其是在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其次,根据有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很显然,王某应视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用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范畴之中“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来界定王某是否构成该违纪行为。再次,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强调的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的从事公务性质,不是党和国家机关里具体工作人员的所属编制情形,即是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的问题。因此,案例二中,王某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兼职并获取薪参考资料,不熬夜11/12酬,其行为符合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构成主体要件及其它要件的规定,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王某所获取的报酬收缴后应上缴国库。王某应辞去兼任职务。李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包括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同时也包括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行为。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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